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治和统治
缔造不列颠
把不列颠看作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便承认了一个中世纪的发明,因为在此之前,形成一个独立自主的苏格兰王国是有可能的。几百年来,对于黑暗时代的苏格兰分散的政治团体,它们要么有可能保持分散,要么有可能在英格兰人的统治下合为一体。
现在成为苏格兰的这片土地,在黑暗时代,就像由不同政治联盟和民族组成的不断变换的拼图,这些政治联盟和民族构成了三个主要团体——盖尔人、皮克特人、布立吞人。达尔里阿达(Dál Riata,集中在西部的阿盖尔郡)属于“苏格兰人”(这个英语单词没有苏格兰方言形式,最好译为“盖尔人”),盖尔人这一民族也生活在爱尔兰。皮克特人占据北部、东部,而布立吞人则在南部。从那时起一直到中世纪,苏格兰都与威尔士和爱尔兰相似,由分散的首领或领主构成松散的整体,而没有太多机会凝聚成更大、更强的团体。
苏格兰统一的进程非常缓慢。公元843年,皮克特人的国王肯尼斯·麦克阿尔宾(Kenneth MacAlpin,又写作Cinaed mac Alpn)统一了福斯河以北的苏格兰,最终在10世纪成为著名的“阿尔巴”王国。阿尔巴王国政治中心从阿盖尔郡移到东部的珀斯郡,当时这个混合王国融入了苏格兰人,或称盖尔人和皮克特人,但从根本上说,盖尔人让皮克特人的影响黯然失色。下一个里程碑是1018年,国王马尔科姆二世打败了诺森布里亚人(自公元7世纪以来,诺森布里亚人就控制了苏格兰东南部的大片土地),将洛锡安纳入其统治之下。但即便在那时,西北部分地区仍然在独立的斯堪的纳维亚的管辖内,因为维京海盗自公元9世纪起就在苏格兰(和爱尔兰)开拓他们自己的疆土。1100年时,阿尔巴王国由两个相连的王国组成,一边是占据现代苏格兰三分之一领土、贯穿苏格兰东南部和英格兰东北部的诺森布里亚,一边是挪威人控制的群岛和剩下的西部地区的王国。
从12世纪开始,君主们称自己是“苏格兰人的国王”。13世纪,苏格兰的边界变得越来越牢固,政治中心也越来越清晰。诺森布里亚仍是一个缓冲区——特威德河畔贝里克(Berwick-upon-Tweed)在1147到1482年间经历了13次易手,此后一直属于英格兰。实际上,英格兰的国王接受了一种半脱离的领土措施,有时英格兰国王甚至没察觉领土被入侵,除非苏格兰人的军队抵达蒂斯河,甚或亨伯河被频繁入侵。特威德河以南的诺森布里亚直到1237年签订《约克条约》后,才开始一直属于英格兰。在《约克条约》中,(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二世放弃对英格兰北部郡县的领土主张,时效200年。这一条约巩固了盎格鲁-苏格兰的和平,和平期从1217年一直持续到1296年。《约克条约》还允许(苏格兰)君主同化加洛韦,使其融入新兴的苏格兰国家,但直到15世纪,加洛韦一直处于半脱离状态。
亚历山大二世的统治标志着苏格兰国王关注重心的重大转移,他放弃了重绘不列颠政治地图的机会,此后一直致力于向西北扩张,而不是南下。亚历山大二世去世之前,他正试图从挪威国王手中抢夺赫布里底群岛和马恩岛。这一任务最终由其儿子亚历山大三世在拉格斯战役(艾尔郡,1263)之后完成。于是,到1266年,“不列颠”(不包括那时独立的威尔士公国)包括两个独立的集权君主制国家,这两个国家通过《珀斯条约》,或多或少清晰地界定了疆域。另一个君主国是英格兰,它的统一比苏格兰要早得多。最迟到11世纪,英格兰就已不再是一个松散的小王国团体,而是变成一个“联合王国”,其中心地带在东南部:“盎格鲁人之地”的盎格鲁-撒克逊的统一“国家”。
从事后来看,苏格兰内部的统一力量与它和英格兰的分离力量一样明显。但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苏格兰王国的发展并非注定。相反,或许有一些让苏格兰无法独立的因素促使英格兰领主直接统一不列颠。12世纪和13世纪,苏格兰和英格兰在两个重要方面走得越来越近:一方面,两个王朝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另一方面,布鲁斯、巴里奥尔、斯图亚特这样的诺曼贵族被国王大卫一世邀请进来,他们在12世纪的低地苏格兰建立了自己的权势,后来凭借自己的能力成了苏格兰的国王。这种定居形势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不列颠和爱尔兰日渐诺曼化这一广泛进程的一部分。
诺曼人对苏格兰的影响在大卫一世统治时期最为明显。大卫一世深受诺曼宫廷和诺曼文化熏陶,追求扩大皇家权威,他不仅扶持诺曼贵族,还引入了文字记录,建造了城堡,创建了自治城镇或拥有贸易特权和行政自治权的“皇家市镇”。不过这些都是大卫一世自愿采纳,而非外部强加的,因为苏格兰没有被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在1066年时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这就让接管和变革这个国家变得更加容易。但苏格兰是个完全不同的实体。自那时起直到后面几个世纪,苏格兰的政治都是分散的,它的诺曼化借助的是移民和同化,而非武力。
图1有着明显盎格鲁-诺曼特征的城堡,不仅是中世纪权力和地位的象征,还是统治中心的象征
不列颠瓦解:独立战争
不同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苏格兰这个国家从未被彻底征服,相反,它偶尔还有险胜的机会。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有着重要的纽带,最终也许会完全(甚至可能是以和平的方式)被纳入英格兰国王的统治轨道上来。自相矛盾的是,盎格鲁-诺曼王权带来的政治、社会和军事变化最终反而为苏格兰的独立奠定了基础。尤其是由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开启的战争,以及其继承者继续发动的战争,这些战争迫使大贵族(他们往往在苏格兰和英格兰都有领地)决定他们究竟忠诚于谁,这不仅要确定其苏格兰身份,还要确定其英格兰身份。在此过程中,12世纪低地的盎格鲁-诺曼领主们联合高地(苏格兰西北部的山区)的首领,成为独立的苏格兰贵族。12世纪和13世纪统一苏格兰和英格兰的那股力量在14世纪反而将它们分开了,并最终确立了它们作为独立国家的未来。爱德华一世(及其他人)声称拥有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土地,他统治爱尔兰,征服威尔士(但直到都铎王朝时,威尔士才被统一),作为不列颠最强大的国王,他对苏格兰行使直接的、最高的统治权。因而,他似乎缔造了一个独特的不列颠王国。1290年,亚历山大三世的王位继承人玛格丽特去世,由爱德华监督仲裁了“那一伟大事业”(王位继承问题);1292年,约翰·巴里奥尔(约翰一世)被推上苏格兰王位。爱德华的不列颠设想看起来似乎实现了。但苏格兰却选择与法国人一同对抗英格兰,1295年苏格兰与法国缔造了一条[“世友”关系,the ‘Auld (old) Alliance’]纽带,并一直持续到16世纪。从那时起,英格兰就一直是苏格兰的“世敌”了(见第六章)。
冲突在升级。1296年,苏格兰小规模的越境侵袭导致爱德华发动了全面入侵战争,这开启了苏格兰人熟知的“独立战争”。爱德华在通往贝里克和邓巴的途中展开屠杀,占领了爱丁堡和斯特灵的城堡,然后向北直抵埃尔金(Elgin)。战争初期,苏格兰的军事抵抗由威廉·华莱士领导,但后来他成了一个孤立无援的“草莽”英雄,并最终于1305年被绞死、车裂、分尸。这样,爱德华就能宣称拥有对不列颠群岛所有地区的统治权了,他的统治疆域广阔,日渐统一,让伦敦实现对苏格兰司法、立法、财政和行政上的最终控制。
但是,爱德华对爱尔兰和苏格兰的统治是不稳的,他的不列颠国家很快土崩瓦解。从1306年开始,一系列复杂的政治事件促使卡里克伯爵罗伯特·布鲁斯领导苏格兰对抗英格兰,并最终由他获得了苏格兰的王位。1314年,布鲁斯在两天的班诺克本(Bannockburn,斯特灵郡)战役中以少胜多,战胜了英格兰的强大军队,获得一场令人震惊的胜利。苏格兰人用的是他们的“百姓兵”或民兵,这些农民没有军饷,却有着高度的忠诚,他们摆起密集的长矛方阵(刺猬阵,schiltrom),在突袭英格兰军队之前,先消灭了敌人的骑兵。这场战役的直接结果就是驻扎在斯特灵城堡的英格兰卫戍部队投降。回顾一下这段历史便可知道,这场战役是重大的转折点:爱德华的设想依旧存在,但它们不可能实现了。
与此相反,布鲁斯以他的胜利和政治技巧铸造了一个苏格兰民族。布鲁斯身上的各种美德让他能够披上爱国主义的外衣,但他又是一个分裂的贵族阶级中的一个分裂性的人物,也是一个暴力的、追逐私利的人。不久后,曾在著名的《阿布罗斯宣言》(Declaration of Arbroath, 1320)中表示坚决支持布鲁斯的贵族,马上就起来造反了。《阿布罗斯宣言》被认为是缔造苏格兰民族的里程碑,它寻求教皇约翰二十二世的支持,呼吁教皇将一位独立统治者的加冕合法化,并宣称:“只要我们还有100人,我们就决不会屈服于英格兰的统治。我们不是为荣耀、财富或荣誉而战,我们是为自由而战……”不过,布鲁斯(罗伯特一世)很聪明,他将他的王朝和独立民族的理想联系起来,和贵族、平民的支持关联起来,并创造了一个强大的新君主国,以此作为随后苏格兰身份认同的重心。
表面上看,班诺克本战役并没有带来什么长远的影响,因为英格兰的干涉还在继续,引起了两地持久的猜疑之心。但长远看来,班诺克本战役不仅是苏格兰和英格兰历史上最重要的战役,还是不列颠历史上最重要的战役,因为它标志着在不列颠没有实现“超级统治权”的可能。考虑到中世纪(英格兰)对不列颠群岛其他地方三心二意、并不彻底的征服,苏格兰令人震惊的胜利可能是件好事。英格兰人控制下的爱尔兰和威尔士要感谢12世纪以来盎格鲁-诺曼贵族所带来的“个人进取精神”(private enterprise)的侵略。威尔士的悬念在16世纪最终确定[1],但爱尔兰从来没有,两地的土著居民都惨遭种族隔离。自10世纪以来,对苏格兰的政策必然来自英格兰国王,因为没有一个贵族能强大到征服一个如此多样、如此分裂(又如此强大)的国家。班诺克本战役清楚地表明,即便英格兰国王的雄心再大,也是有局限的,这场战役是塑造独立苏格兰的里程碑。
缔造苏格兰:从独立到联合
尽管《阿布罗斯宣言》显然有着永恒的诉求,但它还是一份专门请求基督教最高权威教皇承认一个独立王国的请愿书。这份宣言表达了教士和俗人的愿望,描述了教会在苏格兰和欧洲境内的重要政治意义。它聚焦于王室或君主自由,因为当时的苏格兰完全是一个犹如一盘散沙的政治实体,除了君主和教会,很多地方都是分裂的。苏格兰随着王朝的积累而不断发展,人们对君主的忠诚有助于创造一种“民族”感。当人们提起“王国共同体”时,他们的意思是那些生活在一位国王统治下的人。
事实上,即便君主力量式微,君主也仍是中世纪苏格兰人身份认同的主要焦点。15世纪,大多数英格兰国王都是篡位者(1399至1485年间经历了五次王朝更迭),但斯图亚特王朝还是从1371年的罗伯特二世一直延续到了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产生这种适应能力的原因在于,16世纪前的君主更多的是一个聚焦点,而非强大的独立行动者。尽管苏格兰国王倾向于避免和他们的贵族发生冲突,但大卫二世、詹姆斯一世和詹姆斯二世还是得应对因钱财需求而引起的反抗。他们没有在臣民身上强加过多的直接税,因而和同时代的欧洲相比,他们享有相对的和平。詹姆斯三世曾想在15世纪70年代的对外战争中一展雄风(他死于1488年平定叛乱的战争中),但贵族对于实现詹姆斯三世这些统治者的雄心抱负没什么兴趣。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非常顺利地攫取了钱财,没有遭到任何抵抗,尽管例行的王室税收直到詹姆斯六世统治时期才建立起来。
理想的君主制意味着长期存在的少数派不会破坏这个国家。玛丽,这位苏格兰人的女王,在其父亲詹姆斯去世时只是个一周大的婴儿。她从1548年起就被养在法国,1558年和法国王位继承人结婚,直到丈夫去世才返回苏格兰。当1567年玛丽被废黜时,她的继承人詹姆斯六世还是一个婴儿。苏格兰君主制跌至低谷的时间不是在少数派当权时期,而是在成年玛丽执政期间。1561年,玛丽抵达苏格兰,当时一群持不同政见的贵族精心策划了一场激进的宗教“改革”(新教代替天主教)。作为女王,玛丽花费了大量时间控制破坏的程度。
苏格兰的贵族不希望出现一个太强大的君主,但一位无能的君主也不行。玛丽非常合理地抵挡了新教领袖约翰·诺克斯(John Knox, 1514—1572)的尖锐警告,牵制了各个派系,直到1565年,她不明智地结了婚。随后,她的统治土崩瓦解,贵族将她驱逐出境。她被流放到英格兰,并被囚禁在那里。1587年,玛丽在英格兰作为叛国者被斩首。她所有的物品都被焚烧。玛丽是一个极有政治才能、极具个人勇气的女人,她热爱生活,是一位勤勉认真、魅力四射的女王。我们对她的评判不应该基于她的败局——没能给其命悬一线、摇摇欲坠的国家带去稳定,而应该基于她为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众多成功的尝试。她被打败不是因为她不能与她的敌人相抗衡,而是因为敌人太多,问题太难处理。
玛丽的统治是在王权日益增长趋势下的一股逆流,其实在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时期,王室已经变得更加自信、更加坚定了。从那时起,以及其后数百年,苏格兰的政府与英格兰的政府一直都大相径庭。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英格兰王室就运用了普通法和全国巡回法庭制度,对地方和团体的自由进行严密有效的集中司法控制,向它们征税,要求它们为大规模战争买单。另外,英格兰国王还发行自己的货币。英格兰政府是地方参与式的政府——郡、百户区、镇、教区——这些都直接向国王负责。英格兰中世纪的国王有着极大的权力,只是偶尔会缺少威信。
苏格兰君主则有着强大的威望和有限的权力,他们不得不维护(权力的)多样性,支持贵族的既有特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很晚。苏格兰贵族认为自己是共同统治者,而非臣民。17世纪末之前或18世纪之前,地方政府是领主或皇家市镇的政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业余的、参与式的,中央的触角轻轻柔柔,力量不够。大卫一世发行的第一批皇家货币以英格兰货币为模板,流通了几个世纪,苏格兰的度量衡直到19世纪才标准化。中世纪晚期,苏格兰已经成为一个君主制国家,还有以下几大支柱支撑着这个国家:一个独立的教会,一个早熟的历史书写的民族主义流派,一个正在形成但已经稳健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国家,它与英格兰毫无相似之处,反而更接近以地方分权的权力结构为特征的绝大多数欧陆国家。
联合:1603到1707年
16世纪见证了威尔士彻底融入英格兰政府的过程:郡、镇、普通法、议会。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这可能是当时欧洲仅有的一个统一国家:王室和议会权威在整个王国中盛行,这里有普通法,有统一的宗教,有自由的内部贸易,有一套基于领土和制度而产生认同的方式,也就是“国家意识”,如果这种国家意识不是所谓的爱国主义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威尔士人和英格兰人在社会层面也逐渐统一了,仅有威尔士语作为单独的标志被保留了下来。从1603年起,苏格兰与英格兰共戴一君,但1707年盎格鲁-苏格兰的联合,就像1801年盎格鲁-爱尔兰的联合一样,纯粹是法律意义上的,缺乏威尔士与英格兰那样政治、法律和制度上的统一。苏格兰和英格兰因为王室联盟和宪法工具而被拉拢在一起。英格兰的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死后无子嗣,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觊觎其继承人位置已久,他于1603年戴上了英格兰的王冠,加冕为詹姆斯一世。人们“静默地欢呼,没有激烈地呼喊”。詹姆斯把他的朝廷从爱丁堡搬到了伦敦。他有志于在法律、宗教和政府方面更彻底地统一两个国家,但最终一事无成——就连王室特权(只有王储才能享有的权力),在南北两个国家也不一样。詹姆斯一世的继承人查理一世,在政治上不够敏锐,他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最后发现这两个王国依然不同(见第二章)。
1707年前后,议会联盟在南方引起的争议并不比王位争议多。英格兰人很满意这笔交易,它确保了王位的继承,消除了苏格兰议会独立的刺激因素,带来了持久的安全。苏格兰人则更为矛盾,他们针锋相对的观点充斥了超过500份的小册子、祷告书和专门的论著。对立双方中,一方是昆士伯里公爵,他是女王在苏格兰的钦差大臣,鼓吹联合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好处;另一方是贝尔黑文勋爵,他因“我们的老母亲加利多尼亚”受到的威胁而胆战心惊。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很多苏格兰人实际上都对联合持怀疑态度。被赶下台的詹姆斯七世的支持者们,所谓的“詹姆斯党”(Jacobite,该词源于“Jacobus”,“James”的拉丁文),为了谁继承安妮女王才合法的问题而产生了骚乱。激进的新教徒出于自己的立场,在面对明显威胁到他们独立教会和法律的危险时畏缩不前。
1700年以后,一些苏格兰人认为联合是一种背叛。诗人罗伯特·彭斯(Robert Burns, 1759—1796)将苏格兰代表描述为“一群无赖”。事实上,很多谋划联盟的苏格兰人在斯图亚特王朝晚期被流放到了低地国家,他们是1688至1689年“光荣革命”坚定的、原则性极强的支持者。在“光荣革命”中,詹姆斯七世(詹姆斯二世)逃离了他的王国,奥兰治的威廉和玛丽(詹姆斯的女儿)接管了这一王国。像斯达尔、马齐蒙特、利文伯爵这样的人,自1689年以来就在讨论、计划合作联盟,他们相信(就像约翰·诺克斯所做的那样),联合会保护苏格兰的宗教改革,对抗法国路易十四的绝对君主制对所有新教徒发起的军事威胁。他们站在真正的“不列颠”立场上。17世纪90年代,他们就意识到了苏格兰亟待改善的经济状况,还希望苏格兰能优先进入与英格兰殖民地的蓬勃贸易中,但自1651年《航海法》颁布以来,这一贸易便受到阻碍。《航海法》颁布的原因不在于人们对王室或苏格兰人(或荷兰人)的敌意,更多在于强大的、自私的英格兰大商人的游说。
彭斯还嘲讽这些苏格兰代表“为了英格兰的黄金而被买被卖”,这既指“利益”或腐败(当时是一种正常的经商方式),又指为弥补1699年达连湾(巴拿马)灾难性的殖民冒险带来的损失而讨价还价所得到的40万镑赔偿金。苏格兰没有强大的海军保护其商业船队。最终,政治集团之间的意见达到平衡,联合成为一场“公平交易”。1707年5月1日,联合最终成行。苏格兰在议会的下议院得到45个席位,在上议院得到16个席位。不过,如果英格兰人想再次忘掉苏格兰,那他们很快就会失望。
政治稳定或许在1689年的英格兰就已经实现了,但在爱尔兰或苏格兰却没实现。这种不稳定表现为詹姆斯党人在第一次叛乱中攫取了基利克兰基(Killiecrankie,珀斯郡,1689),又于1691年在爱尔兰和苏格兰遭遇惨败。现在,1689年之后的詹姆斯主义被看作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民族主义,或一场注定失败的、浪漫而不合时宜的运动,它是一种主流,但也不过是一场基于神圣继承权利(让君主接受涂油礼)和对王朝的忠诚的精英政治/宗教运动。它不是一场独立运动,而只是对英国王权的另一种宣扬。1701年颁布的《继承法案》承认汉诺威王朝有权继承无嗣的安妮女王的王位(1714年的确如此),这一法案来自伦敦而非爱丁堡。该法案在苏格兰的同等文件,即著名的《安全法案》(1704)仅规定,安妮的继承人应该是她家族谱系中的新教徒。这样一来,就没什么能阻挡詹姆斯七世的儿子,即“老觊觎者”詹姆斯·爱德华·斯图尔特(1688—1766),转而要求作为詹姆斯八世继承王位,进而改信天主教。
几十年来,政权更迭不断发生,偶尔也有政权能实现统治。1708年,尝试在爱丁堡登陆的“老觊觎者”被赶了出去,但此举却激励了那些有神圣继承权想法的人和那些对汉诺威王朝心怀不满的人,斯图尔特的支持者们1715年再生叛乱,在英格兰北部挑起事端。这次支持詹姆斯王室的人比1745年那次重大叛乱的人数要多,但他们在英格兰领导无方、组织涣散,轻易就被粉碎了。
1715年失败后的相互攻讦削弱了詹姆斯王室的势头,令他们前景暗淡。不过到1745年,几股强大的力量动摇了不列颠的稳定:辉格党(左翼)30年的统治在心存不满的托利党人(那时以政治上的右倾闻名)中激起了普遍敌意,尤其对辉格党的宗教政策、苏格兰在联合后短期内没能避免的经济祸患、1736年爱丁堡的波蒂厄斯骚乱,以及爱尔兰遭受的歧视和赤贫等十分不满。另外,1745年詹姆斯党人有着重要的优势:詹姆斯·爱德华的儿子查尔斯·爱德华·斯图亚特(“小觊觎者”或“漂亮查理”)是位有超凡魅力的领导者,他得到了法国和爱尔兰的支持。他快速灵活的军队拿下了爱丁堡,1745年9月,他只用了15分钟就在普雷斯顿潘(Prestonpans,东洛锡安)击溃英军,并迅速南下直达德比——距离伦敦只有130英里。
此后,叛军失去了主动权,事情开始变糟。一些英格兰托利党人承诺的支持打了水漂,军事上的分歧导致军队撤退,没能与法国军队会合。即便如此,1746年1月的时候,他们都还未完全失败,因为詹姆斯党仍然在打胜仗。接着,他们退回高地,远离他们天然的要塞,失去了东北低地的支持,而这些地区在宗教、政治和社会构成上都更同情他们。
汉诺威王朝毫不留情地包围了他们,还集结了军队、金钱、物资,并用海军围困詹姆斯党人。然而,詹姆斯党人的失败并非确定,直到乔治二世最小的儿子坎伯兰公爵在因弗尼斯郊外发现了这支筋疲力尽的军队。汉诺威王朝的军队明智地使用了步兵和炮兵,此举挫败了叛军的冲锋,一小时内让三分之一的叛军殒命。不列颠土地上最后一次战役——卡洛敦战役,表明了英国社会的分裂。战场上不是彩色的苏格兰格子对阵英格兰的红外套,而是各种各样的色彩(和方言),其中一半是汉诺威的苏格兰军队。觊觎者则在战场上派出了一支由法国人(一直是军队中坚)、爱尔兰人、英格兰人,还有来自高地和低地的苏格兰人组成的国际部队。
卡洛敦战役的失败,再加上他们随后又被坎伯兰的焦土政策赶回老家,这些无可挽回地毁掉了詹姆斯党的事业。查尔斯逃亡,余生过着意大利醉鬼般的日子,死于1788年。与此同时,1759年,法国舰队的入侵行动溃败,不列颠在七年战争(1756—1763)中彻底获胜,消灭了政权更迭的有力威胁,但(不列颠)政府仍然认为在因弗尼斯外修建一座牢固的乔治堡(1769)是明智的。联合得以确保,但(苏格兰)人民不确定该如何对待乔治一世,直到1820年乔治三世去世,汉诺威王朝才得到他们积极的爱戴。
乔治三世在其统治时期,发明了一面不列颠的旗帜以标志这一联合。詹姆斯六世(詹姆斯一世)也曾尝试过,但没能让圣乔治和圣安德鲁的十字架融合在一起。“联合杰克”(Union Jack)[2]诞生于17世纪50年代,彼时奥利弗·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格兰确实以军队征服了苏格兰和爱尔兰(这面旗帜中间有一个爱尔兰的竖琴),但现在这面联合旗帜从1707年联合一直持续到1801年的爱尔兰合并,那时,圣帕特里克的红色“X”形状被放在了圣安德鲁的白“X”形状里面。后腿站立的狮子正是苏格兰国王的徽章——这面国旗非常恰当地代表了君主制在缔造苏格兰、维护苏格兰独立过程中的历史作用。
1801年,联合所产生的重要且积极的经济效应早已清晰可见。苏格兰在经济上与英格兰及其殖民地接轨,这促进了苏格兰城市发展,推动了农业和工业革命。对英格兰来说,联合是它一直追求的,并带来了短期的政治安全,这种安全只有在打败詹姆斯党的挑衅后才得以巩固。对不列颠而言,联合促进了帝国和经济的发展,而帝国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联合王国这一事实,并让它在1763至1790年成为一个欧洲强权,在1815年之后成为一个世界强权。但是,联合也在成员国之间以及苏格兰内部埋下了怨恨和冲突的种子。
从社会和文化上说,高地和低地地区之间的差距自14世纪起就已形成(见第四章),而认为低地的价值观“文明”、高地人等同于“野蛮”的观念则加剧了这一差距。从政治层面来说,苏格兰的意义也并不明晰。英格兰人、联合前的间谍丹尼尔·笛福在其《不列颠全岛游记》(1724—1727)中写道,联合确保了苏格兰的和平,促进了它的商业:
但我不能说,作为一个个体她从那时起就屹立于世界之林了。在此之前,她被当作一个国家,现在她再也不是了,只是一个省而已,或顶多是一片辖地。
的确,联合带来的问题和它解决的问题一样多。关于民兵制和保留军队权利的争论一直悬而未决,但这一问题随着联合而消失了。几十年间,苏格兰人都在议会中争取恢复以上两种权利——至少留个体面。他们没能搞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当多的一部分人明显不忠于1714年后的政权,尽管长远看,他们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苏格兰的议会是融入、嫁接还是消解在英格兰的议会中?联合是平等的还是殖民的?苏格兰人拥有英格兰人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吗?他们有什么权利?美洲殖民者很幸运地直到18世纪60年代才需要面对这些问题。但(在他们当中)苏格兰的历史背景是相当明显的,它不仅影响了对于美国大革命的争论,也影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拥有军队的权利)。
苏格兰法律
1707年,苏格兰的独立议会融入了英格兰议会,但它的教育机构、地方政府、特别法和宗教都得以保留。这就包括建立允许发表意见的机构,有权决定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等广泛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保留苏格兰的主要法庭。
从巴尔夫、克雷格、斯基恩等著名法官的著作来看,苏格兰人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法律有别于王权的联合。对于这一点,早在1681年,伟大的“苏格兰法律制度”作家或法典汇编作家斯太尔子爵就已经提醒过苏格兰人了。[3]苏格兰人有意识地把民族认同建立在自己的法律之上,18、19世纪尤其如此。虽然苏格兰的法律也受到了欧洲大陆传统和英格兰传统的影响,但它不同于爱尔兰人遭受的那种殖民强迫,而是在苏格兰本土上发展出来的。苏格兰人在中世纪适应并吸收了英格兰的法律思想。苏格兰有“普通法”,可以变相地理解为“共同法”(ius commune),或仅仅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国王法,除非国王另有他说——但这一点不同于英格兰。实际上,文艺复兴的主要影响来自法国,其影响体现在创造议会中的“财产地位”(代表性成分)、1532年最高民事法院司法协会(最高民事法院)的创建,以及律师的教育和职业化。
以15世纪的司法委员会即上议院为基础,最高法院在1560年成为最高民事法庭,在1600年成为一个比英格兰更有保障的司法部,一个半独立的准政治实体。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是(现在仍然是)荣誉“勋爵”(Lords)。这种政治影响和法律影响在17世纪继续扩大,并在18世纪得到巩固,那时,最高民事法院可以被视为几个能代表议会的机构之一。其他几个机构是:苏格兰皇家市镇会议,虽然该会议的重要性在1707年前就已下降,但它直到1975年才被废止;苏格兰教会大会是每年的重大事件,它的社会判决、宗教宣告或“救赎”会被广泛报道,直到20世纪80年代,它还有相当大的政治影响。
虽然联合之后,最高民事法院影响很大,但上议院作为上诉法庭,其影响也日益增大:到18世纪90年代,超过三分之一的上诉事件都来自苏格兰。1808年最高民事法院改革——法院被分解,并引入了陪审团裁判制——标志着苏格兰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变化。它先前被理解为自然法和国际法的一部分,现在很大程度上自成一体了。当涉及社会政策(包括济贫和劳工关系)时,最高法院法官制定的法律和议会的法令一样重要。
直到18世纪,权力高度下放的苏格兰国家已经广泛授权地方进行刑事审判,即便这些机构以君主的名义共同维护秩序。皇家刑事司法并不能完全延伸到地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672年刑法法院重组,以及1708年集中监察的巡回法庭创建。1748年世袭领地管辖权开始实施之前,特许法院(私人手中的公共司法权限)在苏格兰一直是很常见的。一些特权法令授予封建领主以“男爵领地”或“自由王地”(后者相当于英格兰的伯爵领地),每片领地都有特殊的司法权,在自由王地中,这种权利可以扩展到各个方面,除了最重大的犯罪仍归皇室法庭负责。男爵法庭在1748年幸存下来,它们有限的功能逐渐消失,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
苏格兰的法律体系几乎在每个方面都迥异于英格兰。令人困惑的是,法律和行政的官职和实体偶尔共享同样的名称,但功能和机运(fortunes)却迥然有异。从1609年引进一直到最近,苏格兰治安法官更多关注的是行政问题,而非司法问题;苏格兰有验尸官,但他们不会像英格兰的同伴一样检查暴死之人;苏格兰财政部很晚才形成,而且相对英格兰强大的财政部而言,它是一个更小、更有限的司法实体。尽管如此,法律的思维方式仍渗透到了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其程度更甚于当今社会,法律成为当时日常生活结构中一个更为常见的部分。很多我们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情都交由法庭处理了。
英格兰的郡从16世纪起地位开始下滑,很大程度上沦为徒有荣誉的空壳;而苏格兰的郡却在司法和行政层面越来越重要。13世纪时,郡在全国范围内被创建,1748年进行了广泛重组。他们,恰当地说是“郡法官”,不仅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重要代理人,还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中流砥柱。郡法庭拥有民事管辖权(除非依法把这份权力给了其他法庭),这不同于英格兰的郡法庭(1847年引入)。
中世纪的刑事司法更多是关于亲属和赔偿而非罪行本身,但从16世纪起,苏格兰就有了被称为“地方检察官”的公诉人,以帮助受害人或站在王权的立场提起公诉。英格兰人直到19世纪还依赖私人公诉。即便19世纪引入了职业警察,苏格兰的刑事司法体系还是和许多大陆国家一样掌握在律师手中。苏格兰警察只是搜集信息,剩下的事情都由律师以公共服务的形式承担。现代苏格兰刑事司法集中在检查总长手中,他监督服务于49个郡法院区和六大司法辖区的地方检察官。高等刑事法庭是苏格兰的最高刑事法庭。其中使用的术语也是有区别的,比如,“杀人罪”(manslaughter)在苏格兰是“应受惩罚的杀人罪”(culpable homicide)。
苏格兰历史上的刑法在方方面面看起来都比英格兰更人道,但这源于其法律的内部活力,而非某些含混不清的民族性,因为法律是塑造人们如何思考、如何行为的社会事实。比如,苏格兰历史上处理的欠债入狱案件就不像臭名昭著的狄更斯时代的英格兰那么严厉,欠债入狱是破产或“倒闭”的结果,而非起因,因此,债权人不得不付钱维持下去,而债务人可以通过放弃其资产给委托人来救自己出狱。在涉嫌犯罪的情形下提起刑事诉讼,代价昂贵,因为确保定罪要更难。其他司法体系会采用体罚或收监措施,但在苏格兰,交罚款和诉讼费是首选的惩罚手段。
严格的证据标准意味着只有一个证人是不足以定罪的。这就解释了不列颠1965年废除死刑之前,苏格兰的起诉、定罪、处决(以及1857年前的流放)的比率为何一直很低。整个19世纪,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人均处决率几乎是苏格兰的三倍。苏格兰最后一次公开绞刑发生在1868年的邓弗里斯,最后一次司法处决是在1963年的阿伯丁。过多的成本考虑也意味着刑事调查的某些方面没有那么严格。调查猝死的可能性极小,20世纪苏格兰的尸检率远低于英格兰。
民法中也有长期存在的法律差别,尤其涉及财产转移时。英格兰意义上的完全持有权在苏格兰是很难实现的,它是从国王那里获得的最纯粹的封建保有形式。在苏格兰,绝大多数地产拥有者被称为“永久租赁人”,一个永久租赁的农场或继承的农场意味着承认一种永久租期,以换取大笔固定的钱财以及随后支付的(通常非常非常少的)年租金。直到2004年,苏格兰的绝大多数房屋拥有者仍然不得不支付年“租赁费”。英格兰的公寓或住房绝大多数都是有地契年限的,因为人们不得不负担地租;而在苏格兰,一所公寓和一幢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样的。在苏格兰房产交易中,有约束力的契约由代表交易双方的律师签订,这种行为比英格兰要早得多。
结婚和离婚的历史也很不同。1753年之后,英格兰不满21岁的人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在苏格兰,他们可以结婚(现在仍然可以),而“格雷特纳格林”(Gretna Green,邓弗里斯郡)成了秘密结婚的同义词,因为在苏格兰法律中,结婚不需要牧师或民政官员,这一点直到1940年才有所改变。各种形式的婚姻都赋予苏格兰妇女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但在19世纪之前,那些有财产的人仍比英格兰人更广泛地使用婚前协议。1858年之前,在英格兰离婚需要经由议会通过,而在苏格兰则要容易很多。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制度趋于统一,但现代苏格兰法庭支持“一刀两断”的解决方案,离婚程序的结果也比英格兰更容易预测。
人们常说,英格兰法律适用于从先例中获得改进和借鉴,而苏格兰法律遵循大陆民法传统,在决定具体案件时更关心基本权利或基本原则(三段论)。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的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趋于统一,这表明(二者)自中世纪以来法律的影响一直在相互渗透。20世纪,苏格兰法律影响了英格兰的判决,反之亦然。最著名的是英格兰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了苏格兰的过失罪或“照顾义务”的观念(1932),在刑事审判中吸取了“减轻责任”的做法(1957),苏格兰法律中关于婚内强奸的条款也被引入英格兰(1991)。英格兰的法律援助来得很晚(20世纪40年代),其基础是16世纪以来为苏格兰穷人指定律师辩护这一做法的修订版。
差异还是有的。苏格兰律师仍然承认有限的废止原则,即法律会因整个背景发生变化而失效。实际上,苏格兰法律的普遍灵活性建立在对是非的普遍理解之上,这种灵活性是一个更大范围的力量源泉。考虑到苏格兰法律精神的价值,那些坐在苏格兰法律委员会(1964年至今)重要席位上的人致力于让苏格兰法律和联合王国其他地区的法律协调一致,而非同化为英格兰模式。1989年,上议院建议英格兰重新定义谋杀罪时,苏格兰发现无须对其法律进行修补。
苏格兰法律传统的其他力量包括:法律和公正的融合(英格兰的法律和公正是分离的,直到1873年高等法院的建立才改变其分离的事实,高等法院是以高等民事法院为模型而确立的);17、18世纪“制度”或法律原则法典化的持久价值;强大的案例法,莫里森的《高等法院判决辞典》(Dictionary of Decisions at the Court of Session, 1811年至今)、随后的《庭审案例》(Session Cases, 1841年至今),以及英格兰最接近的同等作品《英格兰报道》对民法中的案例进行了摘要概括。新的问题是处理欧盟法,相比于英格兰普通法律师(common lawyers),苏格兰法律的历史让苏格兰律师更容易处理这些问题。
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
1707年的苏格兰议会是非常不民主的,它的“代议制”仅仅面向政治寡头们。1707年后选举权的情况也差不多。苏格兰在18世纪得到了有效管理,几乎不受伦敦干预,它因实行了一套贵族庇护制度而在英国政府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一套明显的政治共识得以建立和维持。
但仍然有众多不稳定的暗流。其一,苏格兰和英格兰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差异性削弱了英国政府的一致性。在宗教领域,苏格兰远没有准备好接受伦敦政府早期(而且显然是开明的)为宽慰天主教使其免遭歧视而实施的立法措施。1779年,爱丁堡和格拉斯哥发生了“反天主教”骚乱。整个英国所共享的本身就很模糊的新教主义的观点与其众多相互竞争的教派观点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异——这种分歧随着18、19世纪苏格兰长老派的反复分裂而不断扩大(见第二章)。关于不同社会观念的宗教分歧与关于神学和教会统治的宗教分歧一样多,这些也预示着进一步的分裂。
政治冲突同样存在。即便在给予大众选举权之前,地方决议由地方上信息灵通、关心地方社会的成员做出,地方的公职也握在他们手中,无论是在16世纪乡村的“农夫法”(birlaw)[4]法庭(在这个法庭上,成年男性对农耕和与公共物品相关的事情做出决定),17世纪的“教会法庭”(像英格兰的教区委员会——见第二章),18世纪的工匠组织(行会),还是19世纪的社会俱乐部或工会。这些民主的、参与性机构很难与1833年前的寡头城镇委员会以及郡县的贵族权力兼容,直到19世纪60年代及其后的选举权改革以及1889年郡县代议制委员会创立,后者的权力才被削弱。
图2从诸如圣基尔达这样的遥远岛屿到大城市,苏格兰人都很认真地对待共同责任
那些由人口数百的众多城镇组成的乡村社会,由于急剧的城市化,原本为它们设计的政治结构就显得过时了。
直到1832年,苏格兰议会对选举权的限制措施远多于英格兰,这激起了中产阶级的抗议浪潮。在苏格兰,选民占总人口的0.2%,而在英格兰这一比例是4%,并且苏格兰城镇选举权被局限在增选的市镇委员会;伦敦的英国议会中,爱丁堡的成员仅有33人。1832年的改革方案彻底改变了苏格兰的选举权。英格兰的选举率在1832年前的基础上增加了80%,而苏格兰的改变巨大,增加了1400%,苏格兰成年男性的选举率达到了13%。到186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人口中,男性能够投票的比率相当,大约是三分之一,而到了1884年,整个英国的选举权已平均化。然而,家内仆人、儿子、兵营的士兵以及那些没交税的人没有选举权,所谓“不交税者无代表权”。总的说来,1911年仍然有40%的男性是未登记在册的。女人则要等到1918年才能参与投票。
选举权的趋同掩盖了苏格兰和英格兰看似平行但实际上截然不同的政治史。值得注意的是,1832到1914年间苏格兰自由主义的持久影响,这股力量集中体现在英国首相格拉斯顿在中洛锡安的竞选演讲(1879)中;而长期以来,英格兰更偏向保守。自由主义源于17世纪以“辉格党”著称的新教徒、宪政主义者和法制主义者的政治趋势。它在19世纪的政治基调是民主、平等主义、民族主义,但它也代表自由贸易、自救、节制,以及通过教育改善状况。
另外,1707年的联合让苏格兰可以控制其主要社会机构:法律、教会和教育。这些特殊的苏格兰机构为“联合主义者的民族主义”的双重效忠提供了持久的基础,1832到1885年间,大法官负责的苏格兰立法工作转移到重新设立的苏格兰大臣手中时,这种“民族主义”得以强化。1885年,苏格兰事务部的创建,在行政方面为再度盛行的民族主义情感提供了一种纾解方案,并把这种情感引导到英国政治结构和联合主义的框架中。1926年,随着苏格兰事务部的权力越来越大,事务部的领导被提升为“苏格兰国务大臣”,位列内阁。这一职位臻至巅峰是在汤姆·约翰斯通任职期间(1941—1945)。约翰斯通是一位有大格局、有才干的政治家,他在1943年创建了苏格兰北部水电局,并说服丘吉尔创建苏格兰国务委员会和工业委员会。在约翰斯通当政期间,《贝弗里奇报告》(The Beveridge Report,1942)[5]承诺将英国建成一个福利国家。1999年以前,苏格兰事务部监管绝大多数苏格兰政府部门,而现在,它的大多数功能由苏格兰行政院来实现。
地方政府在19世纪也有很大改变,它允许更多选举人更直接地参与政治。改革后的自治市镇议会(1833)是地方和宗教独立的中心。苏格兰的城市中,地方政府由公民个人构成,他们由同胞选举产生,担任兼职或固定期限的公职,并直接对他们的居民同胞负责。18~36名经济独立的人士组成独特的苏格兰“警政委员会”来管理城市,他们有增税权,其职权包括环境、健康、秩序,范围比现在所谓的“警察”(警察部队)要广泛。19世纪的“警察”实际上意味着“社会警政治安”,其职权范围包括健康、路政、清洁、照明、污水排放(包括提供公共便利设施)、供水和燃气,屠宰场以及消防——虽有这个名称,但消防部门很少——所有这些都由地方的郡法官监理。
在19世纪的苏格兰,公众就地方政府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活跃的争论,这是民众广泛参与公民社会的部分体现。作为有共同价值观和目标的非强制性集体行为的舞台,公民社会有很多空间、行动者和机构,它们根据形式、自治和拥有权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变化,公民社会在“社会”与“个人”、国家和家庭中间斡旋。在公民社会内,所有成员,无论个人还是群体,他们的合法主张都得到了一致确认。其基础在于基督教的慈善,这种慈善被理解为互相尊重或和睦友好,而非简单的仁爱。文艺复兴时期的公民人文主义观与此相结合,也强调人们在追求“公共财富”时所需要共同承担的义务。
公民社会非常重要,部分原因在于苏格兰缺乏英格兰那样的“国家传统”,苏格兰人民深深植根于志愿主义,即便在19世纪,也不习惯被中央政府的官僚机构严密控制。苏格兰的政治体系仰仗地方治安官和地方代表,其行政官员更多的是直接对地方而非对中央负责,这一点尤甚于英格兰。像城市医疗卫生官员这样的人物,他们制定的政策从基层出发,他们有相当独立的权力,但他们的工作牢牢地以公共服务为中心。即便在1989年郡政府改革之前,他们仍然有机会参与制定重要的决议,尤其是1873年创建的民选教育董事会以及1918至1929年接替这一董事会的教育当局,他们还第一次将妇女纳入其中。
传统上,苏格兰的公民社会拥有实现其目标的财政机制。自治市镇在财政方面具有灵活性,它们有权通过立法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使其能够征收额外的税收,譬如对啤酒销售额外征税。有些法案为了某些特殊目的而征税:格林诺克在18世纪中期建造新港口时用的就是啤酒税,爱丁堡动用其他税收修建教堂、资助大学法学教席。很多城市也有共同基金和收入,它们一般被当作“公共物品”,从法律上来说,它们必须用于集体需要。这就为促进从俱乐部、福利计划到市政史、市政建筑这样广泛的个人活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社会红利。家庭、社区及其隐含的地方性的重要意义,体现在18、19世纪苏格兰保留下来的墓志铭中。
政治和社会生活本质上的地方性,明显地体现在英国制定的与苏格兰相关的法律中。1707年联合之后,立法不得不在成为“法案”之前表明“(苏格兰适用)”,否则该法案将不适用于苏格兰。1707年之后,苏格兰立法总量下降了85%,但地方立法量仅下降30%,这表明苏格兰的代表们把他们的时间花在了影响具体城市或具体区域的问题上——明确将苏格兰法律和宗教置于英国议会之外。只有在经济政策领域,他们才继续通过苏格兰议会促进国家增长:例如,自18世纪40年代以来对亚麻行业实施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很多政治活动都是地方上的,但也有全国性的运动。尽管19世纪初期的政治变革主要受中产阶级的驱动,但在这一整个世纪中,工人阶级在政治方面日趋一致。以1892年建立的妇女合作协会为例,工人阶级的自救传统体现在有组织的政治政党形式。1888年,矿工詹姆斯·凯尔·哈迪(James Keir Hardie)建立了苏格兰工党,该党于1893年与英格兰独立工党合并。由于选举权改革和自由主义对爱尔兰大分裂的推波助澜,1922年,29名工党议员当选苏格兰议员(苏格兰议席总共72席)。1924年,来自洛西茅斯(马里郡)的詹姆斯·拉姆齐·麦克唐纳德成为英国第一位工党首相。他试图让他的政党更温和,以便让那些被新兴、充满凝聚力的工人阶级政治所吓坏的中产阶级接受工党,麦克唐纳德于1929至1935年引领了一场新保守主义执政统治,却在1931年被自己的工党赶下台。
1922年(工党)的成功给苏格兰带来了一个社会主义的名声,但这只是苏格兰更古老的激进传统的新版本而已。19世纪的政治情结是偏向辉格党的,或者说,从1859年起,自由党和工党源于伦理上的左翼自由主义(ethical, left-wing Liberalism),而非马克思主义。这些激进的观念通常归因于美洲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并在18世纪90年代、19世纪20年代和40年代成为激进主义的标志。实际上,工人阶级的抗议和更广泛的抵制不公正统治的理论,既源于世俗观念,也源于宗教上的平等主义,这些观念在现代革命来临之前就已经长期存在了。苏格兰人的观念预示着全世界的重大变革。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格拉斯哥人民掀起数次成功的租金罢工,组织劳工抗议资本主义剥削和贫困的生活水平。然而,像约翰·麦克林这样真正的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反战者、格拉斯哥布尔什维克革命的重要推动者,他们在自己那个时代并没有像后来一样,被当作偶像对待。的确,“左”倾传统比真正的“红色”苏格兰社会主义党更能代表苏格兰现代政治的主流。
无论其社会主义的名声如何,其糟糕的劳资关系的名声如何,20世纪的苏格兰既是保守主义的,也是联合主义的。保守主义与联合主义的这一联系始于1886年。当时,格拉斯顿推动爱尔兰自治(英联邦内的自治)的努力失败了,自由联合主义从自由主义主流中分裂出来,转而与保守主义者联盟。实际上,联合主义主导了20世纪苏格兰的政治,其根源在于对帝国、汉诺威王朝、韦廷或萨克森-柯堡-哥达王朝(1917年改名为温莎王朝)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忠诚。在布尔战争的爱国主义浪潮中,保守主义者赢得了20世纪第一次大选的多数席位;1910至1918年,他们在苏格兰的席位从7个增加到32个;20世纪20年代,自由党急剧败退,形成的两党政治(保守党和劳工党)主宰了20世纪英国政治的局面。
1910年和1955年,保守主义者获得了36个苏格兰席位,当时,他们获得了苏格兰一半以上的选票(1910和1955年之间,他们做得不太好);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民族主义的发展,保守主义才开始长期衰落;接着,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重新凝聚、重新塑造的工党(“新工党”)。爱德华·希思担任首相期间(1970—1974),选举率急剧下滑,因为希思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问题,而且不幸地将傲慢与冷漠结合在一起,而苏格兰人长期以来一直感受着英格兰人对他们的漠视。不过,恰是在玛格丽特·撒切尔(1979—1990年任首相)和约翰·梅杰(1990—1997年任首相)当政期间,他们彻底扼杀了苏格兰对保守主义的支持。1987年,选民们开始废黜保守党;到1997年,苏格兰(和威尔士)大选中一名保守党议员都没有了;2008年,苏格兰的59名议员中仅有一名是保守党。
图3自维多利亚时代以来,苏格兰就以左翼政治闻名
民族主义
自1965年以来,苏格兰保守党形式上被称为“苏格兰保守党和联合政党”。工党嘴上支持苏格兰民族主义,其实背后更赞成联合,1958年以后这一倾向更明显了。现代分权的驱动力是苏格兰民族党(SNP,从1934年起就是这个名称)。苏格兰民族党诞生于1928年,它促使苏格兰事务部于1939年迁移到爱丁堡的圣安德鲁宫,这不过是联合主义者的一种空泛的姿态而已,苏格兰民族党最重大的胜利是1967年从工党手中赢得了汉密尔顿选区的议会席位。20世纪70年代,苏格兰民族党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于1973年斩获格拉斯哥加文选区,他们通过将国际资本主义的尖锐问题转化为民族主义问题,进而在1974年大选中获得了三分之一的选票。针对上克莱德河造船联合工厂的清算和1973至1974年石油危机的余波,苏格兰民族党遇到了一个新的情感问题:谁从新开发的北海石油财富中获利。(事实证明,得克萨斯获得的好处要比苏格兰多。)
苏格兰民族党的出现让伦敦政府警觉起来,它为社会基础设施、就业计划寻求基金资助(花在苏格兰的费用比英格兰平均高出20%),不过它没能独立,其部分原因在于1979年工党政府发起的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明确规定:全体选民中40%的选民投“赞成”票,提案方可通过。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20世纪,英国政府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届政府获得了多数选票。
1999年,苏格兰的分权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原因。玛格丽特·撒切尔和约翰·梅杰执政时期的社会和经济政策产生了反作用。1984年那场引起巨大分裂的矿工罢工极大地疏远了苏格兰人。在苏格兰保守党国务大臣乔治·杨格的煽动下,苏格兰比英格兰早一年(1988)引入了灾难性的社区收费或“人头税”试验,情况变得复杂起来。苏格兰人觉得他们的资产被剥夺了:不仅仅是石油,还有像联合蒸馏厂这样的旗舰公司。1986年,苏格兰的蒸馏厂在晦暗不明的环境中被健力士酒厂接管。
真正开放市场的资本主义摧毁了苏格兰工业中所剩无几的行业,导致15%的失业率以及众多令人大跌眼镜的行业崩溃——加特科什的钢铁业、林伍德的汽车制造业、因弗戈登的铝制造业——与此同时,英国天然气和英国电信这样的主要雇佣企业也在大幅裁员。人民不再相信这个国家,他们开始意识到最好采取措施直接对付多国资本以及日益重要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在的欧盟),正如爱尔兰人所做的那样。
不过,这里还涉及一个原则。1979年的大选中,苏格兰人对保守党的支持在上升,人民也想要稳定繁荣——他们和英格兰人一样乐于购买地方政府的出租房——但几个世纪以来,“新右派”保守主义都与构成苏格兰社会基础的道德伦理、社会层面的民主理念起了冲突。电子信息和通信革命强化了由来已久的志愿社团,苏格兰人用这一点重新发现了他们的公民社会。正是这些理念和社团成为当前苏格兰成功分权的支柱。
1999年7月1日,苏格兰议会分立,在某些人看来是重新恢复或重新启动。1707年被合并之前的半个世纪里,苏格兰议会制定了不列颠三分之二的法律,但其中四分之三的法案是“私法”。苏格兰人很珍视1707年之前的议会,因为它具有调停国王和某些既得利益者(高级教士、皇家市镇专员和贵族的集会,因为没有第二个议会[6])的作用。伦敦议会对英格兰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存在的脉搏,是所有人利益最重要的守护者;而在苏格兰看来,伦敦议会从来不是如此。习惯权利和议会主权约束了贵族和国王,进而保护了“自由”,对英格兰来说,这一观念有着深厚的宪法维度,它也是《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89)的核心思想。
苏格兰人没有持续的、入侵性的王权,所以他们不需要一部《大宪章》,即便亚历山大二世支持英格兰北部的男爵们向王权施加限制,即便《大宪章》的保护延伸到苏格兰人身上(在其成文法意义上,《大宪章》不适用于威尔士或苏格兰)。而且,《阿布罗斯宣言》中有一条隐晦的提示说,如果国王不能保护他的臣民,他们可以支持一位更好的保护者并合法地废黜国王,在此之前和之后,国王的守护者们可以合法代表那些不中用的国王——即便是成人国王。威廉·华莱士就是这样一位守护者。后来,苏格兰的贵族向人们显示了,他们可以无情地排挤那些令他们不快的人——玛丽·查理一世以及(一度是)查理二世,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分享权力可以维持好的统治的古老理念,在更现代的宗教观念中就是反抗暴君。
事实上,苏格兰现在拥有的现代议会(苏格兰为此感到自豪是合情合理的)是英格兰风格的复制品,而非古代议会的修复品,而且,它更好地展现了三个世纪的联合如何改变了苏格兰人思考代议制的方式。虽然苏格兰议会只有一个内阁,但和1707年前的议会一样,它还是表现出了创造性的适应能力,在选举议员时,它运用的是欧洲的比例代表制,而非英国议会的简单最高票当选制度。相比威斯敏斯特的“熊坑”(bear pit[7],正如英国议会通常被人们称呼的那样),苏格兰议会的基调更亲密、更不正式,其对抗更富有建设意义。
今天,只有不到五分之二的选民支持独立,支持联合的党派数量在威斯敏斯特和荷里路德宫都占优势(爱丁堡新建的苏格兰议会大厦紧邻中世纪的荷里路德皇家宫殿)。威斯敏斯特的59名苏格兰议员中只有7名是苏格兰民族党。但独立不是死问题。2008年,苏格兰有了第一位苏格兰民族党首相,阿历克斯·萨尔蒙德(Alex Salmond,联合王国现在保留着这位首相的头衔), 129名苏格兰议员中有47名是苏格兰民族党。现在,苏格兰民族党拥护一种成熟的、反思性的、建设性的、有广泛基础的公民民族主义,他们大度地摆脱了20世纪70年代咄咄逼人的苏格兰格子情结,那时,大多数苏格兰民族党的支持者都(对独立)持反对票。或许,1979年没有分权是件好事,因为那时的氛围远比20年后的更消极,或许还不太现实。
图4重新启动的苏格兰议会(1999)。向东看,我们能看到爱丁堡高街的游行队伍
1975年以来,地方政府的合作之声来自“苏格兰地方当局会议”,即COSLA,它为32个地方当局的1222名选举代表发声。公民社会的各种机构为政治代表和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它们同时也为社会和文化发展发声: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苏格兰教会、苏格兰工会、苏格兰志愿组织理事会。
现代苏格兰不是完全独立的。苏格兰行政院制定并落实经济、环境、住房、交通、法律和秩序等“分权事务”的政策,在这些事务上,苏格兰议会可以制定法律。然而对“保留性事务”,诸如国防或任何外交政策方面的事务,包括和欧盟的正式关系,议会只能讨论却不能立法。这些只有威斯敏斯特才能决定。
一个重要的反常现象是苏格兰在联合王国有两次代表权,分别是荷里路德的苏格兰议员和威斯敏斯特的英国议员(以及欧洲的7名欧盟议员)。这是维护联合的必要妥协,但并不受英格兰欢迎,因为英格兰人讨厌苏格兰议员可以在只对英格兰有影响的问题上投票,而英格兰议员却不能在有关苏格兰类似的问题上投票。一些英格兰人还抱怨他们是在以贿赂的方式拉拢苏格兰,尽管问题在于明确谁创造财富、谁拥有资源。与其为钱从哪里来争吵不休,不如看看钱都用到哪里去了,苏格兰议会关于健康医疗和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就是很好的例子。
[1]是指威尔士在16世纪最终被征服。——译者注(后文如无特别说明,脚注皆为译者注)
[2]UnionJack,英国米字旗的别称。
[3]斯太尔子爵1681年出版了《苏格兰法律制度》(Institutions of the Law of Scotland)。
[4]苏格兰语,由农夫就乡村事务指定的法律,形成乡村法或地方法。见https://www.thefreedictionary.com/Birlaw。
[5]《贝弗里奇报告》, The Beveridge Report,发表于1942年11月,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编写。此报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工党和保守党达成“贵族义务”和“共识政治”(collectivist consensus)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公民社会福利制度,为全英国所有公民提供了医疗、就业、养老和其他福利保障。见https://zh.wikipedia.org/wiki/。
[6]与英格兰议会不同,苏格兰议会不分上议院和下议院。
[7]bear pit,具有攻击性的政治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