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贤任能:传统政治的组织路线
由威德并施的指导思想必然派生出赏罚得中的主张。董仲舒说:“考质以参其实,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是以群臣分职而治,各敬而事,争进其功,显广其名。而人君得载其中,此自然致力之术也。圣人由之,故功出于臣,名归于君也。”[1]很显然,董仲舒在这里是向专制君主出谋划策,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在专制政体下,一个君主不论怎样拥有丰富的智慧,也无法仅凭个人的才智进行统治。从中国历史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情况看,所谓君主个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并没有真正实践过,正如利玛窦所观察到的那样,虽然中国人自很早以来就赞许君主政体是“惟一政体”,但实际上君主制在中国仅仅是一种形式,因为中国还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贵族政体”。也就是说,“虽然所有由大臣制定的法规必须经皇帝在呈交给他的奏折上加以书面批准,但是如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2]
君主专制政体内部这一复杂而又令人奇怪的现象,初看起来,很难被人理解,因为长时间以来的常识教育使我们觉得“中国封建时代”的君主个个都是恶魔,都是独裁者。事实决非如此。关于这一现象,黑格尔从法哲学的观点作了揭示,他指出,就君主政体而言,“我们必须完全把理念固有的必然性放在脑子里,其他一切观点都必须使之消失。国家必须被看做一个建筑学上的大建筑物,被看作显现在现实性中的那理性的象形文字。因此,一切有关纯粹功利的东西、外部的事物等等,都应被排除于哲学的探讨之外。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现在,观念对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比较困难的是把这个‘我要这样’作为人来领会。这不等于说君主可以为所欲为,毋宁说他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情可做。可是这签署是重要的,这是不可逾越的顶峰”。[3]
由此看来,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最高超的智慧或者说主要任务,便是用人,以使“群臣分职而治,各敬而事”。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赏罚分明合理。基于此,董仲舒抛弃早期儒家亲亲而远远的血缘宗法政策,主张吸收法家论功行赏、按罪定罚等合乎人之情理的内容。他说:“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予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4]
主张赏罚得中,实际上就是主张任贤任能。董仲舒认为,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除有“明君”在上之外,最重要的莫过于专制君主是否能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而又忠心耿耿的官吏。他指出:“任贤臣者,国家兴也”,“任非其人,而国家不倾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在贤与智、德与才的比较中,相对说来,董仲舒更重视智与才,他认为,在忠君的前提下,“智不足以贤,无可奈何矣;知之不能任,大者以死亡,小者以乱危”。[5]因为在董仲舒看来,所谓君主专制(正如前述利玛窦的观察和黑格尔的分析),并不是寡头政治,而是一种集团政治。事实上,在中国,所谓君主专制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历来盛行的则是贵族或军功贵族式集团统治。这个集团的内部虽不是铁板一块,但也不能各自为政,而是在利益相对一致的前提下推举出君主作为政策发言人和执行官。而政策的制定则来源类似于董仲舒们的智者阶层,因而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的理想职业便是为“王者师”,以便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而更多的知识分子或称智者阶层,则经过一定的考铨方式而谋得某种职位,在某一个方面具体负责执行君主“签署”的政策。利玛窦观察到了这一点,他指出,中国“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叫做哲学家的人来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给他们来掌握。军队的官兵都对他们十分尊敬并极为恭顺和服从,他们常常对军队进行约束,就像老师惩罚小学生那样。战争政策由哲学家规划,军事问题仅仅由哲学家决定,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比军事领袖的更受皇上的重视”。[6]
考诸史实,我们发现利玛窦的观察是正确的。正是因为中国较早地建立健全了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因而我们很少看到在中国历史上由于君主的死亡而酿成大乱,因为君主的死亡并不影响国家机器的照常运行;我们也很少看到由于君主年幼乃至白痴而国不治,因为尽管君主年幼或白痴,仍有一大批忠心耿耿的贤臣能将在为之所用,在代表着君主治理国家。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历史事实与哲学思考,董仲舒当然格外注意这些贤臣能将的选拔与使用。他强调:“天积众精以自刚,圣人积众贤以自强;天序日月星辰以自光,圣人序爵禄以自明。天之所以刚者,非一精之力;圣人所以强者,非一贤之德也。故天道务盛其精,圣人务众其贤。盛其精而壹其阳,众其贤而同其心。壹其阳然后可以致其神,同其心然后可以致其功。是以建制之术,贵得贤而同心。”[7]
得众贤而为我所用,决不意味着君主可以一人独裁,恰恰相反,董仲舒建议君主必须尽卑谦屈己以致贤,虚怀若谷以用贤。他说:“气之清者为精,人之清者为贤。治身者以积精为宝,治国者以积贤为道。身以心为本,国以君为主。精积于其本则血气相承受,贤积于其主则上下相制使。血气相承受则形体无所苦,上下相制使则百官各得其所。形体无所苦然后身可得而安也,百官各得其所然后国可得而守也。夫欲致精者必虚静其形,欲致贤者必卑谦其身。形静志虚者精气之所趋也,谦尊自卑者仁贤之所事也。故治身者务执虚静以致精,治国者务尽卑谦以致贤。能致精则合明而寿,能致贤则德泽洽而国太平。”[8]致贤的根本目的固然在于国太平,但董仲舒的意识中似乎注意到了君主与贤臣之间“上下相制使”的附加作用。果如此,所谓君主政体显然无法等同于个人独裁。
如何致贤,以及如何用贤,董仲舒提出过种种方案,然根本的一条,是建议设立经常性的考铨制度以及设立太学等专门机构培养人材,选拔官吏。他说:“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绌陟,命之曰计。”[9]并提出区分上中下等级的一般标准和不断更新官吏的积极主张。董仲舒认为,各级官吏“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不思进取而积久致官的人,在董仲舒看来理所当然应被淘汰,而代之以“以日月为功,以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的原则,以使人们“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10]“大功德者受大爵士,功德小者受小爵士,大材者执大官位,小材者受小官位,如若能。”[11]熟悉中国考铨制度史的人都知道,董仲舒的这些建议对后世中国确实产生过重大影响。
[1]《春秋繁露·保权位》。
[2]《利玛窦中国札记》第48页,中华书局1983年。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0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
[4]《春秋繁露·考功名》。
[5]《春秋繁露·精华》。
[6]《利玛窦中国札记》第59页。
[7]《春秋繁露·立元神》。
[8]《春秋繁露·通国身》。
[9]《春秋繁露·考功名》:
[10]《汉书·董仲舒传》。
[11]《春秋繁露·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