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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自治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 于殿利 18607 2024-10-22 04:39

  

  《汉谟拉比法典》向我们揭示了古巴比伦时期的官僚体系、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从中可以窥见城市公民(Awīlum)在政治和司法制度中的位置,以及立法者对“人”或公民的态度。根据法典及其他文献材料,城市(Alum)和市长(Rabiānum)、长老会议(?ibūtum)、公民大会(Pu?rum)以及商会(Kārum)在巴比伦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中,在不同时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而这些机构都与“人”或公民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都是由人或公民构成和管理的机构。它们展示了巴比伦城市自治的图景。

  一、城市公民与公民权

  (一)城市的性质及其管理模式

  城市最初起源于氏族的居落,实质上是氏族的活动中心。因此,城市首先是氏族成员的城市。外族人和外邦人不能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区,所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还是在古代东方(如中国等),那些原来没有氏族或失去与自己氏族联系的人便只能生活在属于某一或某些氏族的城市的周边。平民的情况便是这样。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平民是通过不断的斗争,才逐步地从贵族——传统意义上的氏族贵族——手中争得权利的,他们的活动也才一步步从城郊或乡野中移入城市的中心地区。

  巴比伦“人”将自己的城市称为“Alum”。这个称呼总体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指的是城市的自然特征,如建筑及公共设施等;其二,指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即城市管理机构。在现存文献中能确定其含义的包括“城市”、“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小村庄”、“大庄园”、“大地产”、“要塞”、“堡垒”和“军事要塞”等。[6]Alum一词在现有文献中的多种用法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起源的多种线索,即有些城市可能是由村庄、大庄园、大地产发展而成,有些城市是由军事要塞等发展而成。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几乎可以肯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城市”。[7]这些标志人类迈入文明大门的城市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城市的兴起在当时肯定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在两河流域星罗棋布。这不仅可以从后来的历史事实中找到肯定的答案,而且可以从当时的历史文献中找到明证。例如,在一份材料中(TCL 3 164)有这样的文字:“其众多的城市数不胜数,宛若繁星布满天空。”[8]其二,当时的城市规模很小,甚至可以说很精致。例如,在文献中有人曾经把精美的首饰比喻为“形状像城市一样”[9]。其三,当时的城市如同古代的其他城市一样,基本上是农业社会,不可以后世的城市度之,如文献中经常出现诸如“在这座城市的灌溉区”、“在该城丰收的大麦收割之后”[10]之类的记载。其四,城市是公民的城市,是可以称为“人”的城市,古巴比伦的城市是“阿维鲁”的城市。在阿卡德语中,“公民”(Awīlum)一词便是从“城市”一词(Alum)起源的,其直译为“居住在城市中的人”。[11]

  所以,城市最初只是享有公民权的人的集体,“是公民的集体组织,公民是城邦的主人”[12]。城邦在发展到城邦联盟或专制帝国的阶段后,城市在本质上与国家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托的。相互依托是因为没有公民,国家便只剩一具空壳,国将不国;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安全。相互矛盾是因为在权力和利益分割方面,城市或公民集体有时与君主或国之统治者是相冲突的,城市是公民自己的城市,但同时它无疑又是国家或君王的城市。所以,城市的管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和国家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的分配问题。分配得好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分配得不好则会阻碍甚至破坏城市的发展,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和公民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城市自治或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治的权利,是调节公民与君主、地方城市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历史实践,在古代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流行过这种管理模式。甚至在被称为极度专制的东方君主国家中,城市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治权也并不罕见。

  图5.6 阿拉拉克王伊德里米(Idrimi)。他在一次国内起义后,遭到国民驱逐,与其一起被放逐的还有他母亲的家族。约公元前1570—前1500年

  (二)城市公民集体拥有驱逐国王的权利

  国王和中央政府对城市地方政府实行监督和控制,在任何统治形式的社会中都是必要的,更不用说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了。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对国王也并非一味地唯命是从,对“无道”的“昏君”城市可以拒不接受,甚至驱逐他。例如,在一份属于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载:“城市的长老会(?ibut a-li-?u)将驱逐国王。”(RA27 149:25)另一份文献记载道:“城市的长老会将把城市及其国王交给(敌人)。”(CT 20 37 iu 7)[13]但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很少,可以说微乎其微。这两份材料也只能提供一个线索。驱逐国王可能是城市及其公民能够享有的最大政治权利了。

  (三)公民享有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城市既然是公民自己的城市,那么它就理所当然地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与城市产生的目的,与其本质相一致的。《汉谟拉比法典》[14]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22条:公民(Awīlum)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23条: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之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之物,城市(Alum)或发生抢劫的地区的长官(Rabiānum)将赔偿他的损失。

  第24条:如果丢了人命,则城市和市长将赔偿其亲人一明那银子。[15]

  从这几条法典中不难看出:首先,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侵犯者应被处死;其次,如果案件发生,城市当局及其最高行政长官便难脱其咎,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赔偿。上述城市的两项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一种思想——一种专制社会极难得的思想,即“重民”或以“人”(专指公民,即古巴比伦社会中的阿维鲁)为核心的统治思想。从城市公民可以驱逐君王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意识,公民是城市的公民,城市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不受“无道昏君”的欺压;从君王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地方当局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来看,这是自上而下的保护意识,在立法者——君王的思想意识中,公民显然首先是自己的公民,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

  除了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和责任外,城市还有其他许多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责,如征收捐税、招募兵役、征募劳役、管理国家粮仓以及修建和维护运河及其他重大公共工程等。

  二、城市自治机构

  虽然在传统上古巴比伦社会被认为是专制统治社会,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仍然存在着地方城市自治机构和地方城市法院。根据现有的材料,在城市自治机构中拥有最高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是城邦会议。实际上,城邦会议这时已随着统一专制国家的建立和巩固而降为了城市公民会议。在古巴比伦时期,它包括三种公民组成的会议,即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

  (一)长老会议

  1.司法权

  到古巴比伦时期,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仍然在政治和司法领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在阿卡德语中,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称为?ibūtum,原来表示城邦会议的Pu?rum,这时专指公民大会。长老会议通常与城市(阿卡德文为Alum,苏美尔文为URU.KI.)及市长(Rabiānum)共同执掌城市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一般认为,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议可能由城市中名门望族的首领或族长组成。[16]虽然反映其在这一时期活动的材料十分有限,但通过有限的材料仍然可以依稀看到这一机构在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一些职能。

  关于长老会议的司法职能,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书信中屡有反映。例如,有一封书信涉及的是一位纳第图(Nadītum)妇女收养孩子的案例,书信全文如下:

  致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提沙那图姆(Ti?ana-tum)如是说。关于你给我写信所说:“我的母亲,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了一位青年,该青年逃走了。根据他的行动,我把该城中的20位长老召集在一起开会,把他的案子摆在他们面前,并且在3年前已取消了他作为我兄弟的地位,因为那位青年已经逃走了。但现在他已经变成了恶棍,沿河地区的首领说:‘去满足宫廷。’”——这就是你给我写信的内容。我与那位绅士谈了话,那位绅士的一块泥板已送给伊丁辛(Iddin-Sin)。他将不会再为那位青年的事骚扰你。[17]

  根据这封信的内容判断,一位纳第图妇女收养或过继了一位青年,但该青年在3年前出走了,于是他被宣布取消收养或过继资格。但后来该青年行为不端,并很可能犯了案,写信人澄清,该青年已与那位纳第图妇女脱离了关系。从信中可知,长老会议在案子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另一封信是一名叫穆纳维鲁姆(Munawwirum)的人写给他夫人的信,泥板虽然残缺不全,但大概也可以看出事情的原委。全信保存下的文字如下:

  致我的妻子,穆纳维鲁姆如是说。愿沙马什和马尔都克因为我的缘故保护你,我的妻子,身体永远健康!至于该地区的那位屠马夫……:“在过去的时光中,我经常……500只羊的,(但现在这些羊)数量已增长过多,达到1500只;我这样抗议道:‘这些羊数目已变得太大,我无法弄到它们。’”达姆鲁(Damru)的长老会调查了我的案子,并派给我一位伙伴,这位伙伴为月亮神辛(Sin)神庙提供定期的贡品,他们为我削减了500只羊,他们放……和在这位绅士面前……达姆鲁的长老会派给我一位定期向月亮神辛提供贡品之人,他们把1000只羊的……强加于我。我从某位商人处支付了一明那银子,并且我将为月亮神辛神庙提供定期的贡品。……我已经收到……这些给……的定期贡品……让我的妻子对这位绅士说,以便该绅士……我的面子。把该绅士的一块泥板及你的泥板送给达姆鲁的公民们及长老会。[18]

  这封信涉及的是向神庙奉献牺牲的案子,长老会议显然有权处理类似的案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神庙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庭。

  另一封信所涉及的案子似乎要复杂一些,牵涉的人也相对要多。全文如下:

  我的主人,西里沙马什(Silli-?ama?)如是说,关于伊利图拉姆(Ili-Turam)母亲向你申请的那个案子,她这样讲道:“我已经把我的儿媳及家人带进……”撇开她的儿媳不讲——如果他们能够证实我让她家的女奴和奴隶们进入你的房屋,他们将在埃姆特巴鲁姆(Emut-balum)的所有人面前羞辱我。这个女人在塔什里吐姆(Ta?ritum)月的第6天来到这里;在处理这个案子时,我在当月的第8天对她进行起诉,我是这样说的:“1.5明那又5舍客勒银子给三……从/用……”我在……诸位及仲裁人埃亚那西尔(Ea-nasir)和该城的长老们面前起诉她,但是她否认此事。然而,关于银子和大麦一事,我有许多对她不利的证人;明天我将把(他们)带到你那里去,你来审问他们。其他的绅士们已经召集在一起开会,他们这样说:“由于该妇女否认了此事,而你又有证人指控她,我们已听到了证人们的证词,在你兄弟面前宣誓作证,让我们说出我们的证词。”现在他们还没有安排他的母亲在她自己的行业中为任何人工作。

  我已经通知了你。让我看管这些绅士们,让我自己前来,向我质询有关任何故意玩忽职守之事。[19]

  权威的《芝加哥亚述语词典》收集了一些材料,现择要举例如下[20]:

  “某人(具体人名)起诉另一人(具体人名),他们求见法官们和城市长老们。”(Meissner BAP 80:3)

  “城市长老们拿走了我一半的田地,并把它给了另一人。让城市的长老们取回他们从我手中非法强占的田地,把它归还于我。”(CT 627b:24 and 30)

  “让城市的长老们及长久居民出面,通过城市守护神的徽标,判明(此案的真相!)”(OECT 3 40:25)

  “为了他的案子,我把城市的20位长老召集在一起开会,将其案情摆在他们面前。”(YOS 2 50:8)

  “我来到市长和城市长老的面前,我的儿子在市长和城市长老们面前回答我。”(JCS 23 29 No.1:15 and 19)

  “在城市和长老们面前,他宣称:‘我就是那个贼。’”(UCP 10 177 No.107:8)

  “我将向城市、人民和长老们回答些什么?”(Gilg XI 35.)

  在一封古巴比伦书信中,法官们写信给拉里亚城市的市长和长老们,要求市长和长老会议派人押送某人所控诉的犯有巫术罪的儿媳及其母亲。具体内容如下:

  致拉里亚城的市长和该城的长老会,法官们如是说。伊利伊丁纳姆(Ili-Idinnam)在我们面前这样起诉:“我给了我的儿子们30石大麦(让他们)去耕种一块田地,然而他们自己吃光了大麦(种子及口粮)。后来他们把这块地给了一个佃农(耕种),而这个佃农轻视我。我去拜见市长和城市长老们,并在他们面前对此事进行起诉。我的儿子在市长和城市长老们的面前回答了我的问话。我说:‘我要让人拘捕你的妻子和岳母,你的女巫们’”……与此信同时,我们还有另一块泥板送往你们那里。押送他的妻子乌尔舒布拉和他的岳母到这里!让我们根据国王的法令对他们做出判决![21]

  2.政治和行政管理权

  长老会议和城市在古巴比伦时期,至少在汉谟拉比之子萨姆苏伊鲁纳(Samsuiluna)统治时期(公元前1749—前1712年)之前,在政治和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第一,长老会议可以废立城邦的君主。当城邦君王因战争或内乱被杀时,长老会议便有权推举一位新王:

  “他的城市的长老会议将驱逐国王。”(RA 27 149:25)[22]

  “城市的长老们将把这座城市及其君主交到敌人手中。”(CT 20 37 iv7)[23]

  第二,长老们有决定城邦对外政策,决定战争与和平、投降与抵抗等重要事务的权利。[24]例如,一份材料这样载道:“一座敌对城市的长老们将前来,并跪倒在我主的脚下。”(Labat Suse 3:40)[25]

  第三,参政、议政,充当国王的顾问。

  根据材料判断,国王外出,常有长老陪伴。例如,一则材料记载:“某城的国王(人名)与另一地的5名长老到达查萨加拉图姆。”(ARM 14 114:8)[26]城市的长老会议有向国王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的权利。例如,一份材料中这样载道:“该地的长老们将向国王提出不明智的建议。”[27]

  第四,作为城市的代表管理城市内部事务。《芝加哥亚述语词典》中有关于这方面的材料,现举例如下[28]:

  “我几次写信给城市的长老们,[及]众村庄的[……](为的是在城堡集会)。”(ARM 14 121:28)

  “当你决定前往西帕尔城时,你便把荣誉带给了我及城市的长老们。”(CT 33 20:6)

  “城市的长老们将改变他们的决定。”(RA 65 73:52)

  现有材料涉及长老会议管理城市内部事务的具体事例,包括与城市一起在城市内部范围出售、出租没有法律上的主人的不动产;处理阵亡且没有子嗣的士兵的某些财产(Sibtu,holdings),这个权力在阿比舒(Abi-e?u?)统治时期(公元前1711—前1684年)转移给了商会;管理挖运河工人的粮食供给,这个权力同样在阿比舒统治时期转移给了商会;作为城市最尊贵者接待外城要人的来访[29],等等。在这里我们仅举汉谟拉比的一封信为例,它涉及的是长老会议负责疏通运河以及灌溉农田等事宜。全文如下:

  致沙马什哈西尔(?ama?-?azir),汉谟拉比如是说。我已写信给伊努赫萨马尔(Inu?-Samar)和沙马什姆沙里姆(?ama?-mu?allim)。他们将前往加布姆(Gabum)运河,他们将为我查看将从加布姆运河取走的土方。在见到我的这块泥板之后,前往伊努赫萨马尔和沙马什姆沙里姆处,前往加布姆运河,你一到达目的地,立即召集城市的长老们及灌溉区的成员们。根据神的武器,确定从加布姆运河取走的适当土方量,让人把土运到你所查看的灌溉区,以便从加布姆运河抽取灌溉用水——关于从加布姆运河取土以及把土运到灌溉区之事,送给我一份清晰的报告。让你的报告尽快送到我手里![30]

  长老会议与城市、市长一起,在政治和司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逐渐减弱。大约到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末期,有关长老会议的活动很少见诸文献,其职能到阿比舒统治时期全面被商会所取代。

  (二)公民大会

  1.政治权

  有关古巴比伦时期公民大会活动的材料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现有材料及现代学者的研究成果[31]为我们提供了这一时期的公民大会的如下情况。

  其一,其成员由阿维鲁构成。

  其二,其召开的频率很低,而且其职能可能仅限于为涉及主要公民的案子提供裁判结果。

  其三,公民大会设有主席(GAL.UKKíN.NA)一人,其任期与商人头领及市长一样均为一年;其职位在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及以前,高于法官团和商人头领。

  其四,其行政管理职能既对国王及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城市及其公民负责,如管理王室粮仓,管理城市内部土地的出租、出售和转让等。

  其五,由于其高高在上的职位,其可能享有大量的王室土地,国王可能赋予其某种特权。国王阿比舒有一封写给西帕尔城商会和法官的信,涉及的是公民大会主席的事情。内容如下:

  致马尔都克那西尔(Marduk-nasir)、西帕尔城的商会和法官们,阿比舒如是说。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Sippar-amnanu)及其附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四名男奴隶,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Ri?-?ama?)之子,及辛伊里巴姆(Sin-iribam)及其诸兄弟之子的财产,[……]收割都尔(Dur)的公民大会主席辛姆沙里姆(Sin-mu?alim)所租种的田地之谷物[……]及[……]。当你们看到这块泥板之后,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及其邻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以及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辛伊里巴姆及其诸兄弟之子之财产的四名男奴隶,连同旅途的盘缠,[……]你们应该一并将它们送到都尔总督辛姆沙里姆所租种之田地。他将让你们查看他租种田地中的谷物,并让他们收割并搬运之。[32]

  关于公民大会和长老会议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关系,目前的材料还无力对此进行回答。

  2.司法权

  在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还存在有地方法院。根据现有材料,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许多事务是在公民大会中做出决定的。公民大会在其丧失政治权力以后很久,在司法管理中仍起着作用,一直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第5条:如果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更改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原文为pu?rum,应为“公民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

  第202条: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中(原文为ina pu?rim,应为“在公民会议中”)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公民大会的法庭似乎对所有成年男子开放,例如,一则《箴言》这样写道:“不要去站在公民大会中,不要出入是非之地。陷入纷争中命运会摧毁你;你将要作为证人为他们做证……去证明一个不属于你的案子。”[33]在被称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起法律判决的案子中,审理此案的便是公民大会。这个案子以苏美尔语记载在一块泥板上,属于伊新王朝时期,时间约在公元前1890年。案情大致如是:

  三名男子——一名理发师、一名园丁和一名职业不明之人——杀死了一名神庙官员,名字叫卢伊南那(Lu Inanna)。不知为什么,三名杀人犯在作案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死者的妻子宁达达(Nin-dada)。奇怪的是,他的妻子对此缄口无言,并不控告三名凶手。但案子终被披露,并引起了国王乌尔尼努尔塔的关注,身居都城伊新的国王把案子交由尼普尔的公民会议审理。在公民会议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九个人主张严惩凶手,不仅要处死三名案犯,而且还要处死死者的妻子宁达达,理由是她在得知丈夫被杀后并没有起诉,她显然是同谋。但之后又有两个人起而为宁达达辩护,他们认为宁达达并没有参与谋杀其丈夫的行动,因此不应该受到惩处。公民会议最后做出裁决:三名凶手被判处死刑,死者之妻宁达达无罪;她之所以没有起诉,是因为她的丈夫并没有供养她。

  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公民会议在司法方面仍然起很大的作用。在一个案件中,一位名叫马尔伊尔西提姆(Mar-irsitim)的人与其兄弟向汉谟拉比申诉道,他的叔父乌杜都(Ududu)给其父一块土地,但其父死后,其叔父又想要回土地。汉谟拉比命令尼普尔的公民会议审理此案,公民会议经过调查后,做出了判决。[34]

  (三)商会及其地位

  商会具有行政功能甚至成为城市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文明的奇特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商人和商业贸易在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阿卡德文中,代表“商会”的Kārum一词首先表示的意思是“堤岸”、“停泊区”;其次表示的意思是“海港区”、“为商人和海员指定的城区”;最后,随着商业的发展,这个词所表示的含义便由毫无生命力的地点,衍生出这个地点或地区最为活跃的人群,这便是“商会”。[35]

  商会的成员主要由商人塔木卡(Tamkārum)组成,此外商会中还有法官。至于法官与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比如,法官是必须由商人和商人首领担任,还是他是专职法官,任何城市公民均有资格担任,根据目前的材料尚无法得知。法官不仅具有司法权,而且在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尤其是在阿比舒及其后继者统治时期,其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占有一席之地。商会成员塔木卡属于“人”(Awīlum)的范畴。[36]《汉谟拉比法典》为此提供了直接的材料证据。

  至于法官和商人头领,他们无疑是“人”,即阿维鲁,因为法官一般来说要由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担任,而商人头领应首先具备商人塔木卡的身份。

  1.商会的司法地位

  商人和城市中的商业区虽然在汉谟拉比统治前很久就已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存在,但直到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和商会才在古巴比伦社会占据重要的地位,这可能是因为到古巴比伦时期,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商业和对外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商人头领(苏美尔文符号为UGULA DAM.GàR.)在法律文献中出现,最早也只能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匹尔辛统治时期。在当时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一位商人头领是一位证人和财产所有者。其在司法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有史可依的最早记载是在汉谟拉比的父亲辛穆巴里特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的法律诉讼中,商人头领的名字通常排在法官的后面,而到了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首领和法官的排序则正好颠倒了过来,即法官排在商人首领的后面。也正是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人首领才成为商会的最高领导或代表,与法官组成法庭,接替了从前由市长履行的职责,裁定诉讼案的结果。[37]这时商会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城市的最高法院,商人首领则是其院长。

  商会中设有商会成员大会。例如,在一份材料中这样写道:“抓住某人(一个具体人名)的女儿,把她带到商会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让那些知情的人在商会面前进行揭发。”(BIN 6 69:21)[38]又如,在另一份材料中有这样的记载:“普鲁沙杜姆(Puru?addum)的商会全体大会(作为仲裁人)把这起纠纷提交给我们,我们将解决这个案子。”[39]

  法庭通常由商会、商人首领和法官组成。最初首席法官由市长担任,后来被商人首领取代。他们通常处理城市内部或公社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诸如家庭纠纷和财产继承等。他们还审理神庙女祭司和纳第图妇女的案子。这也说明神庙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庭,它们在司法制度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例如,西帕尔城沙马什神庙的一位女祭司从他人手中买得一幢房屋,并且付清了款项,3年后买主否认此事,向国王控告这位女祭司。国王将此案交给商会组成的法庭审理。[40]

  从现有材料中可以判断,下列种类的案件或纠纷不经过城市法庭而由中央法庭或国王亲自裁断。

  第一,涉及王室或神庙份地(也是王室份地的一部分)纠纷的案子可能不属于城市的司法管辖范围,它们一般由国王的大臣或国王亲自审理。例如,某神庙的一位高级祭司抱怨说,一位祭司不停地向该神庙的伊沙库(I??ākkum)[41]农民索取土地。国王命令西帕尔城的商人头领、商会和法官把那位祭司送往巴比伦审查。[42]汉谟拉比在征服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时,将大量土地纳为国有或王室所有,这类土地归王室直接管理。为此,汉谟拉比专门派有官员负责,如辛伊丁纳姆(Sin-idinnam)和沙马什哈西尔(?ama?-?azir)等。尤其是后者,汉谟拉比与他的大量通信,几乎都是涉及王室土地管理的。[43]在这里我们仅举一例:一位名叫南那吐姆(Nannatum)的纳贡人向汉谟拉比抱怨说,他所租种的土地因灌溉条件不好而无法耕种,汉谟拉比写信给沙马什哈西尔,命令他调查此事,如果情况属实,应在尚未分配出去的王室土地中选一块给南那吐姆,以代替原来那块土地,并且不得因南那吐姆拖欠或无法偿付租税而惩罚他,如果沙马什哈西尔拒绝为南那吐姆调换土地,他自己就要遭受国王的处罚(TCL 7 18)。[44]

  第二,城市之间或公民跨越城市的纠纷案通常由中央法庭或国王亲自审理。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各城市法庭袒护自己城市的公民。例如,在汉谟拉比致辛伊丁纳姆的一封信中反映了这样的内容: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阿维鲁图穆穆(Amelu-tummumu),尼普尔城的公民(Awīlum),向我报告说:“我在乌纳巴姆城(Unabum)的一个粮库中储存了70古尔的谷物,但是,阿皮尔伊利(Apil-ili)破仓而入,并且(拿走了)这些谷物。”这件事发生之后,他报告给了我。请注意,我现在正派遣这位阿维鲁图穆穆(Amelu-tummumu)到你那里去。你应该派人把阿皮尔伊利找来,让他们把他带到你面前。你应该调查他们的案子。被阿皮尔伊利抢夺的属于阿维鲁图穆穆的谷物,应该物归原主。[45]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阿皮尔伊利是乌纳巴姆城的居民,原告是尼普尔城的居民,原告不向尼普尔城市法庭起诉,也不向乌纳巴姆城的法庭去讨回公道,而是直接上诉到国王汉谟拉比本人。汉谟拉比既没有把案子交给原告所在的城市尼普尔,也没有把案子移交给案发地点乌纳巴姆城,而是交由王室官员辛伊丁纳姆来审理。

  第三,城市行政长官的正义由中央政府或国王本人伸张。城市行政长官甚至包括最高行政长官市长和商人的个人案件,直接向中央政府或国王本人申诉。这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城市为自己长官断案的偏袒嫌疑,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城市长官利用职权欺压公民。在这里,我们仅举两个案例。其一涉及的是一位市长: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梅地姆城(Medem)的市长,向我报告了有关他的抵押品之事。现在我正派遣梅地姆城的这位市长到你那里去。你应该调查此案。你应该派人把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找来,让他们把他带到你面前,你应该“根据枷锁法”对他们做出判决。[46]

  这里所说的“根据枷锁法”可能是最为严厉的惩罚之一,有学者认为可能是指为王室服苦役。[47]这里是否可以理解是对城市官员的一种特殊保护?但这种推测没有其他证据。

  其二涉及的是商人塔木卡:

  致辛伊丁纳姆,汉谟拉比如是说。伊利舒伊比(Ilisu-ibi),商人,向我报告说:“我借给总督(?akkanaku)辛马吉尔(Sin-magir)30古尔谷物,我拥有他对此的收条;我已经向他索要了三年,他还是不肯偿还谷物。”在这种情况下,他向我做了汇报。我已经检查了他的泥板,辛马吉尔应该偿还谷物及其利息,你应该将它们交给辛马吉尔。[48]

  2.商会的行政管理职能

  如果说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商会及商人首领的主要地位是把握着城市公社的最高司法权的话,那么在汉谟拉比的后继者统治时期,商人首领及其领导下的商会还取代了城市和长老会议而成为城市的最高行政机关。[49]这时的商会和商人首领既是城市公民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国王和中央政府的代表,因此其负有上对国王和中央政府,下对公民和城市的双重职责。

  对国王和中央政府,商会和商人首领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取租税和管理王室粮库。从材料中我们发现,塔木卡尤其是商人头领根据国王的文件负责为王室征收和运送实物税及贡赋,并负责贮存和再分配,即管理国家粮仓。[50]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有关经济的章节中会详细论述。

  此外,商人和商人头领还根据国王的命令为其办理任何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情。比如,汉谟拉比派人下去收集椰枣树和芝麻种子,写信让辛伊丁纳姆派诚实的城市公社公民予以协助[51];再比如,商人和商人头领还要移交或引渡逃跑的奴隶。正如阿比舒王的一封信反映的那样:

  致辛伊丁纳姆,西帕尔城的商会和法官们,阿比舒如是说。一位加巴乌官(gabba ’u-officer)写信给我说,我们无法找到的哈鲁(?allu)的女奴被发现了,她现在身处西帕尔-阿姆纳努。他得知此事后写信给我。现在我已派一名杜加波官(DUGAB-officer)和那位加巴乌一道到你那里去,当他们到达你处后,那位加巴乌官将向你指出那位女奴隶,你要把那名女奴隶交给我派去的那位杜加波官,由他把她带到巴比伦。[52]

  商会和商人首领作为城市的最高行政机关和行政长官,在城市管理、市政建设和安全防务等方面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责任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由于城市管理机关承担着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任务,为保证做好这一项工作,及时、合理地安排农业生产,或为公民在农业生产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是十分必要的。上引国王阿比舒的一封信(LIH III:8)提供了较好的例证。

  其二,组织公民在自己的水域捕鱼。例如:

  致辛伊丁纳姆、西帕尔城的商会及法官们,萨姆苏伊鲁纳王如是说。他们向我报告说,渔民们的众渔船下到拉比姆(Rabim)和沙卡尼姆(?akanim)两地区,并在那里捕鱼。于是我现在派遣一位宫廷官员到你们那里去。当他们到达以后,在拉比姆和沙卡尼姆两地区的渔民和船只[你们将……],并且你们不要再派遣渔民的船只到拉比姆和沙卡尼姆两地区去捕鱼。[53]

  这封信表明城市管理机关负责安排渔民捕鱼;不同地区的居民在自己的家乡水域享有捕鱼垄断权,这个权利可能与他们对疏通、清理和修建在自己地区里的运河和河流负有责任有关。

  其三,对商人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古巴比伦时期的商业及对外贸易已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人十分活跃,港口还是重要的商业区或商站,码头更是重要的经营商业的场所。根据现有材料判断,所有商业活动都是在商会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的。商会设有管理商业活动的机构,称为é Kārim或bīt kārim,或许可以译为“商业局”或“贸易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或活动都要在商贸局(bīt kārim)进行。正如文献(TCL 20 165:35)中所直接表明的,“我在商贸局交付沙杜乌图税(?aduwutu tax)”[54],“我们抓到了那个人,把他带到商贸局”[55],等等。

  商人塔木卡的重要活动之一就是从事借贷活动。商站成为资金交付中心,付账可能要在有关当局的监督下进行,并有一套严格的手续。比如,一个人这样说,“从商会给我拿一块泥板,上面记载着我已经向他的账上付了20明那银子”;在另一份材料中,商会要求某些人出示账目。[56]对塔木卡所从事的长距离贸易或对外贸易,商会也参与管理。例如,一份材料记载说:“商会在这里召回了一支商队。”[57]根据《乌尔发掘文书》第五卷(UET V)所载大量反映古巴比伦时期对外贸易的材料,商会可能为商人经营对外贸易提供资金或实物,一次商旅结束后,商人必须到商会去结清账目(参见UET V 82,114)。[58]合伙经营者在生意做成后,还要在商会的监督和主持下进行分成。例如,一个人这样说:“我将在商贸局得到我的1/3分成,它是我与某人(一个人的名字)进行商业冒险之所应得。”[59]作为管理机构,商会可能收取5%的管理税。[60]此外,根据材料判断,商会可能还向商人收取码头税,因为一份材料记载道:“我免除了他们在我的地界上的码头税和船只停靠税。”[61]

  除了农业、渔业和商业等重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外,商会和商人头领还有责任和义务主持公共设施建设,如疏通和修建运河[62],在战争临近时加固城墙[63]等。

  (四)小结

  专制统治社会中也存在着自治和民主机构,其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这些自治和民主机构几乎毫无例外地包括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在古巴比伦社会还有其特殊机构商会。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各自发挥的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历史时期,基本反映了各文明和各社会的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演变,或者说与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阶段及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相吻合。具体地说,就是人类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和标准的氏族制,逐渐演进到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和标准的国家形态,在国家形态下,财产关系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甚至是主导因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讨论贵族制时的相关论断对我们是有极大启发的。他说:“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济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者注)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64]

  在长老会议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减弱后,公民大会和商会两个机构接过了城市和长老会议的职能。至于这两个机构哪个起的作用更大些,虽不太好评估,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公民大会的权力逐渐减小,由最初具有最高行政权,逐渐缩小到只保留司法权;而商会则刚好相反,权力范围呈扩大趋势,即最初其权力仅限于司法方面,后不断扩大,从而使商会成为行政权力的核心。对涉及公民大会和商会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还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即涉及公民大会的材料主要来自尼普尔城,换句话说,公民大会在尼普尔城占据主要地位,而涉及商会的材料则主要出自西帕尔城,也就是说,商会和商人头领等是西帕尔城的最高司法机关。这可能表明,各城市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享有自治的权利。从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发展来看,尼普尔城是苏美尔人的文化中心,从苏美尔城邦时期起便是宗教中心,受“传统文化”影响较大;而相比之下,西帕尔城则属于经济中心之一,商品经济可能更发达。

  三、城市最高行政长官

  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拥有自己的市政机关、司法机构和法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城市中,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分别起到了最高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作用。城市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市长,后来是商人头领。我们从现存的材料里可以得知以下情况。

  第一,市长和商人头领均来自城市的内部。有能力担任市长和商人头领的人都是城市公社的杰出人物[65],都来自城市公社中的望族和富家大户。[66]这从“市长”一词的词源便可略知一二。“市长” (Rabiānum)一词来源于一个形容词Rab?m,意为“伟大的”、“杰出的”等。

  第二,市长和商人头领可能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国王或中央政府任命。例如,有记载云,城市最高行政长官“由多数人从一小部分富有之人中选举产生,即将离职的现任长官不参加其继任者的选举”,“被选举人被严格限制在公民圈中”。[67]

  第三,市长和商人头领既然出自城市公社,那么他们就体现着城市公社的利益,代表公社与中央政府打交道。[68]在这方面,作为首都的巴比伦城,其地位可能略有不同,巴比伦城作为中央政府的象征,其地位要高于其他城市。[69]

  第四,市长和商人头领的任期为一年,而且严格限制在一年,不得连选连任。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一位叫伊尔舒伊波尼(Il?u-ibni)的商人头领,他在阿米迪塔那(Ammi-ditana)统治时期(公元前1683—前1647年),担任商人头领的时间长达22年,可能系通过非常规手段攫取职权。[70]虽然市长和商人头领不得连续当选,却可以隔年当选,而且任职的次数不限。在文献中出现过同一年有两位市长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市长一职同时由两人担任,而是两人由于某一种原因各任职一段时间。[71]

  第五,公民有权罢免市长。虽然作为城市最高行政长官的市长无论业绩如何突出都不得连续任职,但他却可以因为渎职或有劣迹而遭到公民的驱逐。例如,在一份材料中(YOS 10 31 X 38)有这样的记载:“他们将要把市长从他自己的城市中驱逐出去。”[72]

  四、中央政府的监控机制

  在以专制统治著称的东方社会,城市公社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已属难得,国王和中央政府不愿意,也不可能对城市的管理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因为城市虽然是公社和公民的城市,但同时更是中央政府和国王的城市。城市自治机构与中央政府既是相互制约,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中央政府对城市自治机构的监控机制

  中央政府对城市自治机构的监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现有材料虽然不能证明城市的最高行政长官——市长和商人头领由国王和中央政府任命和委派,而相反却是由城市公社自己内部选举产生,但他们名义上还算是国王和中央政府“任职”和雇用的代表[73],因此仍然要执行王室和中央政府的命令。

  其二,虽然市长和商人头领不由国王和中央政府任命,但城市的有些官员还是由国王任命的。比如,负责城市内各区域安全防务的警察官就有由国王和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任期也比市长和商人头领要长。[74]城市还有其他官员(如?a mu??i ali)也由国王任命。[75]

  图5.7 汉谟拉比写给辛伊丁那姆的信。辛伊丁那姆是汉谟拉比直接调遣的负责行省事务的官员,此信要求他在拉尔萨征募船夫送到巴比伦

  其三,国王直接任命自己的官员以监视或监督城市自治机构。这些被任命的官员并非出自城市,更非其世族,而是国王授予特权之人。例如,在一份材料中,一位这类官员发表过这样的言论:“我不是这座城市官员(bēl ali-official)的后代,(但)我是一位被赋予了特权之人(unzar?u),是国王的仆人,我主——国王在城市内任命了我,我的使命是把我的所见所闻报告给国王。”[76]此外,国王还经常从巴比伦城派遣官员外出办案,或下达国王对某件案子的命令,有时甚至直接监督地方法庭的审理。他们有时被称为“国王的法官”(dāianu-?arrim),有时被称为“国王的士兵”(red? ?arrim)。

  其四,国王或中央政府经常派遣高级官员下去私访巡视。上面提到的所谓国王的“耳目”可能不一定要把自己的所见所闻亲自向国王本人报告,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央政府的巡游官汇报,再由巡游官返回首都后,向国王本人报告。一份材料为此提供了例证。在这份材料中,一个人这样讲道:“国王的官员们一经过他的城市,某某城市的某某官员就(带着贡品)到我这里来了。”[77]

  (二)建立公民申诉制度

  公民如在城市公社内遭到不公正对待,有权直接上诉到中央政府,甚至上诉到国王本人。当然这是万不得已的做法,是公民讨回公道的最后手段。[78]例如,有人向国王反映,法官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未经允许便破门而入某人女儿的闺房,国王要求他们对此做出解释。[79]又如,阿比舒王致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的一封信中说:

  致辛伊丁纳姆、商会和西帕尔城的法官,阿比舒如是说。布尼尼纳西尔(Bunini-nasir)、米尼沙马什(Mini-?ama?),里什(Ri?-)[……]之子,向我报告说:“伊利伊丁纳姆(Ili-Idinnam),我们的兄长,把我们作为抵押品。两年来,我们一直向西帕尔城的商会申诉,但他们(即法官们)不为我们伸张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向我做了报告。当你见到泥板文书后,布尼尼纳西尔(Bunini-nasir)、米尼沙马什(Mini-?ama?),里什-(Ri?-)[……]之子将向你指出伊利伊丁纳姆和知情的证人,你把这位伊利伊丁纳姆和知情的证人送到巴比伦,以便他们的案子有所了结。[80]

  荷兰学者W.F.列曼斯(W.F.Leemans)对古巴比伦时期的众多案例进行研究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上诉到国王的案子一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进行调查和审理——国王亲自审理并做出最后判决;国王根据法律做出指示,然后交由地方法官或地方当局执行;国王把整个案子交由地方法官处理。[81]在汉谟拉比身边有一些官居要职之人,具体官职不详,他们构成了中央政府的核心。其中材料涉及较多的是一位名叫卢尼努尔塔(Lu-Ninurta)的人。他不仅掌管王室事务,而且对公社事务也有管理权,他不单单执行国王的命令(他常说:我主人对我说……),而且对一些事务具有独立决断权。如果有人在地方蒙冤,可直接上书卢尼努尔塔,他有时直接做出判决,有时把案子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后者根据他的指示进行处理,并把结果报给他。地方总督也直接听命于他。有学者认为,在汉谟拉比外出征战之时,由卢尼努尔塔代行国王的职权。[82]在第一种情况下,证人要前往巴比伦。[83]有时国王把案子交由国王的法官来审理,国王的法官住在首都巴比伦,他们也采用同样的三种方式来处理案件。[84]值得一提的是,巴比伦城的法官似乎享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他们可以审理整个王国的案件。就目前所见材料而言,涉及巴比伦城法官审理案件的泥板遍及王国的每一个城市,全国四面八方的人民求助于他们伸张正义。巴比伦城的法官有时自己亲自审理案件,有时把案件交给其他法官审理,这一点也与国王本人和国王的法官处理的方法一样。[85]

  (三)国王直接控制军队,密切关注军队建设

  以西帕尔城为例,在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虽然在国王阿匹尔辛统治时期就有关于军队的记载,但是直到汉谟拉比统治时期才建立起制度严密、权力分层的军事组织。汉谟拉比及其后继者企图在西帕尔城建立和保持一支高效、有实力的军事力量。军队的最高军事长官称为“将军”(UGULA MAR.TU)。最早提到“将军”的文献材料,其时是汉谟拉比统治的第39年,此外文献中还提到有“队长”(PA.PA,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41年)、士官(Laputtu,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18年)、军事书记官(DUMU E.DUB.BA,出自汉谟拉比统治的第35年)及传令官(deku)等。[86]将军由国王从巴比伦直接选派,迄今尚未发现一位将军是出自西帕尔城的本地公民。士兵既可以在当地人口中招募,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雇佣。此外,还有皇家军队驻扎在西帕尔城里,或其附近地区。所有这些军队的给养都由位于西帕尔城的王室粮库供给。[87]所有为王室服兵役的军事人员,作为回报都能从王室领取份地、花园和房屋等,这从《汉谟拉比法典》中便明显可见(参见第26~39条)。需要指出的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军队不仅用于军事目的,而且也用于修建公共工程,在这方面,汉谟拉比也是第一人。[88]实际上,在和平时期,古巴比伦王国的军队或士兵还充当警察、运输公司和劳动力公司的保安等,这些都有合同和书信文献的记载。[89]

  在军官和士兵卷入经济或其他民事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其土地耕种问题时,可以由军事法庭审理或调解。军事法庭通常由将军和队长联合组成。[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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