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的种类
庄严的办公大楼。一间间明亮的办公室里进出着一群群忙碌不停的人,一双双眼睛全神贯注地盯着电脑屏幕,一双双灵动的手指如钢琴演奏那样娴熟地敲击着键盘。起草,送审,修改,定稿,校对,打印,装订,盖章,发送……于是,一张张神秘的白纸黑字载着决策和号令、思想和智慧、使命和期待,像雪片一样飞向四面八方。
这就是公文。
这就是决策者和文秘人员用心血和汗水创造出来的产品。
公文,你真有那么神秘吗?
在很多人眼里,公文都是“板着脸孔”的,格式统一规范、固定死板,语言庄重严肃、枯燥无味,既没有个性,也缺乏生气。有些文秘人员也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加点起草各种文稿,仿佛都是在同一思维模式下用同一材料、同一方式方法打造机械产品,写起来毫无**,缺乏乐趣。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对公文的认识不够全面。
那么,何为公文呢?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随着国家、文字的出现,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文一词最早出现在东汉,《后汉书·刘陶传》中有云“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
公文是文书中特殊的种类,其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其外延很广,文种非常丰富,除了通用公文之外,还包括法律、外交、军事、财经、文教、税务、工商等各种行业自己的专用文书,还包括企业专用文书,如企业管理应用文、企业法律文书等。广义的公文到底有多少具体的文种是难以统计出来的,因为它不仅多到了数不胜数的地步,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文种出现。
狭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管理事务的一种书面文字工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条例》明确规定了15种公文种类,习惯上我们称之为法定公文,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每个文种分别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公文格式、公文语言、公文办理以及公文管理上也有不同的要求,“面孔”也是各不相同的。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关于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的命令》。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如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事项公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的通报》。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如《××省人民政府关于20××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报告》。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某一事项。如《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市第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新区的请示》。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如《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关于走进××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函》。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如《××省第××次重大项目调度会会议纪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15个公文文种在适用范围表述上并没有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既有党政机关通用的,也有属于各自专用的。其中通用的文种有10个:决定、公报、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一些文种的使用是有职能限制的,如“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其中公布行政法规,只适用于国务院,因为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公布规章,只适用于国务院直属工作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等有制定行政规章权的行政机关。“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其制发机关必定是一级政府。所以,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个文种。
在公文处理实践中,除上述法定公文种类外,党政机关公文还包括一些常用的应用文,如:法律性、规章性、政策性公文的条例、规定、细则、办法等,事务性公文的会议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简报、调查报告、述职报告、会议记录、大事记、讲话稿等。这些公文如要行文,通常要用法定公文文种予以公布、印发、转发。如法规性、规章性公文,要由权力机关用公告文种公布或发布,或由行政机关用令的形式公布。领导讲话一般不行文,如要行文,则以通知文种予以公布。
不同的公文,不同的用途,不同的“面孔”和语言特点,需要我们认真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