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富有还是贫穷,取决于他能在何种程度上享受人类生活中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然而分工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只能供应他所享受的上述物品中的一小部分,其余绝大部分他必须从其他人的劳动中获得。所以,他是富有还是贫穷,就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量,即他能够提供多少劳动量去购买自己必需的产品。因而,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占有它却不消费而更乐意于用来交换的人来说,等于是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劳动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样东西的真实价格,即要得到这物品实际所要付出的代价,乃是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艰辛。每样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而想处理它或想用它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就是它能为他节省多少劳动和艰辛,它可以为他利用多少别人的劳动和艰辛。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的东西,就是用劳动量购买的,我们得到的东西和我们在获取它时付出的自身劳动量相等。那些货币或货物,固然节省了我们的劳动,但它们包含了一个特定数量的劳动价值,因此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东西。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最初为购买所有东西所付出的初始价格。世间所有财富,原先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劳动是对所有东西最初支付的价格。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继承了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或继承任何政治权力,无论是民政权力还是军政权力。他的财富,也许可以提供给他一种获得政治权力的手段,但仅仅占有财富未必就能给予他民政和军政权力。对财富的占有能够直接给予他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一定支配权。他的财富多寡完全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成正比,也可以这样说,财产的多寡,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数量的大小恰成正比。每样东西的交换价值,必然总是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的大小。财富是购买劳动的力量。
劳动虽是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所有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根据劳动量来估算的,要确定两种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通常是很困难的。花费在这两种工作上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工作中经历的不同程度的困难和表现出的独创性,也须加以考虑。一个小时的艰难工作可能比两个小时轻松的工作所付出的劳动还要多;在一项需要花费十年劳动去学习的工作上工作一小时,比在一项容易工作中工作一个月付出的劳动还要大。然而,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工作过程中的困难程度和独创性。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产品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独创性,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通过合适的评价标准来做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做大致上平等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也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商业往来了。然而价值通常不是用劳动来衡量的,因为劳动是难于测量的。
此外,商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与其他商品交换而与之比较的,而不是与劳动比较。所以,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而不以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是很自然的。而且大部分人也都只懂得一定量的商品意味着什么,不懂得一定量的劳动的含义。因为,前者是一个可以看得到和接触得到的实物,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尽管能被人们充分理解,但不及实物那样明显、自然。商品更为普遍的是与其他产品交换。
但是当物物交易停止,货币已然成为商业上的通用媒介时,每一特定商品便会更频繁地同货币而不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换。屠夫很少再携带自己的牛肉和羊肉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交换面包或啤酒;他把肉带到市场上,用它交换货币,然后用货币交换面包和啤酒。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决定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于他来说,用他直接用肉交换到的货币量来估算牛羊肉的价格要比用面包和啤酒去估算来得更自然更明显。说他的肉每磅值3便士或4便士,比说肉每磅值面包3磅或4磅,或值啤酒3夸脱或4夸脱,也更合宜。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状况,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是按货币量估算,而非按这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估算。尤其是货币,因而它更加频繁地用来衡量价值。
然而,黄金白银也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其价值也是变动的,有时便宜,有时贵,有时容易购到,有时难于购到。一定量的黄金白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或所能交换到其他商品的数量,往往取决于当时已知矿山出产量的多寡。16世纪在美洲发现了贮藏丰富的矿山,使欧洲金银的价值降低了约1/3。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区运送到市场上所需要的劳动较少,所以当它们运送到那里时,其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也较少。在金银价值上,这虽是最大的一次变革,但不能说是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变革。我们知道,作为衡量的尺度,如一步之长、展开两臂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这些量都是变动的,决不是能作为衡量的精确尺度;同样,自身价值会不断变动的商品,也决不能作为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但是,劳动却当别论,同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同等的价值。因为在正常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态下,在技能和熟练程度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时必然总是要牺牲舒适、自由和快乐。因而他所获得的货物不论多少,总是等于他所付出的代价。诚然,他的劳动,有时能购得货物多些,有时少些,但是变动的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不论何时何地,凡是难于购得或在取得时需花多量劳动的货物,价必昂贵;凡是易于购得或在取得时只需少量劳动的货物,价必低廉。所以,只有本身价值绝不变动的劳动,才是随时随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终及真实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但是金银的价值是变动的,有时值更多的、有时值更少的劳动,而同等的劳动却总是等于劳动者的牺牲。
不过,虽然等量的劳动对于劳动者总是具有等量价值,但是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他有时用较大量,有时用较小量的货物去购买等量的劳动。因而,在他看来,劳动价格似乎与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常在变动,时而显得贵,时而显得便宜。实际上,那只是货物时而贵,时而便宜。显然在雇佣劳动者看来,劳动的价值是变动的。
因此按照通俗的说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可以说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所谓真实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谓名义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是富有还是贫穷,其劳动报酬是优厚还是菲薄,与其真实价格成比例,而不与其名义价格成比例。因而劳动有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
商品和劳动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纯理论问题,在实际应用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同一真实价格总是具有同一价值,但是由于金银价值的变化,同一名义价格却具有极其不同的价值。因此,当一宗地产出售并保留永久地租时,如果想要使地租总是具有相同的价值,那么对于为其保留的那个家庭来说,重要的是地租不应当用特定数额的货币来规定。因为货币的价值难免有两种变动:一种是来源于不同时期同一铸币单位内所含金银量的不同;一种则是源于不同时期同等量的金银价值的不同。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有时在实践上有用。
君王和国家往往认为,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的量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他们很少想到,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量会有好处。因此我相信,各国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量几乎都在不断减少,而没有任何增加。因此,这种变动几乎总是促使货币地租贬值。
美洲矿山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虽然我不知道是否有任何可靠的依据,但是普遍认为,金银价值还会逐渐下降,而且在长时期内都是如此。因此在这种推测下,即使地租规定了不以某一数量的某一单位的铸币(例如多少英镑)支付,而以多少盎司的纯银或一定标准的白银来支付,这种变动也只是会降低地租的价值,而不会提高其价值。
谷物地租,即使在铸币单位没有发生变动的地方,其价值也远高于货币地租。伊丽莎白18年立法规定,国内各学院地租,2/3纳货币,其余1/3要纳谷物,或按照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货币。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原不过占全部地租的1/3,但现在据布莱克斯顿博士的统计,却已2倍于其他2/3了。按照这种算法,各学院的货币地租,一定几乎已经减到原值的1/4或其原值谷物的1/4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玛丽时代迄今,英国铸币单位几乎很少或根本没有变化。同一数量的英镑、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纯银。由此可见,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白银价值的降低。
假若白银价值下降,而同一面额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又相应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大得多,而法国又比苏格兰大得更多。以致两国原先具有相当可观价值的地租,现在却几乎一钱不值。
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同等数量的劳动,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用同等数量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去购得。所以,同等数量的谷物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值,或者说,能使谷物所有者,更可能购买或支配他人的同等数量的劳动。我要说的只是,等量谷物比等量的几乎任何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即使是等量谷物也不会丝毫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劳动的真实价格,如随后我要说明的,在不同情况下是大不相同的。它在一个迈向富裕的社会比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里要丰富一些,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在一个趋向没落的社会里要丰富一些。然而,任何其他商品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能够购买的或大或小的劳动量是与他在当时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数量成正比的。因此,谷物地租,只受一定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动的影响。但以其他任何商品规定的地租,不仅要受一定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动的影响,而且受一定量的该种能购买谷物量的变动的影响。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就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少得多,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多得多。如后面所要说明的,劳动的货币价格不是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波动的。它似乎不和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相适应,而和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而且,我在后面也会说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白银的价值,受矿山能向市场提供的白银多寡,受运银到市场所必须雇佣的劳动量因而必须消费的谷物量调节。而银价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有时虽有很大变动,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很少有很大变动,往往是在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中,都没什么变动或几乎相同。因此,谷物的普通或平均货币价格在那样一个长的时期内也可能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而劳动也保持有同样的货币价格,至少在社会其他情况全无变动或几乎无变动的情况下是这样的。然而,谷物的暂时和偶然价格却时常可以是今年比去年翻一番,例如,从每夸脱25先令涨到50先令。但是当谷价涨到50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都要比从前高出1倍,或者说,所能获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都要2倍于从前。但在所有的这些波动中,劳动的货币价格以及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均保持不变。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唯一通用、唯一精确的价值尺度,或者说是我们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用来比较不同货物价值的唯一标准。大家都必须承认的是,我们不能用购买商品所用的白银数量,来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真实价值。我们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来衡量从一年到一年的这种价值。然而用劳动量我们则可以精确地估算它们的真实价值,不论就一年到一年来说,还是就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就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谷物是一个比白银更好的尺度,因为同等数量的谷物可以换取同等数量或几乎同等数量的劳动。反之,就一年到一年来说,白银则又是一个比谷物更好的尺度,因为同等数量的白银可以换取同等或几乎同等数量的劳动。
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在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中虽然可能还有些用处,但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通的买卖中,却没有什么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彼此都保持准确的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货币越多,那么在那个时间,它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亦越多;所得货币越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亦越少。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货币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精确尺度。然而,也只是在同一时间地点才是如此。
而在相隔很远的两个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彼此就没有准确的比例了。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说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用的白银数量和出售商品可换得的白银数量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用半盎司白银可能支配比在伦敦用1盎司白银更大的数量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及便利品。因此,对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出售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来说,比起在伦敦以1盎司白银出售的所有者,实际上也许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可是,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购买某一商品,后来在伦敦能以1盎司白银的价格售出,他通过这笔买卖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仿佛伦敦和广州的1盎司白银价值完全相同。至于广州半盎司白银,比伦敦1盎司白银,能够使他支配更多劳动或更大数量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于他来说是不重要的。在伦敦,1盎司白银使他能够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量,总是2倍于半盎司白银,而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于所有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生活中涉及价格的几乎所有交易也受其调节,所以,人们多关注于名义价格而非真实价格,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在本书里,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或者说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程度的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力。这样,我们所要比较的,与其说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数量的白银,不如说是不同数量的白银所能买得的不同劳动量。然而在相隔很久的时间里和相距很远的地方,当时的劳动价格是很难精确地知道的。正式记录谷物时价的地方虽然不多,但对于谷物时价,人们一般知道得比较清楚,而历史学家和其他人也经常注意谷物时价。因此,一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是我们所能得到的这一比例的最佳近似值。我在后面将做几种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进步,商业国发现用不同金属制造的货币有利于流通。巨额支付使用黄金,小宗买卖使用白银,更小的交易使用铜或其他粗金属。然而,人们总是在这三种金属中认定某一种比其他两种更具价值的尺度。而他们选中的那一种似乎都是首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那种金属。当人们没有别的货币时,他们必须这样做。但是一经被采用作为它们的本位后,即使需要已经不同了,他们也必须继续使用。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前五年内才开始铸造银币,在这之前只有铜币,因此铜币就似乎一直作为该共和国价值的尺度。在罗马,所有账目,所有财产价值,似乎都以阿斯或塞斯特斯(Sesterce)计算。阿斯一直是铜币名称,而塞斯特斯一词表示两个半阿斯,尽管塞斯特斯原本是银币,而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一个很有钱的人,通常被说成一个有很多铜的人。
至于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诸国,在定居之初,似乎采用的也是银币,直至此后的许多个年代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爱德华三世时代之前没有什么金币。詹姆士一世之前也没有任何铜币。因此,基于同一原因,我相信在英国以及欧洲所有其他现代国家中,所有账目以及所有货物和财产通常也都是用白银计算。因而,当想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到他有多少基尼,而是说有多少镑。
因此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货币最初都只可能是被特殊地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成货币后很长时期内都还没有被认作法定货币。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纯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务人如果用金币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也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金价计算。铜币在现在已不是法定货币,只能用于兑换比银币小的零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随着时间的消逝,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不同金属的铸币,对于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也更为了解。我相信那时候大多数国家都发现确定这个比例的便利,用法律规定,一定重量和纯度的一个基尼应换21先令,是支付同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定比例继续存在的有效期间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上的区别了。
可是,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这种区别又变得,至少是似乎又变得不只是名义上的了。例如,一个基尼的法定价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而所有账目和几乎所有债务都是用银币计算的。在上述两种状况下,都可以和从前一样以同样数额的银币偿还;但是若以金币偿还,则数额就不同了,前者要求的数额很小,后者要求的数额就较大。白银的价值似乎比黄金的价值变动要小些。这时,好像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而不以金衡量银的价值。黄金的价值似乎取决于其所能交换的白银量;白银的价值似乎不取决于其所能交换的黄金量。然而这种差异全然是由于习惯使用银币而不用金币来计算账目和表示大小数额的结果。德拉蒙先生的一张期票,数额为25或50基尼,在这一比例改变之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25或50基尼偿还。这就是说,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同等数量的黄金偿还;但如果是用白银,数量就完全不同。在兑换这种期票时,黄金的价值似乎比白银更少变化。这时,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不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所有账目的计算和期票以及其他金钱债务都习惯以这种方式计算,那么黄金,而不是白银,就会被看做是作为价值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实际上,在不同金属铸币的不同价值中,要是有个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那么所有铸币的价值是由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支配的。例如,12枚铜便士含半磅(常衡以16盎司为1磅)铜,这里不是指质量最好的铜,它们在没有铸成硬币时,是不值7便士的银币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12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1先令,于是在市场上被认为值1先令,并可随时换成1先令。甚至是在大不列颠的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银币来,一般很少落到它们的标准重量以下。可是,磨损的银币21先令被认为等于1基尼,而后者虽然也磨损了,但远没那么厉害。最近的法令要求金币也像别的国家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同时也发布命令要求政府机关也只能按照重量收受金币,在这个命令执行的期间内,可能会使金币的重量保持不变。而银币仍如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状态。可是在市场上,21先令的这种磨损了的银币,仍被认为值优质的金币1基尼。
这样,金币的改革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在英格兰铸币厂,1磅重的黄金能铸成44个半基尼,按每基尼换21先令计算,等于46镑14先令6便士。因此,1盎司的这种金币,等于银币3镑17先令10便士半。英格兰向来不征收铸币税,因此任何人送1磅重或1盎司标准金块到铸币厂,可不折不扣地换回1磅重或1盎司重的金币。所以,每盎司3磅17先令10便士半,就成为英格兰所谓金的铸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金块所付给的金币数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好多年都在每盎司3镑18先令以上,有时为3镑19先令,常常是4镑。但在当时磨损的4镑的金币里,很少含有1盎司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司标准金块的市场价格很少超过3镑17先令7便士。在金币改革前,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高于铸币厂价格;但是自从改革以后,市场价格则一直低于铸币厂价格。但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这一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所以,最近金币的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块以及其他与之对比的银币的价值。不过由于其他大部分商品的价格还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因而不论是金币或银币在与它们的比值中的升值都可能并不那么明显和容易察觉。
英格兰铸币厂以标准银块1磅铸成含有重标准银1磅的62先令银币。因而1盎司5先令2便士是英格兰铸币厂的银价,也就是铸币厂交换标准银块所给付的银币数量。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上标准银块的价格在不同的情况下为1盎司合5先令4便士、5先令5便士、5先令6便士、5先令7便士,甚至常常还可换到5先令8便士。不过,5先令7便士似乎是最常见的价格。金币改革以后,市场上标准银块的价格偶尔降到每盎司5先令3便士、5先令4便士或5先令5便士,很少超过5先令5便士。可是,银块的市场价格,虽因金币改革而减低了许多,但始终没有降到像铸币厂那么低的价格。
就英格兰货币中不同金属的比例来说,铜的评价远远高于其真实价值,而银的评价则略低于它的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铸币和荷兰铸币来说,1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4盎司纯银;就英格兰铸币来说,1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5盎司纯银。就是说,依照欧洲的普通估价可以多换取一些白银。然而,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不因铸币铜的评价过高而增高;同样,银块价格,也不因铸币银的评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仍保持着它对黄金的适当比例。基于同一理由,铜块也仍然保持它同白银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三世银币改革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铸币厂价格。洛克先生认为,这种高价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他说,允许银块输出,使国内对银块的需求必然大于对银币的需求。不过需要银币在国内进行普通购买和出售活动的人数肯定要大大地多于需要银块出口或做其他用途的人数。现在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然而金块价格却降到铸币厂价格之下。但是就英格兰的铸币来说,当时也像现今一样,比例对于黄金而言,白银估价过低。而且金币(那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像现今一样,支配所有铸币的真实价值。既然当时的银币改革并未能使银块的价格降低到铸币厂价,现今的类似改革很可能也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银币能恢复到像金币一样接近于其标准重量,那么按照今日比价,1基尼就可能兑换到比购买银块要多一些的银币。银币如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先把银币熔成银块,再以银块换成金币,然后以金币换取银币,就有利可图。要防止这种流弊,唯一的办法似乎就是对现今的比价进行一些调整。
就铸币的金银适当比值说,要是把现今低于这一比值的银价评得高于这一比值,同时又规定银子只能用以兑换基尼,而不能用作法定货币,就像铜不是法定货币,而只能用以兑换先令一样,那么这种流弊可能会减少一些。这样,债权人不会因白银在铸币中的估价高而受到损失,就像债权人不会因现时铜在铸币中的估价高而受到损失一样。只有银行家会因为这个规定而受到损失。当他们的银行发生挤兑时,他们往往以最小的6便士银币支付款项以拖延时间。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不能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兑付,结果他们将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储有更大数量的现金。毫无疑问,这对银行业者是一个极大的不便,但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是一个很大的保障。
3镑17先令10便士半(黄金的造币厂价格),即使在今日成色好的金币中,所包含的标准黄金肯定不会超过1盎司。因此,有人认为,这数额不应当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币在使用上实较金块便利;加之,铸造货币在英格兰虽是免费的,但金块运送到铸币厂以后,往往在几个星期之后才能换回铸币。在现今铸币厂工作繁忙的情况下,甚至要等待几个月。这样的拖延无异于收了小额税收,这样也就使得金币比同等数量的金块要有价值得多。如果在英格兰铸币中,白银按照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定值,那么即使不实行银币改革,也能使银块价格落到铸币厂价格之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的价值,也能受到它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如果能对铸造金银币课以小额税收,或许会使铸币金银的价值进一步高出同量条块金银。这时,铸造货币会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金属的价值,正如把金银制成器具会按制造费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银器具的价值。铸币价值高于金银块,这不仅可阻止铸币的熔解,还可以打击铸币的输出。一旦国家由于某种紧急需要而要出口铸币,其大部分也会自动流回。因为在国外它只能以其重量来出售,而在国内却具有超过重量的购买力。所以把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是有利可图的。在法国,对铸币大概征收大概1/8的铸币税,据说法国铸币在输出后都会自动流回本国。
金银条块市场价格不时波动,其原因和所有其他商品市场价格不时波动的原因相同。这些金属常因海陆运输途中的各种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在器具的包金、镀金、镶边和绣花中又不断地要浪费一些金银`,铸币本身的磨损和金银器具的磨损,这都要求所有那些本国不拥有矿山的国家不断进口金银以弥补这些损失和消耗。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也像其他商人一样会竭力使金银的输入适合于当时的需要。可是,无论他们对供求的考虑如何周到,也总不免有时输入太多,有时输入太少。假如金银条块输入多于需要,他们往往不愿冒再输出的危险与困难,而情愿以略低于一般价格的价格在国内出售一部分;反之,如果输入少于需要,他们就可以获得高于平均价的利润。但是,在这种偶然变动下,如果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仍然能在几年内稳定地持续地保持着略高于铸币价格或略低于铸币价格的状态,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稳定持续的略高或略低的价格,是由于某种铸币状态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得当时一定数量铸币比它所应包含的准确数量的金银条块的价值更高或更低。这种影响之所以稳定和持续,是同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成比例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是否能成为一个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地符合它的标准,即是否准确地包含它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例如,在英格兰,如果44个半基尼恰好含有标准金1磅,即纯金11盎司和合金1盎司,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在任何的时间和地点都是商品实际价值可能得到的准确尺度。但是如果因磨损消耗,44个半基尼通常所含的标准黄金不足1磅,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一,则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正确。由于完全符合其度量衡的标准并不多见,所以商人们调整自己的商品价格时,总是尽量不按照应当有的度量衡标准,而按照他们凭一般经验觉得实际上是的那种度量衡标准来调整。由于铸币中存在类似的混乱,商品价格同样也不是按铸币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根据经验发现的铸币所实际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来进行调整的。货物的价格按照铸币的实际含量来调整。
应当指出,这里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通常是指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铸币名称无关。例如,爱德华一世时代的6先令8便士,我认为和现今1磅的货币价格相同,因为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它们所含的纯银量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