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镇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
工商业化城镇的增加与富裕,在三个方面促进了它们所在农村的发展。
一,它们为农村的原生产物提供了一个广阔而方便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得到这种利益的不仅仅是城镇所在的农村,而是扩张到凡是与该城镇有来往的农村。它们为所有农村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提供了一个市场,因而也对它们的产业和改良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当然,越靠近城镇的农村,所获得的实惠自然越大。它的原生产物由于运输费用较省,与较远农村的产物比较,商人们即使付给生产者较高的买价,但对于消费者,价格却可以仍然同样的低廉。城镇为农村产品提供了市场。
二,城镇居民所获的财富,常常用于购买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未开垦的土地。商人们都渴望变成乡绅,而当他们变成了乡绅后,他们通常变成了最能改良土地的人。商人与乡绅不同。乡绅是一向奢侈惯了的,他们习惯于把自己的钱主要用于消费,钱一旦花出去了就很少指望它再回来,而商人却常用钱来经营有利可图的事业,他们希望自己用出去钱,又带着利润回到自己的手里。这种不同的习惯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待各种行业的习性和倾向。商人往往是大胆的事业家,乡绅却是胆怯者。就商人而言,当他看到他的资本的价值有希望按照支出的比例增大的时候,他会投下大资本用于改良土地。但乡绅很少有资本,即使有些资本,也很少敢冒这个风险。如果他真的进行改良,所用于改良的也往往不是他的资本,而是他从每年收入中节省出来的。如果你有幸住在不发达国家的商业城镇里,你就能看到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中远比乡绅活跃得多。此外,商业使商人在不自觉中形成了有条理、节省、谨慎等各种习惯,使他更适合于进行土地上的改良,并得到成功和利润。商人在农村购买土地并予以改良。
三,农村居民一直处在与邻人不断的战争和对其上级的依附状态中,而工商业的发达逐步地把有秩序和良好的政府引进来,同时还给予了个人的自由和安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但却很少被人所注意。据我所知,迄今为止只有休谟先生注意到了它。引进了秩序和良好政府。
在一个既没有对外贸易又没有精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土地所有者,由于没有物品可以与维持耕作者的生活以外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进行交换,就把它全部花费在农村式的殷勤款待上。这个剩余部分,如果足够养活一百人或者一千人,而他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利用它,就只好用于养活一百人或者一千人。因此,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仆人和门客。他们依赖他的给养而生活,但是没有任何等价物品作为回报,因此他们只服从他,就像兵士服从国王一样。在欧洲工商业发展以前,从君主到最小的男爵,所有富人和达官贵人的殷勤好客都远远超过了我们现在所能想象得到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厅曾是威廉·鲁弗斯的餐厅,然而那里还常常有人满为患的感觉。托马斯·伯克特常用清洁的干草铺在大厅的地板上,以便坐不到座位的骑士和爵士坐在地上用餐不致弄脏他们华丽的衣裳。据说,瓦维克大公在不同的庄园每天要款待三万人,虽然数目有些夸张,不过数目一定很大才会被夸大到这种程度。我们知道,在苏格兰高地一带,几年前仍盛行类似的好客。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说:“我曾看到一个阿拉伯酋长在他出售牲畜的城镇里当街设宴,邀请了所有过路的行人甚至乞丐参加他的宴会。”在对外商业和精密制造业被引进以前,大地主的周围是大队的侍从。
土地的耕种者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无异于他的仆人。即使那些不是处于奴隶状态的自由佃农,他们所纳的地租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数年前在苏格兰高地一带,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通常所纳的地租仅为一克朗、半克朗、一头羊、一头小羊而已。在有些地方甚至现在仍然如此,而且现在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也并不能购买到更多的商品。在一个大庄园所产的剩余产物必须在本庄园内消费的农村,对于一个大土地的所有者来说与其在家中消费掉全部的剩余产物,不如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掉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消费它的人们,都是像门客和家仆一样依附于他的话。这样,他可以免去一大帮伙伴和一个太大家庭的尴尬。一个只需交付比免役地租多一点的地租的自由佃农,他虽然拥有能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但仍要像仆人一样依附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毫无保留地服从他。这种土地所有者,在自己的庄园里养佃农,与在自己家里养仆人和门客没有什么区别。仆人和门客的食粮都来自土地所有者的恩惠,而恩惠的是否继续则取决于所有者的高兴。
古代贵族的权力就建立在土地所有者在这种事物的状态下对佃农和仆从所必然有的权威上。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争时期,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他们在领地上维持秩序和执行法律,因为他们有统率境内的居民来抵抗任何不法者的权力。没有任何其他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也没有这权力。在古代,国王不过是领土内最大的一个土地所有者,只是为了共同防御共同的敌人,其他的大土地所有者才给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国王企图依靠自己的权力,强制某大土地所有者领地内的全民武装并相互支援的人民偿还小小的债务,恐怕国王所要花的力量几乎将等于消灭一个内战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放弃对大部分土地的司法权,把它交给能执行司法权的人,同样的,也不得不把统辖民军的权力交给能统辖民军的人。古代贵族的权力即是以此为基础。
说这种土地管辖权起源于封建时期的法律,其实是一个错误。不仅是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而且征兵权、铸币权及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欧洲还不知道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的数百年间就掌握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了。在英格兰被征服前,萨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似乎与被征服后日耳曼的领主的权力一样大。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国的成文法。在封建法引进法国之前,法国的大领主拥有最广泛的统治权和裁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这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无须追溯法国和英国君主制度的远古历史,我们也能在近得多的年代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种结果必然随着这种种原因而发生。不到三十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个叫做克默伦的绅士,他既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个大佃农,只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仆。他不是治安官,却时常对他的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据说,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司法形式,他的判决却很公正。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有必要为维持公共治安而出面承担起这个权力。这位每年地租不到500镑的绅士在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封建法律的推行可以视为对大领主的权利的限制,而不是要将其扩大。从国王到最小的土地所有者建立了正规的从属关系,并附加了一系列的职责和任务。在土地所有者还未成年时,他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系长者负责,土地管理权也归其直系长者掌握。因此,各大土地所有者在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归于国王。国王则负责供养和教育这些未成年的土地所有者,国王作为监护人有权处理未成人的婚事,并且选择的对象要与其身份相称。虽然这种法律加强了国王的权力,削弱了大土地使用者的权力,但它仍不能使农村居民得到安宁的秩序和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改变产生混乱的财产状况和风俗。政府的权力仍太弱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太弱的原因。虽然建立了封建从属关系,国王仍不能制服大土地所有者的暴乱。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而且常常是与国王作战。整个农村仍是一片暴力、抢劫和混乱的景象。贵族权力被封建法律所缩小。
然而,对外贸易和制造业潜移默化的运作却渐渐地带来了封建制度的暴力从来没有过的影响。对外贸易与制造业的兴起,渐渐地给大土地所有者装备了某种他们可以用剩余的土地生产物交换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可以完全自己消费而无须与佃农和家仆共享。“完全为自己不为他人”,这在任何时代似乎都是主子们所遵守的一条可鄙的格言。所以当他们发现了一个可以由自己来消费他们所收地租的方法后,他们就再也不愿意和别人分享了。他们就会用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价格去换取一对钻石纽扣或其他同样无用而无意义的东西,而且他们同时放弃了这个价格可以带来的全部权力。不过,钻石纽扣是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其他任何人都没有份。如果是在以前的消费方法里,这对钻石纽扣至少要与一千人共享。这种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要做出取舍就要看土地所有者的决定了。于是,为了满足他们最幼稚、最可鄙的虚荣心,他们渐渐地放弃了他们的全部权力。贵族权力被对外商业所逐渐摧毁。
在一个没有国外贸易和任何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10000镑收入的人除了要养活一千个听从他命令的人之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了。但在现在的欧洲,每年有10000镑收入的人可以无须直接养活二十人,或者命令十个不值得指挥的仆人,就可以消费掉他全部的收入。事实上,他通常也是这样做的。也许,他间接养活的人比他用古代的消费方法所养活的人同样多,甚至还更多。因为他用全部收入所换来的贵重物的数量也许很少,但是用于采集和制造这些贵重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很多。这种宝物的高昂价格一般都源于他们劳动的工资以及他们的直接雇主的利润。他在直接支付那个高昂的价格时,他间接地也支付了所有的那些工资与利润,从而也就间接地维持了这些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他们全年的生活费用通常提供的只是极小的一部分。极少数地提供了占全部的十分之一,绝大多数地提供了百分之一,有些甚至还不到千分之一,万分之一。因此,他虽然对维持他们所有人的生活有所贡献,但他们所有人的生活不完全依附于他,所以没有他,他们完全可以正常地生活。
在大的土地所有者把地租花费在供养佃农和家仆时,他们都是各自维持各自的佃农和家仆的生活。但是当他们把地租花费在供养商贩和工匠时,他们可能是全体一起供养的,他们养活的人数也许和以前一样多,而且由于农村式的招待方法难免浪费,现在所能供养的人数也许比以前还多。但是,分开来计算,他们每一个人对这个较大数目中的每一个人的贡献往往是极小的。因为每一个商人或工匠的生活费不是从一个雇主,而是从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雇主那里获取的。虽然他在某一程度上要感谢他们中的每一个人,但他绝不用依附于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
大的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消费以这种方式不断地增加,因此他们家仆的数目也在不断地减少,直到他们最后全部被解雇。同样的,他们还解雇了那些不必要的佃农。农场在不断扩大,根据当时耕作和改良还不完善的情况,土地所有者仍不顾佃农的怨言,把佃农的人数减少到耕种土地所必需的人数。通过打发了不必要的寄食者和从佃农那里强缴出农场所能提供的全部价值,土地所有者获得了更多的剩余,即获得了更多的剩余产品的价格。而商人和制造业者又给他提供了消费掉这些剩余产品的价格的方法,就像他以前消费剩余产品的价格一样。个人消费的增大,又驱使土地所有者们渴望获得的地租能超过现在改良状态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数额。土地要进行改良,佃农就要增加费用,如果租佃期限不够长,不足以使他收回这增加的费用及其利润,他绝不会同意地主加租的要求,因此,佃农要延长租期。土地所有者们的昂贵的虚荣心促使他们乐意接受这个条件,于是就产生了长期租地权。
即使是交付土地全部价值的自由佃农也不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的。他们彼此所得的金钱上的利益是相互的和平等的。这些佃农并不会把自己的生命与财产都全部交付给土地所有者,而且随着租期的延长,他们就简直是完全独立的。除了按照租约或习惯法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就别指望他做一点其他的事情。这样佃农就独立起来了。
佃农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变成独立的,家仆也被解雇了,大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干涉法律的正常执行了,不能再扰乱地方的治安了。他们那与生俱来的权利已经卖掉,然而,出卖的目的不像伊苏在饥饿和匮乏时为了换取一碗粥,却仅仅为了一种无用的富足,为了更适合于做儿童的玩具而不是大人们所应追求的宝石钻戒。因此,他们就变得像城镇里任何一个殷实的市民或商人一样平庸了。于是一个正规的政府在农村像在城镇里一样建立起来了,再没有任何人有足够的权力去扰乱城镇和农村政府的运行了。
下面讲述的事情可能与本题无关,但也不妨在此一提。那就是那些非常古老的家族,他们由父传子,子传孙,连续几代拥有相当大的庄园,如今在商业发达的国家也是极其罕见的。反之,在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如威尔士和苏格兰高地则非常普遍。阿拉伯的历史中似乎充满了贵族世系,鞑靼可汗著了一部曾经被译成了多种欧洲文字的历史,其中讲的几乎全是关于贵族世系的事情,可见,这种古老的家族在这些国家是十分普遍的。在一个富人的收入只能用来养活尽量多的人的国家里,富人并不愿意把收入都花光,他的仁慈心似乎并不会大到超过他所能承受的程度。但是当他把收入的大部分都花费在自己身上时,他常常会无限制地花钱;因为他的虚荣心常常是无穷无尽的。所以,在商业发达的国家,即使有极严厉的法规取缔挥霍浪费,能够长期富裕的家族还是罕见的。但在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即使没有法规取缔,仍然有许多长富的家族。像鞑靼和阿拉伯那样的游牧民族,他们的财产不易消费,自然就没必要制定那样的法律了。在商业国,古老的家族已经少见。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不同阶级的人们。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土地所有者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和工匠,虽没有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了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遵循的是只要在哪里能赚一个钱就去哪里赚一个钱的小商贩的原则。他们中没有人会想到大土地所有者的愚蠢和商人工匠的勤劳,居然就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
因此,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镇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
但是,这种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进程是缓慢而不确定的。让我们把以工商业为国家财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缓慢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家财富基础的北美殖民地的急速进步进行比较。欧洲的绝大部分地方的居民人数在将近五百年中不可能增加1倍。而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间就增加了1倍。在欧洲,长男承继法和各种永久所有权阻止了大庄园被分割,因而也阻止了小土地所有者数量的增加。我们知道,小土地所有者对他的有限的土地十分熟悉,爱护备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因此在土地改良者中他是最勤奋的,也是最成功的。此外,那些规章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可以卖出一个垄断的价格。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以支付买价的利息,至于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费用,就更不用说了。所以,购买土地在欧洲对于一笔小的资本来说是无利可图的。诚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的人为了安全起见,有时会愿意把小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还有一些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他的收入来源于另外一个源泉的人也时常喜欢用这种方法来保证他的储蓄的安全。但是一个年轻人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而用二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来开发,固然也可以希望生活过得愉快,不依靠别人,但要想成为大富翁、大名人是不可能的。如果他用不同的方法投资,他还是可以像别人一样大富大贵的。而且这样的年轻人,虽然不想成为土地所有者,但也大都不愿成为农民。这样,可供购买的土地量又少,价格又高,阻碍了大量的资本用于土地的开垦和改良。反之,在北美洲,五六十镑的资本就可以开辟一个新的农场。购买和开发未开垦的土地对于最小的资本和最大的资本同样都是最有利可图的投入,也是获得财富和显赫最直接的方法。那里的土地几乎唾手可得,或者是价格远低于其自然产物的价值。这种情况在欧洲是绝对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任何国家也都是不可能的。可是,当一个拥有一个大家庭的土地所有者死后,如果要把他的土地遗产平均地分配给各个儿女,土地通常就要被拿去出卖了。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土地进入了市场,土地的价格就不能垄断了。土地的自由地租就更加接近购买土地地价的利息,于是用小额资本购买土地就和其他任何用途一样有利。
英格兰由于土壤天然肥沃,全国海岸线长,有许多可以通航的河流纵横交错,水路四通八达,所以就像任何一个欧洲大国一样便于对外贸易和远销制造业以及它们所能引起的改良的中心。此外,从伊丽莎白继位以来,英国的立法特别注意工商业的利益。事实上,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包括荷兰在内,其法律能比英国对这种产业更加有利的了。因此,英国工商业就在整个伊丽莎白时期不断地向前发展起来,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也在不断地进步,不过它的进步似乎比较迟缓,不如工商业的迅速。农村的大部分土地也许在伊丽莎白时代以前就被耕种了,可是还有很大一部分仍未被耕种,并且大部分土地的耕种状况还远远落后于它所应有的程度。不过,英国的法律不仅通过对商业的保护间接地鼓励了农业的发展,而且还有几项直接的鼓励措施。除歉收年度之外,谷物的出口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有奖金鼓励。在收获一般的年度,对外国粮食的进口是加以重税的,几乎是禁止进口的。除了来自爱尔兰的以外,牲畜的进口一向是禁止的,而且准许从爱尔兰进口也是不久以前的事。所以,在两种最重要的土地生产物即面包和肉类上,土地耕作者享有垄断权。这种奖励虽然像我后面指出的那样全部是虚幻的,但由此至少也可以证明英国立法当局对农业予以优惠的美意。而最重要的是英格兰法律对于国内农民曾竭尽所能使他们安定独立而受人尊敬。所以,在一个长男承继法尚未消灭,什一税继续征收,与法律精神相反的永久所有权有时仍然有效的国家中,英格兰给予农业的鼓励是最多的了。不过,尽管如此,它的耕作状况仍然只是这样。如果法律没有给农业直接的鼓励,只有商业进步间接的鼓励,听任农民的处境停留在欧洲其他各国相同的状态下,那么英格兰的耕作状况又将怎样呢?伊丽莎白继位迄今已二百余年了,这是人类繁荣阶段通常所能持续的最久期间。尽管赋予了各种便利,英格兰的农业仍然发展缓慢。
在英格兰成为一个商业大国家以前的近一百年,法国的对外贸易是很可观的。根据当时的观念,在查理八世远征那不勒斯以前,法国的航海业就已很可观了。但就整体而言,法国土地的耕作与改良不如英格兰。法国法律从未给予农业以直接的奖励。
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欧洲其他各国的对外贸易虽然主要由外国船舶装运,但仍很可观。他们对自己的殖民地的贸易则是用本国船装运的,这种贸易量因其殖民地富饶广大尤为巨大。然而,如此巨大的对外贸易并没有在这两个国家内引起任何重大的远销制造业,因此,在这两个国家中绝大部分的土地还未被开垦。在欧洲各大国中,除意大利外,葡萄牙的对外贸易是历史最久的。
意大利似乎是欧洲唯一凭借对外贸易和远销制造业使全国土地都得到开发与改良的国家。据古西亚迪尼说,在查理八世入侵以前,意大利不但开垦了最平坦最肥沃的土地,而且连多高山和最贫瘠的土地也开垦了。这个国家有利的地理位置以及当时国内为数众多的独立国家都对全面的开垦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尽管这位最审慎最含蓄的现代历史家这样说,但是那时意大利的土地开垦状况也有可能不及今日的英格兰。
可是,任何一个国家通过工商业而获得的资本在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土地耕作与改良事业以前,都是极不确定的财产。商人不一定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究竟在何处营业,对于商人来说似乎没有多大的意义。只要他感到一点点的不满,他就可以把资本及其资本维持的产业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当他的资本还没有在某一个国家的土地上成为建筑物以前,就不能说他的资本是属于哪一个国家的。据说汉莎同盟的大部分城镇都拥有巨大的财富,这些财富如今都到哪里去了呢,除了十三世纪、十四世纪的模糊历史外,没有留下一点痕迹。它们中某些城镇究竟坐落在什么地方,甚至它们的拉丁文名字究竟属于欧洲的哪些都市,都无从知晓。
虽然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意大利所遭的不幸使伦巴迪亚和托斯卡纳所属各城镇的工商业大为衰落,但他们至今仍为欧洲人口密度最大、土地耕作最好的地方。费兰德的内战以及相继成立的西班牙政府赶走了安特卫普·根特、布鲁哲斯的巨大商业,但费兰德仍是欧洲最富裕,土地耕种得最好和人口最稠密的地方。战争与政治的变革很容易使商业财富趋于枯竭。而通过比较可靠的农业改良产生的财富就比较持久,除了由于敌对蛮族的侵略而引起的持续一二百年之久的比较激烈的大变动,如罗马帝国衰亡前后西欧的大变动外,其他事件都破坏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