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凭证
许多老板都有随手销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合同等会计资料的“习惯”。只要觉得是对自己“不利”的、以后“用不着”的、被税务人员发现会“不得了”的凭证,都会被保管在一个特别严密的地方,或者索性就马上销毁了,企图造成一种“死无对证”的结局。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老板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会计资料),或者指使会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实刑,并缴纳罚金。所以,这种销毁凭证的风险很大,是在把企业和老板个人的前途作赌博。
凌老板办了一家小加工厂,平时看上去生产很红火,可是纳税额却不多。凌老板心中一直暗暗得意,觉得自己和会计的这“两本账”做得实在天衣无缝。相关原始资料都被我随手销毁了,谁也没办法查出来,你还能对我怎么样?
有一天,事务所上门查账来了。凌老板出面打了个招呼,说了一番“欢迎指导”之类的客套话,然后就吩咐会计要“全力配合”。可心里想,你们年年都来查账,又能查出个什么名堂来呢?有关单据我早就销毁了,你们查个屁!
凌老板走了,只见税务人员笃悠悠地坐下来,慢慢地啜茶,然后吩咐会计做两件事:一是把工厂最近3年来的账本全部搬到会议室里去;二是把这3年中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也都搬过来,然后分成3堆:第一堆是加工业务已经完成了的合同,第二堆是加工业务正在进行中的合同,第三堆是还没有开始加工的合同,分别把这三堆的合同金额计算出来。
在小企业中,这些业务本来就是会计部门负责的,所以主办会计对此熟门熟路,很快就报出了结果。而这时候,税务人员也已经从账本上找出了总账收入。会计刚才很是忙活了一阵子,可是当她一看到摊在桌上的账本,就一下子全明白了。为什么?因为她过去做了两套账,这两个数字根本就对不上号。
由于这3年中该公司已经全部完工的工程有3500多万元没有作为收入入账,所以后来不得不补缴营业税费近110万元,罚款还不算在内。[1]
顺便补充一句,这种销毁会计原始凭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凌老板和会计有可能面临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罚款3万元左右的处罚。
所以,最好还是不要耍这样的小聪明,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实,任何阴谋诡计只要碰到高手,一查一个准,到头来倒霉的还是自己,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罚款,罚款数额说不定比补缴税款还要大。更不要说,一旦老板判处有期徒刑这整个企业面临的绝境了。
2001年7月,佛山的谢老板创办了一家企业。因为纳税情况不正常,所以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被当地税务局依法调取检查。2002年10月5日夜里,3人受谢老板的指使翻墙进入税务局办公室,偷回该公司的相关账簿和凭证等资料,然后回公司进行销毁。
税务机关查明,该公司在2001年9月至2002年10月期间,收到另一公司支付的货款2132万元,给对方开具的发票只有1557万元,隐匿收入575万元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也就更谈不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另外还有392万元货款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申报纳税,共少缴增值税57万元、企业所得税8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该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49.05%,情节严重(因为偷税数额超过了应纳税数额的30%),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为此,依法判处该企业罚款1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老板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款72万元;对其他3名盗取、销毁会计账簿的直接当事人,分别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处罚金2万元。[2]
看看,本来该企业只有少缴税金60多万元,现在再加上盗取、销毁会计凭证罪,不但企业被罚款120万元,而且谢老板个人还要被判刑并罚款72万元,连同其他3人一起走进牢狱并罚款,这无论对企业还是老板个人的打击都太惨重了。
有读者也许会问,会计凭证既然不能随意销毁,那么又应该保管多少年,然后怎样销毁呢?下面看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需要销毁上述到期的会计档案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
②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④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⑤如果要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先报主管税务部门查验: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发票保管期满销毁申请报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及清单。
上面多次提到税务局到企业来查账的事。一般来说,税务机关来查账都是有目的的,如税收大检查、你的纳税情况异常、有人举报你有偷税行为等。查账需要有县级以上税务局长的签字,并且查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你缴税、补税,为此必定要查账本、明细账,有时候也会需要查原始凭证。
不用说,小微企业数量那么多,凭证更是不计其数,税务部门如果要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部或大部分检查,绝对不可能。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没有经过税务部门查账的原始凭证和资料,只要到了规定的销毁年限,也是可以销毁的,而这就给一些小微企业偷税带来侥幸心理——查到了算你狠,查不到或者不查我就沾便宜。显然,这种想法要不得,除了这种赌博心理外,道德自律本该也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一条基本要求。
[1]邓鸿:《财务“黑洞”案例启示录之一:税务黑洞》,价值中国网,2009年10月16日。
[2]严慧、邓治军:《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判刑》,《佛山日报》,200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