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从发债主体看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相对应的发债主体分别是政府、金融企业以及其他经过批准允许发行债券的工商企业。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两大类。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主要是国债(国家债券)和国库券,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府担保发行的债券,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国债的品种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主要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基金等定向发行,也有少部分是面向个人发行的。
国库券是为了弥补国库亏空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不记名,允许自由流通,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我国比较特殊,期限在3至10年不等),利率一般比同期银行储蓄要高出1至2个百分点,主要面向个人发行。
根据我国法律,有财政收入的各级地方政府过去是不允许发行债券的;如果确有需要,应由中央政府在审查额度后代为发行或转贷。但是从2011年10月开始,已经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也允许发行债券了。但从比重看,依然以中央政府代为发行和转贷的居多。
所谓代为发行,是指中央批准了地方政府的发债额度,发债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而所谓转贷,是指由中央政府发行长期建设国债,然后通过商业银行,以高出国债的利率贷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逐年归还,发债主体是中央政府。
由于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等地方性公共设施建设,所以也称“市政建设债券”。
实践表明,我国过去由中央政府转贷给地方政府的地方债,偿还情况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财力薄弱,到期归还不出,最终依然要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包揽下来。[1]
金融债券
金融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在我国,目前能够发行金融债券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由于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善于投资理财,信用度又好,所以金融债券的信誉很不错。
公司债(企业债)
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公司债或企业债。
具体地说,如果发行债券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就称为公司债;如果发行债券的是非公司制企业(在我国主要是国有企业),就称为企业债,包括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企业债是我国特有的不规范名称,国外只有公司债的说法。究其原因在于,从实践中看,我国允许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主要是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信用;也就是说,它们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而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主要是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上市公司,它们的债务信用主要要看该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信用风险相对来说要大一些。
容易看出,在我国,(国有)企业债的信用风险要小于公司债。
1王恒嘉:《深圳获国务院批准自行发债》,载《晶报》,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