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去写过一篇文章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徒善不足以为政”,是我们亚圣孟老夫子的话。他是性善论者,主张人的本性是善的,应该发扬本心。可是他也认为为政不能只讲王道仁政还应该有刑法。所以既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又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我看比起大成至圣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要全面、准确、实际。从文化传统的角度说,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可以说是吸收了我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依法治国,重点强调的是治国要依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家政治改革方面最重要的一个成就是确立依法治国的原则,并不断完善和制定各种法律。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使国家生活民主化,充分发挥人民民主政权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全体人民合法权益的保证。治国不依法不行。治国不依法,好比开车没有交通法规,爱怎样开就怎样开,愿怎样开就怎样开,国家肯定无法治理,社会肯定会乱套。我们在“**”中吃够了“无法无天”的苦头,也尝够了以言代法的苦头。现在这个情况有了根本的改变。我们的基层干部知道办事要守法,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事要依据法律;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知道应该遵守法律,也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民告官并得到胜诉的事例不少。这就是社会的大进步,是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效。讲到依法行政,我就想到最近非常流行的口号——人性化管理。推而广之,人性化什么什么之类的口号,甚为流行。我不知道这个口号由何而来,大概是从以人为本演化出来的。但这种引申我以为是不正确的。以人为本内容是清楚的,就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而不是以人性为本。
“人性是什么?”这是个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至今仍在不断打官司。究竟何种管理才是符合人性化的管理?管理严符合人性,还是松符合人性?这样做符合人性,还是那样做符合人性?一万个立法者也难以辨清,何暇立法?一万个管理者各有各的理解和标准,如何管理?其他领域中的问题依此类推。以人性为标准就会陷入难以有标准的窘境。而制定法律的依据也不是如一些学者所鼓吹的以人性为立法标准,如果这样,那就要在制定每项法律之前先辩论清这项法律依据的人性是什么,这实在有点荒唐可笑。法家主性恶,因而主张严刑峻法;儒家主性善,因而主张德治。这两者的片面性,错都错在是以各自的人性论为依据的。
当然,主张依法治国并不排斥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法律是由国家以强制的方式执行的,它的特点是他律。有罪无罪的界限、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是法律条文。无论自愿与否,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是违法。因而,仅仅强调依法治国而不同时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不提高公民的自觉的守法意识也不行。法律条文再多再严密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滴水不漏,钻空子、打擦边球,或者“以法斗法”的事都可能发生。
以德治国,重点强调的是道德的教化作用。所谓以德治国,实际讲的是以德化民,用道德作为教育的手段来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这里说的德,包括道德理想、道德规范、道德评价。道德理想,指的是理想、信仰、信念,一个没有理想和信仰的人,行为上往往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只要有利什么都能干。道德规范,是指规范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比如从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热爱劳动,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都是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的行为遵守这些规范,就是一个有社会主义道德的人,如果无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就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我们还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知道区分行为的善恶、是非。八荣八耻,就既是道德规范又是评价人的行为的道德标准。善恶、是非观念,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是有良心。良心,并非天生的良知良能,实际上就是善恶观念、是非观念、羞耻观念内化为人的自觉品质,是后天教育和文化滋养的结果。强调以德治国,就是要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道德理想、规范和道德是非来教化我们的社会成员,把他们都培养成讲道德有理想的公民。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不是并列的、不是对立的,也不能互相代替。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但又相辅相成。只有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才能分清楚;有罪无罪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民无以措手足”,不知道应该怎样才不算违法;但人的行为的善恶界限、道德与非道德的界限必须以道德为尺度。尽管犯法的事肯定是不道德的,但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就触犯法律。道德的义愤不是判罪的依据。以德治国取代依法治国,社会肯定会重蹈“人治”的错误。
我们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是因为没有法律撑腰的道德行为往往是软弱的;而没有自觉道德意识维护的法律是单纯的惩罚,而单纯的惩罚并不能制止犯罪。法律与道德都涉及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越过道德的界限可以进入法的领域,而当人的行为还未触犯法律可能仍在道德的调节范围之内。可是,人的行为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中国有句古话:“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路见不平,是道德愤慨,可拔刀相助则涉及法律问题。在我们社会中并不少见的关于见义勇为造成的伤残处理问题往往涉及法律问题。如果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那就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见义勇为的风气,就会邪气上升、正气下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绝不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该成为道德的支撑,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使人明白道德上的是非;反过来说,我们的道德教化,可以有助于使法律这种他律变为自律,使法律由惩治的条文变为人的法律意识,人人自觉守法,从而发挥道德对法的协助作用。一个人人自觉遵守法律的社会,是一个既是法治又是诚实守信的道德社会。
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有各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传统的依据,但就是无法也不可能以人性为依据。一旦把抽象的人性观念引入立法和制定道德规范,引入管理,就是把有据可依的立法和道德教育,有明确规章的科学管理引入“什么是人性”、“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人性为依据”这些争论不休的非确定领域。人们也无法理解在不变的人性的基础上为什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会变化,也不知道按人性化原则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管理、如何治国与如何教民。
我们政府的各项措施应该“便民”,应该“富民”,应该处处事事为人民的利益着想,但这不是基于人性的原则,而是决定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共产党的执政的本质。
因此我建议在各个领域还是谨慎使用“人性化”之类的用语为好,以免引起歧义。如果说管理者制定的规则、制度,应该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这很明确;如果说要符合“人性化”,就会堕入晦暗不明的“哲学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