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世纪末至18世纪上半期英国贫民政策中的幼儿保健和保育问题
17世纪后半期英国开始了持续百年之久的圈地运动,大批零散农民不得不离开家园聚集于城市,这为以后的产业革命创造了条件。这些贫民摆脱了封建的桎梏,又成为在大工厂靠出卖劳动力谋取生存的工人。在英国所谓的“原始资本”的积累时期,对贫民的救济工作和管理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由此,对生活在城市的幼儿的隔离、保护和教育也慢慢被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
1696年,以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为委员并起着重要作用的,受命于国王的贸易殖民地委员会就国王咨询的保护和繁荣的施策问题写了两份咨询报告。“纺织学校”是前一个咨询报告的中心问题,规定在“纺织学校”里,年收入不足40先令的家庭的6~14岁的男女儿童全部施行免费的义务教育,而且4~6岁的儿童可自由入学。另一个咨询报告的中心议题是“劳动学校”。在“劳动学校”里,规定教区受救济的贫民的3~14岁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咨询报告提出3岁入学的理由为:这样做,对母亲和儿童会带来双重利益。母亲能够从养育儿童的含辛茹苦中解放出来,自由地参加工作。同时,儿童又能在良好的秩序中培养,使其从幼儿期就养成劳动的习惯。作为整个劳动学校来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鼓励父母自由地劳动,设想要特别为幼儿建立起一种普通托儿所性质的学校。
对该委员会的提案有重要影响的博爱主义者弗明(Thomas Firmin,1632—1697年),他在1678年写的论文中,提出设立具有救济院性质的学校,即试图建立仅有儿童参加的独立学校,目的是帮助那些偶然沦落为贫民的儿童建立一种共同设施,主张在这里寄托3~10岁的儿童,幼儿晚间由父母带回家去。
从17世纪末的提案中我们不难看到,幼儿保教问题已成为英国政府日渐关注的议题。18世纪,由于英国贫民的状况,幼儿死亡率极为惊人,因而国家意识到必须致力于比教育更为迫切的问题,即贫民幼儿的生命保护工作。可以说,18世纪英国对贫民的幼儿本来就缺乏教育的意图,除了那些以神学校和宗教教育为中心的慈善学校。也就是说,在产业革命之前,大众化的幼儿教育设施尚未问世。但是我们可以说,这种发端于英国的、作为贫民政策的幼儿保护和养育设施是近代欧洲幼儿教育设施的根源和萌芽。后来欧文创办的幼儿学校以及怀尔德斯平等创办的学前教育设施,均属于贫民救济设施体系。这些设施都出自于它而且又超过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