法官的职责
公正的法律与合理的国家政策之间,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因为这两者就像是精神和肉体一样,应该协调一致。
作为法官的人一定要谨记,他们的任务是司法而不是立法;他们只能解释法律法规,但是不能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司法权就会沦落成罗马教会所声称的那样,以阐释《圣经》为名义,大肆篡改法律法规,甚至声称在《圣经》里找不到依据的法规,应该实施新法代替[1]。作为一个法官,足智多谋是其必要的素质,但是更应该博古通今;被人们津津乐道是其固有之义,但是更应该让世人尊敬;自身应该按照原则办事,并且充满自信,但是更应该小心说话,谨慎做事。不过,最为重要的天性与美德是他们的刚正不阿,不偏不倚。摩西律法说:“暗地里更换相邻房舍地界的人最终是要受到报应的。”[2]偷换界石的人理应受到处罚,但是法官如果在审判诉讼中有失公道的话,那么他就是偷换界石的第一个犯罪人。犯罪的行为只是搅浑了河水,但是误判的行为却是搅浑了水源,因此一桩误判比多桩犯罪还更有害。因此所罗门曾说:“姑息养奸的善人就像是污染的井水和浑浊的源泉。”[3]法官的职责涉及诉讼当事人、控辩双方律师、旁听的书记员和执达吏,以及法院之上的君王和政府。这四方面的关系是怎样的,我将做简要的阐述。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圣经》说:“有些人故意把审判变成苦艾。”[4]一定还会有人把审判变成酸醋。偏袒的话会使审判变苦,而延误时机却会使审判变酸。除暴安良,锄奸扬善是法官的主要职责,这是由于暴行肆虐时可以伤害他人性命,欺诈行骗可以达到谋财害命的目的。对于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法庭应当视其妨碍公务而不予受理。法官首先应该替自己铺平道路,就像上帝填低取高那样整理大道,如此才能做到公正审判。[5]所以,当遇到一方当事人蛮横无理,栽赃陷害,串通一气,使奸耍诈,聘请善变的律师,并有强大势力作为后盾的时候,法官的德行就体现在把双方当事人摆放在平等的地位,这样才能公正审判。要知道拧鼻子会拧出鲜血,[6]而榨葡萄用力过大的话,苦涩的核味便会夹杂在果汁中。所以,法官一定要小心行事,不可以模糊地解释法律,更不能勉强地推理论断,因为在世界上最为要命的事情莫过于曲解法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法官千万不要把杀一儆百的法律变成随意滥用的酷刑,不能把《圣经》中说的那张罗网铺展在人民的头顶上[7]。刑法如果过度施行,就不啻把法律之网撒向民众。所以,对于刑法中已经不适合现在国情民情的条款,或者长期无人援引的条款,明智的法官援用时应当有所限制。“既要问清案情事实本身,又要挖掘其后的背景,这是一名法官的责任”[8]。所以,法官在审理命案并宣判的时候,应该以慈悲为怀,用仁慈的眼光待人,用严厉的目光处事。
第二,关于控辩双方律师。作为一名法官,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的陈述,这应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一名多嘴的法官就像一副噪音无法消除的铙钹。凡事事先探寻律师的陈述,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明察秋毫,过多地中止证人和律师的陈述,或者使用提问的方式迫使控方律师提前透露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行为对于法官来说都是有失体面的。法官开庭审案的作用大致有以下四点:一是监督律师向证人取证,二是控制繁长、重复或者无关紧要的陈述,三是概括归纳并核实对案情至关重要的陈述条目,四是做出最后的审判或裁决。凡是超出以上职责的行为都是过度行为,而且这些过度行为往往是由于法官自身夸大其词,不愿意听双方的陈述,或者是缺乏与法官这一神圣职责相匹配的注意力、记忆力和沉着稳定。不过奇怪的是,人们总是看到蛮横无理的律师左右着法官,这个时候法官应当效法上帝,就像上帝总是“摒弃傲慢无理的人而施惠于谦卑恭敬的人”一样[9]实施自己拥有的权责。但是更让人费劲的是,有些法官特别喜欢某些知名的大律师,而这种情感的喜好无疑抬高了那些律师的酬金,也使人们怀疑法院的公正性。当诉讼进展顺利并且答辩也很精彩的时候,法官应该使用语言或动作赞赏这位律师,特别是对诉讼中败诉的一方,这样一方面维护了该律师在其委托人心中的名望,另一方面也使他对自己陈述的理由少些自信。如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计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穿凿附会或者无理取闹,法官应当在众人面前给予适当的斥责。律师不要在法庭上与法官争论,也不要在法官宣布判决以后以不正当的途径迫使案件重新审理。另外,法官审案过程中,不能折中妥协,急于求成,不能让当事人说出法庭不听取他的律师和证人的陈述。
第三,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法院是一个神圣的场所,因此除了法官席之外,法庭的四面墙壁也不能容许玷污,任何贪赃枉法的行为都要在这里禁止。正如《圣经》所言:“在荆棘丛中是采摘不到葡萄的。”[10]而如果法院的职员接受贿赂,那么法庭也就变成了一片荆棘,由此是不可能结出味道甜美的果实的。法院的职员最容易受到四种恶势力的影响。第一种是讼棍,他们为了谋求私利,专门挑起诉讼。这种人虽然可以促进法院数量的增加,但是却使得国家日渐衰落。第二种是总是想方设法使得法院陷入司法管辖权争议的政客。这种人往往是法院的寄生虫,而不是法院的朋友。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大肆鼓吹扩大司法的管辖权范围。第三种是被视为“法庭的左手”[11]的人,这种人奸诈多端,满腹阴谋,凭借其狡辩的能力颠倒是非,误导法庭的审判,使得审理误入歧途。第四种是以敲诈勒索诉讼费为生的卑鄙小人。人们曾经把法院比作灌木林,在这些家伙的身上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因为来这片灌木林中躲风避雨的羊,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羊毛。但是在另一方面,一名熟悉案例,并能谨慎言行的法院职员,可以成为法官的审理案件中的得力助手,甚至还能为法官提出重要的建议。
第四,关于与君王和政府的关系。人民的幸福是最高法律,这是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最后一条,任何一名法官都应当谨记。同时,法官们还应该意识到,如果法律无法保障人民的幸福,那么它就是为难人民的丑恶例规,是不会得到神灵启示的恶谕[12]。因此,政府和君王如果能与司法者经常协商,而司法者也能经常同政府和君王商量,这是一个国家的最大幸运之处。君王、政府主动与司法者相互协商,总是建立在司法对政治事务有所妨碍的时候,而司法者积极与君王、政府相互商量,无非是政府的某些措施对法律的实施有所不利。一般而言,引起诉讼的争端往往只是归属权的问题,但是这些争端的后果很有可能涉及国家的核心问题。我这里所说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指君权,还包括任何可能导致重大变故和危险的事件,或者事关大部分国民的重大问题。毋庸置疑,公正的法律与合理的国家政策之间,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因为这两者就像是精神和肉体一样,应该协调一致。法官们还应该时刻铭记,有两座雄狮时刻护卫着所罗门王的宝座。[13]法官也应该像雄狮一样,但是也要知道自己仍是王座下的雄狮,其言行举止应该谨慎,不能在任何场合和时刻妨碍君主权力的实施。此外,对于自己的授权,法官们应该熟知于心,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精确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他们也应该记得,圣保罗在谈到一部更伟大的法律时说:“虽然我们知道这法律的产生符合上帝的旨意和人民的要求,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司法者要依法实施。”[14]
[1] 罗马天主教会声称,他们有权力解释《圣经》的依据是《新约·马太福音》第16章第19节,也就是耶稣对西门说的那段话:“我要给你天国的钥匙,凡是你在地上禁止的,在天上也同样要禁止;凡是你在地上准许的,在天上也同样要准许。”
[2] 参见《旧约·申命记》第27章第17节。
[3] 参见《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
[4] 参见《旧约·阿摩司书》第5章7节:“你们把审判变成苦艾,把公正和善良却弃之于地。”
[5] 参见《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填平世间所有的沟谷,削平一切的山冈,让崎岖变得平坦,让曲折变得笔直。”
[6] 参见《旧约·箴言》第30章第33节:“拧鼻子会拧出鲜血,搅牛奶会搅出黄油,动肝火则会引出争端。”
[7] 参见《旧约·诗篇》第11篇第6节:“在恶人的头顶上他要大胆地展开罗网。”
[8] 参见奥维德《哀歌》第1卷第1首第37行。
[9] 参见《新约·彼得前书》第5章第5节或者《新约·雅各书》第4章第6节。
[10] 参见《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
[11] 在此处是用来比喻左右法院公正审判的人,因为蒙着双眼的正义女神,右手拿着宝剑,左手持着天平。
[12] 这个比喻十分恰当,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贿赂祭师来得到令其满意的神谕的现象。
[13] 参见《旧约·列王纪上》第11章第18~20节。
[14] 参见《新约·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这句引用语的后文是:“因为这法律并不是为好人制定的,而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