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盛十七史商榷玖壹李德裕贬死年月条云:
会昌六年三月武宗崩。四月宣宗立。明年改元大中。故旧书李德裕传:「宣宗即位,罢相,出为东都留守。大中元年秋以太子少保分司东都,再贬潮州司马。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二年自洛阳水路经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阳,又贬崖州司户。三年正月达珠崖郡。十二月卒。年六十三。」所谓明年者,大中二年也。其下文二年当作三年,三年当作四年,年六十三当作六十四,皆传写误也。新书本传元年贬潮州司马之下,删去潮州司户一节。即书「明年贬崖州司户。明年卒。年六十三」云云。则似真以二年贬崖州,三年卒,而旧书非传写之误矣。此因删之不当,又据误本以成误者。南部新书卷戊云:「以二年正月贬潮州司马。其年十月再贬崖州司户。三年十二月卒于贬所。年六十四。」所书贬官年月,亦与旧史参错不合,而年六十四却是。考李卫公别集第七卷祭韦相执谊文:「维大中四年月日,赵郡李德裕谨以蔬礼之奠,致祭故相韦公之灵。公遘谗投荒,某亦窜迹南陬,从公旧丘。」云云。末句云:「其心若水,其死若休。临风敬吊,愿与神游。」盖德裕将终之语。执谊亦由宰相贬崖州司户,故云。然则为大中四年甚明。为误此一年,故以年六十四为六十三。旧书不过数目字误,南部新书乃传闻失实,而新书则武断已甚。
容斋续笔卷一载德裕手帖云:「闰十一月二十日,从表兄崖州司户参军同正李德裕状。」此正是大中四年之闰十一月。发此书后至十二月而卒矣。洪迈亦因史文而误以为三年。
又岑建功本旧唐书校勘记伍捌李德裕传校勘记(寅恪案,据校勘目录,列传自卷壹佰叁拾叁至贰佰皆刘文淇校。)引王鸣盛说竟(王氏说已见前),并附识云:
按通鉴贰佰肆拾捌纪德裕之贬崖州在大中三年,其卒在四年,可证王说之确。
寅恪案,王说初视之似极精确,然考其根据约有二端:一为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中:
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
之一节,一为李卫公别集柒祭韦相执谊文中
维大中四年月日
之一语。其实二者皆有可疑。请依次分别论之于后:
王氏诋新唐书之删去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一节为不当,为武断已甚。今欲判明王说之当否及新书之是非,即以旧书所载李德裕贬崖州司户之诏书证之,可以决定。考旧唐书壹捌下宣宗纪大中三年九月制略云:
守潮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李德裕,可崖州司户参军。所在驰驿发遣,纵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据此,则李德裕在未贬崖州司户参军以前,仍是潮州司马。若如旧唐书李德裕传所载,德裕在既贬潮州司马以后,未贬崖州司户参军以前,其间果尚有贬潮州司户一事者,则德裕贬崖州司户参军之诏书应称其官衔为潮州司户参军,而非潮州司马矣。今诏书既称其官衔为潮州司马,则其间无贬潮州司户参军之事,可以决言。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删去旧传中因上下文重复而传写衍误之「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一句,正足征其比勘精密,胜于旧史之文,复何武断之有?若王氏之臆改二年作三年,三年作四年,六十三作六十四,则诚可谓武断已甚耳。又通鉴贰肆捌略云:
大中元年冬十二月戊午,贬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为潮州司马。大中二年秋九月甲子再贬潮州司马李德裕为崖州司户。(唐大诏令集伍捌亦载此制。)
据其所书德裕由潮州再贬崖州之官衔为「潮州司马」,与旧唐书宣宗纪所载者适相符合,亦足证德裕无贬潮州司户之事也。又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云:
大中二年自洛阳水路经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阳。
而旧唐书宣宗纪及李德裕传均载德裕于大中元年秋由太子少保分司东都再贬潮州司马。据旧唐书宣宗纪,德裕贬崖州司户诏书有「所在驰驿发遣」之语,其贬潮州司马之诏书,两唐书虽皆不载,但唐大诏令集伍捌尚存此制。其文亦有「仍仰所在驰驿发遣」之语。夫当宣宗初政,牛党诸人皆欲杀敌党党魁而甘心之时,德裕以万里严谴之罪人,转得从容濡滞,至于一岁有余之久,揆之情理,证以法例,皆无其事,可以断言。此旧书德裕传显然譌误之处。而嘉定王氏及其他诸史家亦未致疑,如冯浩玉谿生年谱反据以为说,殊可异也。又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通鉴、南部新书以及旧唐书李德裕传俱系德裕贬崖州于大中二年。唐大诏令集伍捌载李德裕崖州司户制下亦注:「大中二年九月」,独旧唐书宣宗纪载其事于大中三年九月,此又旧纪之误,不待言也。
又考旧唐书宣宗纪云:
大中三年十二月,追谥顺宗曰:至德弘道大圣大安孝皇帝,宪宗曰:昭文章武大圣至神孝皇帝。(依通鉴及唐大诏令集柒捌增「弘道」「至神」四字。)
崖州司户参军李德裕卒。
同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云:
至[大中]三年正月,方达珠崖郡。十二月卒。时年六十三。
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云:
明年(大中三年)卒,年六十三。
通鉴贰肆捌唐纪云:
大中三年闰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复河湟,请上尊号。上曰:「宪宗常有志复河湟,以中原方用兵,未遂而崩。今乃克成先志耳。其议加顺宪二庙尊谥,以昭功烈。」
甲戌,追上顺宗谥曰:至德弘道大圣大安孝皇帝,宪宗谥曰:昭文章武大圣至神孝皇帝。仍改题神主。
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通鉴纪事本末叁伍下朋党之祸条云:
[宣宗大中]三年闰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寅恪案,通鉴书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于甲戌追上顺宪二宗谥号之后。通鉴目录贰肆亦书上辞尊号,加顺宪谥于李德裕卒之前。可知温公元本即已如此,并无误写。但甲戌追上顺宪二宗谥号,既上承(大中三年)闰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复河湟请上尊号之纪载,故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一语,依文义次序,自应系于闰十一月。此通鉴纪事本末所以直书「[宣宗大中]三年闰冬十一月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也。然检刘羲叟长历及陈垣氏二十史朔闰表,大中三年闰十一月辛巳朔,十二月庚戌朔,据旧唐书宣宗纪追上顺宪谥号在大中三年十二月,则通鉴所系追上顺宪二宗谥号之上,脱去「十二月」三字。其甲戌乃十二月甲戌,即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十二月二十五日既为甲戌,则同月之内,己未之干支祇能在甲戌之前,不能在甲戌之后。以十二月庚戌朔推之,则己未为十二月十日。此与南部新书卷戊之
李太尉以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于贬所
之语适合。是年闰十一月朔日既为辛巳,无论如何,其月内不能有己未之日。
故通鉴应将「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一语,移于甲戌追上顺宪谥号之前,又应于甲戌之前,补书「十二月」三字,方合事实。若通鉴纪事本末之书「(宣宗大中)三年闰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实依据通鉴元本脱误之记载,而不悟其月日之不可通。又冯浩玉谿生诗详注补采徐德泓陆鸣皋合解之说,以为「己未当入明年正月」其为不可能,更不待辨也。
又王氏谓德裕手帖之闰十一月正是大中四年之闰十一月。洪迈亦因史文而误以为三年。寅恪检古今人所编长历,惟大中三年有闰十一月,大中四年并无闰月之可能。此正容斋之不误,而西庄之大误也。徧检通鉴及通鉴目录纪事本末等书,其纪李德裕之卒皆在大中三年,无一在大中四年者。刘氏所见,宁有异本?盖与王氏之误以闰十一月属之大中四年者,同一检书疏忽所致。而此清代二学人一则以为洪说之误,一则以为王说之确。由今观之,不亦大可笑耶?
王氏所以持李德裕卒于大中四年之说,其最重要之根据,实为德裕祭韦执谊文所记年月。考李卫公别集柒祭韦相执谊文云:
维大中四年月日,赵郡李德裕谨以蔬醴之奠,敬祭于故相韦公仆射之灵。
寅恪案,旧唐书壹肆宪宗纪云:
永贞元年十一月(寅恪案,「十一月」三字元本阙,今据新唐书柒宪宗纪、陆贰宰相表及通鉴贰叁陆补。)壬申,贬正议大夫中书侍郎平章事韦执谊为崖州司马。(寅恪案,旧唐书壹叁伍、新唐书壹陆捌韦执谊传俱作崖州司户参军。而与韩愈顺宗实录伍、两唐书宪宗纪、新唐书宰相表、通鉴及太平广记壹伍叁引感定录等之作崖州司马者不同。唐大诏令集伍柒贬降门上载有韦执谊贬崖州司马制,故作崖州司马当不误。而两唐书执谊传之作崖州司户参军者,岂初贬司马,其后再贬司户参军耶?以旧唐书李德裕传误书德裕再贬潮州司户之例观之,疑两唐书执谊传之作司户参军者误也。)
据此,可知韦执谊一生所历最高之官阶为正议大夫中书侍郎。考旧唐书肆贰职官志略云:
从第二品。
尚书左右仆射。
正第四品上阶。
中书侍郎(旧正四品下阶。开元令加入上阶也)。
正议大夫(文散官也)。
据此,执谊最后所历官阶距仆射尚差二级。又据韩愈顺宗实录伍云:
[王]叔文败后数月,乃贬执谊为崖州司马。后二年病死海上。
则是执谊死后之较短期间无追赠仆射之事可知也。大概死后追赠仆射可能之机会约共有三:一出自朝廷特恩昭雪,以常识言之,此节似不可能。盖自元和迄于大中,唐室继承诸帝悉为宪宗之子孙。无缘特翻永贞内禅之旧案,而追赠执谊以生前所未践历之官阶也。惟据范摅云谿友议中赞皇勋条(据涵芬楼影印鐡琴铜剑楼本)云:
先是韦相公执谊得罪薨变于此(朱崖),今有韦公山。柳宗元员外与韦丞相有龆年之好,三致书与广州赵尚书宗儒相公,劝表雪韦公之罪,始诏归葬京兆,至今山名不革矣。赞皇感其远谪不还,为文祭曰:「维大中年月日,赵郡李德裕谨以蔬醴之奠,敬祭于故相国韦公仆射之灵。」
寅恪案,范氏之言殊有可疑。据柳河东集叁伍载上广州赵宗儒尚书陈情启又贺赵江陵宗儒辟符载启、叁陆载上江陵赵相公寄所着文启,范氏所言自是指此三启,因柳集中别无其他相当之文字也。其中上广州赵宗儒尚书陈情启系上赵昌,而非上赵宗儒。盖元和元年赵昌以安南都护代徐申为岭南节度使,至四年昌移荆南节度使,又迁太子宾客,然后赵宗儒代其荆南之任。旧唐书壹伍壹、新唐书壹柒拾赵昌传及旧唐书壹陆柒、新唐书壹伍壹赵宗儒传皆可证明宗儒始终未尝镇岭南。独昌先镇岭南,后徙荆南,昌对于宗儒之阙系,实为荆南节度之前后任。(详见沈氏唐书合参方镇年表玖拾荆南条、玖肆岭南条及吴氏唐方镇年表考证下荆南条。)柳集遂以此淆混致误。今柳集三启俱存,无一字涉及韦执谊,此其最可疑者也。即使别有三书,不载今柳集中,然范氏仅言「始诏归葬」,而不言赠官。夫归葬与赠官截然为不同之二事,观下文所考李德裕之例即可知。德裕祭文何以称之为仆射?考新唐书伍玖艺文志子部小说家类载范摅云谿友议三卷。注云:「咸通时,自称五云谿人。」则范氏乃咸通时人。其时韦执谊子绚正为义武军节度使(详见下文),执谊之得追赠仆射,当即在此时,而决不能早在大中之初岁,此其又可疑者也。再退一步言,即使韦执谊果于元和初年即得赠仆射之衔,而德裕祭文复非伪作者,则今传世李卫公别集中祭韦相执谊文,即王氏用以为德裕卒于大中四年说之根据者,实从云谿友议采辑而来。今范氏书为「维大中年月日」,而非「维大中四年月日」。其「四」字乃原本所无,后人误增入者。故王氏立说之最后根据既已觅得之后,不但不能助成其说,反足以丧失其自身立足之凭借,然此岂王氏当日之所能料及者哉!二为执谊之子孙,请削己身之官阶,以回赠其父祖,然此非通常追赠之例。若果有是者,则史家应于执谊传末附载其事,如旧唐书壹贰叁及新唐书壹肆玖刘晏传均附载晏子执经为太常博士,请削己官,回赠其父之例是也。今两唐书执谊传末无其子孙削官追赠其父祖之语,可知本无其事,非史家记载有所阙略也。三为执谊之子孙显达以后,如遇朝廷大礼庆典普恩追赠之时,即可依己身官爵,追赠其父祖,此为通常追赠之例。执谊若死后果蒙追赠为仆射者,则此例为最可能。然亦须执谊之子孙至迟必须在大中四年以前已历贵仕,始有此可能之机会也。考新唐书柒肆上宰相世系表韦氏龙门公房条载:
新唐书伍玖艺文志子部小说家类载:
韦绚刘公嘉话录一卷。(绚,字文明,执谊子也。咸通义武军节度使。刘公,禹锡也。)(寅恪案,沈炳震新旧唐书合参本引此文「执谊」二字作「秘如」,未知何据。)
寅恪案,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所载执谊诸子虽无绚之名。但昶字文明,与新唐书艺文志所载绚之字符合。且即以嘉话录言,亦可见其与刘禹锡交谊之深切。衡以韦刘永贞同党之关系,艺文志所言虽未知何所依据,但绚为执谊之子,似可无疑。或者绚乃昶之改名耶?又考今传世嘉话录有绚自序一篇,末题:
时大中十年二月朝散大夫江陵少尹上柱国京兆韦绚序。
考旧唐书肆贰职官志略云:
从第五品下阶。
朝散大夫(文散官)。
新唐书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西都东都北都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府尹各一人,从三品。少尹二人,从四品下。
据此,可推定韦绚于大中十年二月以前,无追赠其父仆射官阶之可能。又据孙星衍邢澍寰宇访碑录肆直隶曲阳云:
北岳庙有咸通六年二月易定观察使韦绚题名。
寅恪案,旧唐书壹肆壹张孝忠传略云:
后定州刺史杨政义以州降,孝忠遂有易定之地。时既诛[李]惟岳,分四州,各置观察使。[王]武俊得恒州,康日知得深赵二州,孝忠得易州。以成德军额在恒州,孝忠既降政义,朝廷乃于定州置义武军,以孝忠检校兵部尚书,为义武军节度易定沧等州观察等使。沧州本隶成德军,既移隶义武,孝忠遣牙将程华往沧州,即令摄刺史事。及朱滔王武俊称伪国,华与孝忠阻绝,不能相援。华婴城拒贼,一州获全。朝廷嘉之,乃拜华沧州刺史御史中丞,充横海军使。仍改名曰华,令每岁以沧州税钱十二万贯供义武军。
新唐书陆陆方镇表略云:
建中三年置义武军。
贞元三年置横海军节度使,领沧景二州,治沧州。
据此,则北岳庙咸通六年二月韦绚题名之官职为易定观察使,则新唐书艺文志谓绚为咸通义武军节度使,殊信而有征。唐代节度使往往带检校尚书仆射之衔,则其追赠父祖以仆射之官,自有可能。然韦绚之任节度使,实在懿宗咸通中叶,上距宣宗大中四年,约有十五载之久。又据刘公嘉话录自序,则韦绚于大中十年尚是江陵少尹之职,则大中四年李德裕在崖州时,尚不能称韦执谊为仆射也。至宰相表载执谊子曈为郑州刺史,未审是何年月。但据新唐书陆伍方镇表略云:
乾元元年,淮南西道节度徙治郑州。乾元二年,废淮南西道节度使,置郑陈节度使,治郑州。是年,复置淮南西道节度使,治寿州。上元二年,废郑陈节度,以郑陈亳颍四州隶淮西。
然则郑州虽一度曾为淮西及郑陈二节度使之治所,其时间极短,皆在肃宗之世。自此以后,即非节度使治所。韦曈之任郑州刺史,以时代考之,自在肃宗之后。既在肃宗之后,则其郑州刺史无缘为节度使兼领之职。韦曈既非节度使而兼领郑州刺史,则执谊亦不致因其子之为郑州刺史,而得受仆射之常例追赠,更可知矣。总之,执谊虽有受其子孙依例追赠仆射之可能,但在宣宗大中四年以前,则疑无其事也。
南部新书己云:
李太尉之在崖州也。郡有北亭子,谓之望阙亭。公每登临,未尝不北睇悲咽。有诗曰:独上江亭望帝京。鸟飞犹是半年程。青山也恐人归去,百匝千遭绕郡城。今传太尉崖州之诗,皆仇家所作,祇此一首亲作也。(寅恪案,云谿友议中及唐语林柒亦载此诗。)
唐语林柒云:
[李德裕]南贬,有甘露寺僧允躬者,记其行事,空言无行实,盖仇怨假托为之。(寅恪案,唐大中时,日本国求法僧圆珍福州温州台州求得经律论疏记外书等目录载有允躬录南中李太尉事一卷。)
寅恪案,李卫公别集乃后人缀缉而成。其卷柒所收祭韦相执谊文,除云谿友议外,若文苑英华及唐文粹等总集皆未选录。大约即采自范氏之书。此文疑如南部新书所言,乃仇家伪作。故以仆射称韦执谊,致与大中四年以前之事实不符也。夫王氏李德裕卒于大中四年之说,其最强有力之证据,在此祭文。若此祭文为伪造,或虽非伪造,而其原本实无「大中四年」之「四」字,则其说之难成立,自不待详辨矣。
至李德裕享年之数,亦有可得而论者。若取正史所载与其自身引用材料或其他可信之材料,互相参校,莫不符会。野史小说之所记,则往往自相冲突,或与其他可信之材料不合。今取诸书违异之说,一一比勘,益足见王氏李德裕享年六十四之说之不可信也。
两唐书李德裕传同纪德裕之卒年为大中三年,其享年之数为六十三(见前所引)。
兹先以传文所载及德裕自着互勘,以见其符会与否?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载其自作之穷愁志中其论冥数略云:
及为中丞,闽中隐者叩门请见曰:公不早去。冬必作相,祸将至矣!若亟请居外,则代公者受患。是秋出镇吴门,时年三十六岁。(寅恪案,今李卫公外集肆、太平广记捌肆及全唐文柒壹拾等引此文皆无「时年三十六」一句。今日殊无理由可以疑旧传此句为增入者。或原本此句为自注小字,其他诸本皆以传写略去耳。)
寅恪案,其论冥数颇有可疑之处,不知是否真为德裕所作。但旧唐书德裕传之纪事则适与此论所言符合。如旧唐书壹陆穆宗纪云:
长庆二年九月癸卯,以御史中丞李德裕为润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处置使。
据此,德裕自言于长庆二年岁次壬寅其年三十六岁。则上数至贞元三年岁次丁卯德裕始生。下数至大中三年岁次己巳为六十三岁。是传文与传所认为之德裕自着符会之一证。
又旧唐书李德裕传云:
开成二年五月,授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使事。五年正月,武宗即位。七月,召德裕于淮南。九月,授门下侍郎同平章事。初,德裕父吉甫年五十一出镇淮南,五十四自淮南复相。今德裕镇淮南,复入相,一如父之年,亦为异事。
寅恪案,旧唐书壹肆捌李吉甫传(新唐书壹肆陆李吉甫传同。又新传疑兼采王起所作李赵公行状,非如吴缜赵翼所言据会昌重修宪宗实录也。俟考。)云:
其年(元和三年)九月,拜检校兵部尚书兼中书侍郎平章事,充淮南节度使。[元和]五年冬,裴垍病免。明年(元和六年)正月,授吉甫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侍郎平章事。元和九年冬,暴病卒,年五十七。
寅恪案,吉甫卒于元和九年,年五十七,则元和三年出镇淮南,其年为五十一。元和六年自淮南入相,其年为五十四。德裕卒于大中三年,年六十三。开成二年镇淮南,其年为五十一。开成五年自淮南入相,年五十四。凡此正史所纪,皆互相适合,无一参错者也。若观野史小说,则殊不然。兹迻写数则于下,不待详辨,即可知其自相冲突,或与事实不合也。
南部新书戊云:
李太尉以大中二年正月三日贬潮州司马。当年十月十六日再贬崖州司户。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于贬所。年六十四。
寅恪案,钱希白既言其卒于大中三年,又言其享年六十四,则此二端自相冲突。盖据德裕自着之论冥数,长庆二年其年为三十六,则大中三年应为六十三,而非六十四也。
又续前定录略云:
太尉李公为并州从事。到职未旬日,忽有王山人者,诣门请谒曰:「某善按年也。」请虚正寝,备几案纸笔香水而已!因令垂帘静伺之。顷之,王生曰:「可验矣!」纸上书八字,甚大。且有楷注曰:「位极人臣。寿六十四。」及会昌朝三行策,至一品,薨于海南,果符王生所按之年。
又太平广记壹伍陆引感定录云:
又同书同卷同条引补录纪传略云:
德裕为太子少傅分司东都时,尝闻一僧善知人祸福,因召之。僧曰:「公灾未已,当南行万里。」德裕甚不乐。明日复召之。僧请结坛三日。又曰:「公南行之期定矣。」德裕问:「南行还乎?」曰:「公食羊万口,有五百未满,必当还矣。」后旬余,灵武帅馈羊五百。大惊,召僧告其事,且欲还之。僧曰:「还之无益,南行其不返乎。」俄相次贬降,至崖州掾。竟终于贬所,时年六十三。
寅恪案,续前定录及补录纪传所言,皆属于小说家文学想像之范围,不可视同史学家考信征实之材料,与之斤斤辨论也。但据此可知关于德裕享年之数,当时社会即有六十三及六十四不同之二说。其所以致此歧说者,殆因德裕大中三年之年终,卒于海外,其死闻达至京洛、普传社会之时,必已逾岁,而在大中四年矣。此野史小说遂因有较正史迟一岁之记载,而以为卒于大中四年或享年六十四之故欤?至感定录所言年岁与史实不合,其误甚明,不待赘言。钱大昕疑年录壹书「李文饶六十三。生贞元三年丁卯。卒大中三年己巳」,其下注云:
续前定录、南部新书俱云:「六十四。」王西庄据卫公别集有大中四年祭韦丞相执谊文,断为四年。卒六十四。今据本传。
寅恪案,钱氏虽不显言王氏之非,然其所依据仍从唐史本传。较之刘孟瞻之误检通鉴之纪年,复误信王西庄于大中四年之误置闰月者,其学识相去悬远,信为清代史学家第一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