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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

金明馆丛稿初编 陈寅恪 7775 2024-10-22 05:04

  

  寅恪于清华学报第拾卷第叁期元微之遣悲怀诗之原题及其次序文中,曾据「今日俸钱过十万」之句,以为微之作此诗,疑在通州司马权知州务之时,非权刺史之职,不能有「过十万」之月俸也。唐代官俸随时随地互不相同,今存史料,殊不完具,不易知其详实之数额。故所依据以推测者,亦不敢自信以为定说。不过欲藉此提出问题,以资讨论。前文已声明此意,兹复别立一不同之假设,以备参证。但其主旨不在考定微之作诗之年月,而在拈出唐代地方官吏俸料钱之一公案。此为是篇与前文不同之点。傥承读诗论世之君子,并取参究,赐以教诲,尤所感幸!

  白氏文集壹肆有感元九悼亡诗,因为代答三首。其二为答骑马入空台五律。此诗今元氏长庆集玖原题作空屋题,下注云:「十月十四日夜。」据昌黎先生集贰肆监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略云:

  [夫人]以元和四年七月九日卒。其年之十月十三日葬咸阳。

  微之次年春即贬江陵府士曹参军事。故知微之空屋题诗注之「十月十四日夜」,乃元和四年十月十四日夜,即韦氏葬于咸阳之次夕。观其「更想咸阳道,魂车昨夜回」之句,可证是时微之以监察御史分务东台,故以职事留于洛阳。此乐天代答诗所以有「鳏夫仍系职」及「寂寞咸阳道,家人覆墓回」之句也。其三为山驿梦七绝。今元氏长庆集玖原题作感梦。据其「影绝魂消动隔年」及「今夜商山馆中梦」之句,知此诗为微之于元和五年春贬江陵士曹参军,途经商山驿馆时之所作也。

  今白氏文集第壹肆卷中所载之诗,其著作先后相距有至二十年以上者,如王昭君二首,下注云:「时年十七。」考乐天生于大历七年。其十七岁为贞元四年,其答山驿梦一诗,至早作于元和五年春微之贬江陵之后。自贞元四年至元和五年,其间有二十一年之久。此著作年月先后相距甚久最着之例也。据此推论,则乐天代答诗三首,其一答谢家最小偏怜女七律及微之之原作,究作于何时,殊不易考定,即使微之此首原作亦与其他空屋题、感梦二首为相距不久之时所作,而「谢公最小偏怜女」一首,亦不能作于贬江陵以前,因韦氏未卒之时,微之已任监察御史,(据新唐书伍伍食货志,监察御史俸钱三万。)及其由监察御史贬江陵士曹参军之后,官职与前不同,俸钱方能有多寡之别也。又微之此首原作,虽不能确知作于何时,但今白集诸诗与代答三首同列于第壹肆卷者,其中多是元和五年白公在长安时所作,白和元诗,其间距离不得太长,故微之谢公一首,颇有作于谪江陵时之可能。若果如此,无论此诗所言「俸钱过十万」之数,与唐会要玖壹、册府元龟伍佰陆及新唐书伍伍食货志所载京兆诸府判司月俸之额相差甚远,按之法制,固不相合,而微之一由御史贬为士曹,即有如斯厚俸,则不得身入帝城,复何足以为恨,是于人情亦不可通。此点诚关系唐代官俸全部之问题,非仅限于一诗一句之考证而已。遂旁搜资料,重加审查,别拟假设,以为解释。

  关于唐代官吏俸料制度,今唐会要玖壹至玖贰内外官料钱门、册府元龟伍佰陆邦计部俸禄门及新唐书伍伍食货志诸书,所载皆极不完备,故元白诗中俸料问题,颇难作精密之研究,仅能依据会要册府所载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之数,并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会昌时百官俸钱定额,与元白诗文之涉及俸料钱者,互相比证,以资推论,盖元白著作与此二时代相距最近故也。现存微之诗中言及俸钱者,寅恪前文亦已论及,今祇取乐天诗文关涉俸料者释证之。乐天诗文多言及禄俸,昔人已尝注意,如容斋五笔捌白公说俸禄条,即是其例。本文材料虽亦承用洪氏之书,然洪氏随笔之旨趣在记述白公之「立身廉清,家无余积。」本文则在考释唐代京官外官俸料不同之问题,及证明肃代以后,内轻外重与社会经济之情势,故所论与之迥别。读者幸取而并观之,亦不敢掠美于前贤之微意也。

  白集伍常乐里闲居偶题十六韵,时为校书郎云:

  俸钱万六千,月给亦有余。

  寅恪案,唐会要玖壹册府元龟伍佰陆(下引此两书,其卷数不别标明者,悉与此同。又为行文便利之故,后有重复引用此两书之材料,亦不注出。)载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数略云:

  校书正字[等]各十六贯文。(寅恪案,册府「校」作「较」,误。「贯」作「千」,义同。)

  新唐书伍伍(下引此书,其卷数不别标明者,悉与此同。又后有重复引用此书之材料,亦不注出。)食货志载会昌后官俸额略云:

  秘书省崇文弘文馆校书郎正字[等]万六千。

  据此,与诗所言之数相合。

  又白集壹贰为左拾遗时作醉后走笔酬刘五主簿长句之赠云:

  月慙谏纸二百张,岁愧俸钱三十万。(寅恪案,容斋五笔捌白公说俸禄条「二百张」作「二千张」。)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拾遗[等]各三十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拾遗[等]三万。

  据此,与诗所言之数相合。唐代俸钱自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以后,本应以月计(见上引三书开元二十四年条)。此不过避上句谏纸月计之重复,故易为岁计,而举其成数耳。

  又白集贰玖再授宾客分司云:

  俸钱七八万,给受无虚月。

  同书叁伍刘禹锡罢太子宾客除秘书监时酬梦得贫居咏怀见赠云:

  日望挥金贺新命,俸钱依旧又如何。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太子宾客诸卿监[等]各八十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秘书殿中内侍监太子宾客[等]八万。

  据此,太子宾客月俸八万,与诗言「七八万」之数略同。又太子宾客与秘书监俸钱额数相等,诗言「俸钱依旧」,亦相符合。

  又白集叁叁从同州刺史改授太子少傅分司云:

  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

  同书叁陆为太子少傅分司时春日闲居三首之三云:

  又问俸厚薄,百千随月至。

  同书叁柒以刑部尚书致仕后自咏老身,示诸家属云:

  寿及七十五,俸沾五十千。

  同书同卷刑部尚书致仕云:

  半俸资身亦有余。

  同书同卷狂吟七言十四韵略云:

  俸随日计钱盈贯。(自注:「尚书致仕请半俸。」)

  同书同卷赠诸少年云:

  老慙退马沾刍秣。(自注:「谓致仕半禄也。」)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六尚书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尚书太子少保少傅[等]百万。(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应互易。)

  又册府元龟云:

  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礼部尚书萧昕为工部尚书,前太子少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料。后授致仕官者,并宜准此。旧例致仕官给半禄及赐帛,俸料悉绝。帝念归老之臣,时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据会要册府,太子少傅尚书月俸俱一百贯文,即十万。致仕半俸为十万之半数,即五万,或五十贯,皆与诗所言之数相合。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至十倍。疑唐代旧文,本以贯计,新书改「贯」为「千」时,譌为「万」,遂进一位。今但取新志与会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譌误。况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计,尤显然易见也。

  又白集伍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问题,于此姑置不论。唐会要册府元龟贞元四年勅定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京兆府县官惟两县簿尉减五千。(寅恪案,「减」字从册府。会要作「加」,疑误。)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上二书载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略云:

  京兆判司两县丞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俸钱定额略云:

  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万五千。

  据此,大历贞元及会昌时,京兆府户曹参军月俸祇三万五千,与诗言之数,不相符合。

  又白集贰陆送陕州王司马建赴任云:

  公事忙闲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叁拾:「[京兆]少尹二人从四品下」注云:「魏晋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为司马。炀帝改为赞治,后改为丞。皇朝曰治中,后避高宗讳,改曰司马。开元初,改为少尹,置二员。」然则,「同少尹」即同于京兆少尹也。)料钱多少敌尚书。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大历十二年四月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六十贯文。

  又同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旧唐书叁捌地理志陕州大都督府条云:

  广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师,车驾幸陕州,仍以陕为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迁都洛阳,驻跸陕州,改为兴德府。

  据此,陕州在乐天时代,实为大都督府。其司马料钱准上州别驾例支给,为五万五千文,颇与尚书之料钱六万文相近也。但此仅依大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勅定之官书纸面材料而言。乐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则别为考释如下。

  检白集此诗前第肆题为大和戊申岁大有年诗。前第叁题为赠悼怀太子挽歌辞二首题下自注:「奉诏撰进。」据新唐书捌贰敬宗五子传略云:

  悼怀太子普,大和二年薨。帝(文宗)恻念不能已,故赠恤加焉。

  是亦作于太和二年戊申。由是观之,送王司马诗当亦作于此年,或距离不甚远之时间。考太和二年去大历十二年为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较近之材料如唐会要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一百贯文。京兆府县官。(唯两县簿尉减五千文,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书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定加给料钱条,仅载少尹五十贯,未载司马月料。其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今着其数。尚书[等]百万。(寅恪案,「百」当作「十」,见前所论。)上州别驾五万五千,上州长史司马五万。

  据此,则尚书每月俸料为一百贯,或十万文。而陕州大都督府司马准上州别驾例,仍为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其额数相差甚多,不得如乐天诗所言司马之料钱「敌尚书」矣。岂当日陕州司马实支之额数亦近于十万,几与尚书相等耶?

  又白集肆叁江州司马厅记略云:

  案唐典上州司马秩五品。(寅恪案,乐天此语乃据唐六典叁拾「上州司马一人从五品下」之制度而言。其下「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等语,乃据元和十三年作厅记时之实况而言。读者须分别观之,不可误会也。)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予佐是郡,行四年矣。时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记。

  同书肆伍与元九书略云:

  今虽谪佐远郡,而官品至第五,月俸四五万。浔阳腊月,江风苦寒,岁暮鲜欢,夜长无睡,引笔铺纸,有念则书,言无次第,勿以繁杂为倦,且以代一夕之话也。

  寅恪案,上引会要及册府载大历十二年五月勅定料钱数云:

  [上州]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后俸额略云:

  上州长史司马[等]五万。

  据此,大历会昌俸料钱之数,与与元九书约略相合,而与司马厅记所言则相差甚远。又汪立名本白香山诗集引年谱旧本元和十年乙未条下略云:

  初到江州有诗云:「树木凋疏山雨后。」又江楼闻砧诗云:「江人授衣晚,十月始闻砧。」当是秋末冬初始到也。腊月有与元九书。

  然则乐天与元九书作于元和十年十二月初抵江州莅任未久之时,江州司马厅记作于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佐郡将及四年之时。此四年之间,官职既是依旧,俸钱自无变更。且以本人述己身之俸料,决无误记之事。但取此两文互相比勘,相差竟至二三万之多。容斋五笔捌白公说俸禄条虽引江州司马厅记,而忘却与元九书中亦有「月俸四五万」之语,以未比较,遂不觉其前后矛盾也。鄙意乐天两文所以互异之故,实由与元九书中江州司马月俸之数,乃其元和十年初冬始到新任时,仅据官书纸面一般通则记载之定额而言,其时尚未知当日地方特别收入之实数。至元和十三年秋,作江州司马厅记时,则莅任已行将四年,既知其地方特别之实数,遂于官舍厅记中言及之。此厅记之文,必是当日地方特别规定之常额,较之与元九书中所言,更宜可信。唯与元九书所言,虽与事实不符,然取与流传至今根据唐代中央政府颁布之材料,如会要册府唐书等,以相比勘,则转与之相合,益可证知乐天作与元九书时,祇依官书纸面一般通则之额数也。综合以上所比证之例言之,凡关于中央政府官吏之俸料,史籍所载额数,与乐天诗文所言者无不相合。独至地方官吏,(京兆府县官吏,史籍虽附系于京官之后,其实亦地方官吏也。)则史籍所载,与乐天诗文所言者,多不相合。且乐天诗文所言之数,悉较史籍所载定额为多。据此可以推知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而可以认为正当之收入者,为数远在中央官吏之上。如白氏文集陆肆策林叁省官并俸减使职条云:

  兵兴以来,诸道使府,或因权宜而置职,一置而不停。或因暂劳而加俸,一加而无减,至使职多于郡县之吏,俸优于台省之官。积习生常,烦费滋甚。

  即是其例证。

  又内外官吏同一时间,同一官职,而俸料亦因人因地而互异,如唐会要云:

  [大历]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衮与杨绾同掌枢务,道不同。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绾与衮奏请加之。时[韩]滉判度支,衮与滉各骋私怀,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

  唐会要册府元龟元和七年中书门下奏略云:

  艰难以来,网禁渐弛,于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刺史无大小,给皆千贯。常衮为相,始立限约。至李泌又量其闲剧,随事增加。闲剧之间,厚薄顿异。

  即是其例证。故考史者不可但依官书纸面之记载,遽尔断定官吏俸料之实数。祇可随时随地随人随事,偶有特别之记载,因而得以依据证实之。若欲获一全部系统之知识,殊非易事。此亦治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乐天诗文中言俸料者比证既竟,兹再推论微之「谢公最小偏怜女」诗之问题。

  新唐书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江陵[等]府,府尹各一人。少尹二人。司录参军二人。功曹,仓曹,户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参军事各二人。

  唐会要册府元龟记载大历十二年料钱之数略云:

  京兆及诸府少尹[等]各五十贯文。司录[等]各四十五贯文。判司[等]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会昌后官俸之制略云:

  诸府少尹[等]六万五千。诸府大都督司录参军事[等]四万五千。诸府大都督府判官三万五千。(寅恪案,「官」疑「司」之误。以新志上文已载「节度推官支使防御判官四万」此处不应重出。且作「判司」与会要及册府等所载符合。殆后人习于「判官」之名,而罕见「判司」之语,因以致误欤?)

  据此,会要册府与新志所载,因时代先后有所不同,额数亦参差互异。但此亦关于中晚唐以后,地方政府官吏俸料之额数,其实际无论与任何纸面之定额,皆不符合者也。微之此诗若作于江陵,江陵士曹参军即判司,其月俸纸面额数祇三万五千,去「俸钱过十万」之数,相差甚远,但若例以陕州大都督府司马俸料钱,可由官书纸面之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而实支等于尚书之一百贯,或十万文。江州上州司马月俸,可由官书纸面之四五万,而实支至六七万。如上所论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亦可认为正当收入之推证,及其本人与当权执政者人事之关系,则江陵士曹参军之元微之,「俸钱过十万」,亦非不可能也。总之,此为一假设,仅可备参考,不得视为定论也。

  复次,旧唐书壹陆陆白居易传(可参白集伍玖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进奏陈情状及其年五月六日所进谢官状)云:

  [元和]五年,当改官,上谓崔群曰,居易官卑俸薄,拘于资地,不能超等,其官可听自便奏来。居易奏曰,臣闻姜公辅为内职,求为京府判司,为奉亲也。臣有老母,家贫养薄,乞如公辅例。于是除京兆府户曹参军。

  白集伍初除户曹,喜而言志。诗略云:

  诏授户曹掾,捧诏感君恩。感恩非为己,禄养及吾亲。喧喧车马来,贺客满我门。不以我为贪,知我家内贫。

  杜牧樊川集壹陆载上宰相求湖州三启及上宰相求杭州启,其求杭州启云:

  作刺史,则一家骨肉四处皆泰。为京官,则一家骨肉四处皆困。

  观白氏传及乐天之诗,牧之之启,更可知其时京官外官收入多寡,判若天渊。此则中晚唐士大夫共同之心理及环境,实不独白杜二人为然也。

  又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中书门下奏云:

  诸州刺史既欲责其絜己,须令俸禄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给无制,致使俸薄处,无人愿去,禄厚处,终日争先。

  白集陆肆策林叁使官吏清廉,在均其禄,厚其俸条略云:

  今之官吏所以未尽贞廉者,由禄不均,而俸不足也。不均者,由所在课料重轻不齐也。不足者,由所在官长侵刻不已也。夫上行则下从,身穷则心滥。今官长日侵其利,而望吏之不日侵于人,不可得也。

  此可与上论同时同官而俸料互异之材料相参证,并可知内外官有轻重之别,外官复有厚薄之分也。其余可参赵耘松翼陔余丛考壹柒唐制内外官轻重先后不同条,于此不复备论。兹仅据元白诗文中所言俸料实数,取与现存当时法令规定之定额,互相比证,以见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之有譌误,并标举唐代肃代以后内外官俸不同之特点如此。

  兹更有可附论者,范摅云谿友议卷下艳阳词条载微之诗,此句作「今日赠钱过百万」,其「百」字为「十」字之譌,自不待言。唯其以「俸钱」为「赠钱」,即「赙赠」之意,初视之,似亦可通。但检唐会要贞元十年二月条云:

  诏应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已后,其月俸料宜皆全给,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钱,以为赙赠。

  则是此等「赙赠」祇限于文武朝官之本人身死而言,与其妻无关。故「赠钱」二字,殊不能援引以为解释。况乐天「答谢家最小偏怜女」诗,有「谁知厚俸今无分」之句,更可证范书之误,而微之原诗,此句必为「今日俸钱过十万」,绝无可疑矣。

  (原载一九三五年十月清华学报第拾卷第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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