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修养的新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接管了旧的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陆续兴办了一批新学校,开创和奠定了社会主义教育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要求教师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工农,积极工作,形成“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教师职业道德风尚。
1950年8月2日~11日,在中共中央的直接关怀下,中国教育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国教育工会,会议明确了教育工作者是工人阶级队伍的一部分,教育工会以保护教育工作者利益,提高教育工作者阶级觉悟为主要任务。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亲自接见会议代表张琼,为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委员会题写会名,周恩来总理到会祝贺并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的政治报告,广大教师深受鼓舞。
1952年9月30日教育部就各地教师来信询问“当教师是否算革命工作”的问题,发布了《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报》,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是国家再次明确了教师职业的身份地位。从此,广大教师与其他劳动者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其政治地位随之大有提高。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师范教育,先后召开了多次教育会议,颁布了多个与其相关的文件,为新中国的教师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讨论制定发展、建设新中国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的方针、任务。会议提出,争取十年内基本普及小学教育,以正规师范教育与大量短期培训相结合,五年内培养百万小学教师。[1]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9月教育部还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进修问题的通报》,制定了教师在职培训的要求:“小学教师提高到初级师范毕业的水平”,“一般中学教师则着重提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教育科学水平”。
1955年11月7日教育部发出指示:加强中等学校在职教师业余进修。指示要求在八年内,主要通过教师进修学院和函授学习的形式,将没达到师专毕业程度的教师提高到师专毕业水平。
1956年5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明确规定“师范学校是国家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同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不许歧视小学教师》。社论分析了歧视小学教师的思想根源,提出要依靠各方面的努力,把社会上尊重和爱护小学教师的风气树立起来。
1957年,毛泽东主席提出“又红又专”,要求教师具备无产阶级立场、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思想品德,业务上精益求精。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倡导关怀下,教师地位获得了根本的改善,广大教师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教师队伍呈现出勃勃生机的精神面貌。
二、教师修养的雾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而1958年的教育革命是这段曲折道路的开始。
50年代末开始出现“左”的指导思想,严重地冲击了教育,使这一时期的教师队伍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1957年开始反“右派”斗争,使一批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掀起的“教育革命”开门办学、劳动过多、政治运动和学习接连不断),影响了教师科学文化业务能力的提高。“大跃进”中各级各类学校的盲目猛增,导致师资队伍急剧扩张,教师队伍素质有所下降。
1961年以后,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府对师范学校数量亦作了调整,提高了师资的水平。同年10月,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提出教师是要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师范毕业生应注意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水平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方面要求高一些,严格一些;在文化科学知识方面,基础知识应宽一些、厚一些、博一些,并相当于综合大学同科的水平;此外还应掌握专门的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技巧。师范教育工作的加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1962~1963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中学、大学《暂行工作条例》提出了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以身作则,努力学习,关心政治,钻研业务等要求。
1957年至196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一共制定了28则中小学教师法规,如《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利下放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和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指示》《关于中学教学研究组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使我国中小学教师法规体系雏形略备,加强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但由于受政治运动的冲击,教育指导思想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混乱,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被有的人曲解成为阶级斗争服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途径也偏离了正轨,直接影响了原有法规作用的正常发挥和新法规的制定出台,削弱了中小学教师法规建设应有的连续性、稳定性。
1966年5月,“**”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停课,大批师范学校被迫停办、裁并、搬迁,教师被揪斗甚至迫害,文化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下半年复课后,在师范教育压缩的同时,国家又盲目发展中小学教育,提出了“念小学不出村,念初中不出队,念高中不出社”的口号。致使普通教育迅速膨胀,不少初、高中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民办教师大量增加,师资水平严重下降。“**”十年,使教师队伍的质量下降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然无存,更谈不上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修养建设几乎陷于停顿。
三、教师修养的春风
1976年10月“**”结束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教育事业在“**”中受到灾难性的破坏,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十分混乱,人才培养已出现断层。所以,“**”结束后,整顿教育就成了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1977年7月,邓小平同志恢复工作后,自告奋勇地去抓科学和教育工作,成为这两条战线上拨乱反正的直接领导者。至此,教师队伍建设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同年8月,刚刚复出的邓小平同志主持召开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作出于当年恢复高考的决定。高考的恢复引发了全社会的读书热,很多青年人的求知欲、读书欲被唤醒,中国的人才培养也重新走上正常的轨道。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阐述了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4月22日,教育部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邓小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讲道:“尊重教师的劳动,提高教师的质量。一个学校能不能为无产阶级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2]“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当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要热情地关心和帮助教师在思想政治上进步,积极地在优秀的教师中发展党员。要努力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从此,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全国的教育工作也随之拨乱反正,开始步入正轨。
抓好教育,核心问题是抓好教师队伍建设。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30年来办中等师范教育的经验,研究了如何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问题。胡耀邦同志代表中央书记处向广大教师提出3条要求:第一,要有比较渊博的知识;第二,要认真研究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第三,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这就为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此后,政府针对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政策,各师范院校对教学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教学秩序逐步恢复正常,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
1983年8月22日,教育部(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其规定: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②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③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④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对教师的职业首先提出要求并作出规定,从基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到生活作风方面都有所涉及,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完整的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的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出了不懈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不断完善教师政策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980年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强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质量。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者考核合格证书者才能担任教师。”这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作出把好教师入口关的准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
四、教师修养的祥云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该文件明确指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行动指南,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如同一片祥云,给中国的教育和教师教育带来了吉祥。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这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进入专业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队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99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制定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它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1997年,教育部(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再次修订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关于道德规范的八个条款,使教师修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正式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启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至此,教师队伍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快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教师修养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适应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模式转变,已成为当前教师修养建设的重大课题。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该决定还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要求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它对教师素质提出的要求,既是教师修养的目标,又是教师教育活动中要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教师修养建设的方向。
该决定还提出“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拓宽了非师范毕业生中的优秀青年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从整体上优化了教师队伍,提高了教师队伍的质量。
2007年8月31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第23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到:“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师是关键。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他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几点希望:“一是希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二是希望广大教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三是希望广大教师勇于创新、奋发进取;四是希望广大教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4]2008年9月1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教师道德的基本要求修改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6个条款,其基本内容继承了中国优秀的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规划纲要》第17章分5部分阐述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提出“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要“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国培计划”的实施十分有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①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加强教师的理论修养。②转变了教师的理念,改进了教师的教学方法。③接受新的教育信息,以适应教育规律。④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对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有很好的作用。2011年1月4日,教育部发布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012年8月20日,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提出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高,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教师教育工作的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2年9月6提出《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该文件着重从教师教育体系构建、标准体系、培养培训制度、教育模式、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质量评估和经费保障8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2012年9月7日,温家宝同志在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温家宝同志指出,教师是立教之本,有高水平的教师,才有高水平的教育。为此,一要坚持教书与育人并重。教师要把教书放在第一位。只有教好书,才能育好人。要把教好书作为教师评价、晋升的主要依据。学校教师搞科研、发表论文要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同时,教师要时刻加强师德修养,做到“既美其道,又慎其行”,以自己的学识、品行和人格,影响和塑造学生,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二要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要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规范教师和各级各类校长的任职资格,严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三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定期参加培训制度,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为教师交流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保障。[5]
为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3大标准,即《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并于2012年9月14日正式公布。《专业标准》明确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道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它是中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当下,《专业标准》进一步对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进行了细致、专业的梳理和规范,这将有力保证中国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有效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6]
3大标准提出了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基本理念。
(1)师德为先。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幼儿园、小学、中学三大教师专业试行标准均要求教师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德育人胜过任何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也是时代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细节决定成败,师德建设从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开始,将会对学生、对师德建设乃至对整个教育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以学生为本。教师要真心诚意地承认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把自己置于引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地位上,起到指导作用。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健康快乐地成长。
3大标准均提出教师要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其中,《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保护幼儿安全方面,要求教师遇到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幼儿园教师要做到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并要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学生生理健康教育方面对教师作出要求,提出教师需“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在教育教学方面,强调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则提出要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强**师要了解中学生,平等地与中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3)能力为重。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的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教学中,教师多给学生创设一些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自主学习,必要时提供帮助,学生不仅学会知识,掌握技能,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学习、获得技能的方法;教师少一些纸上谈兵,尝试走出教室,在天地间,在动手动脑中,让教学变得充满活力,在生存与生活的实际锻炼中,接受考验,学生因此变得富有实践的能力。
江泽民同志1995年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这就是说不仅要让学生去想象,而且要让学生敢于去想象。创新不仅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一个人进步的内核。教学中,走出既定的一问一答的教学模式,多一些思辨,让学生的好奇得到增长而不是扼杀,让活泼可爱在学生身上尽可能长久驻足。坚持以创新能力为重,让学生具有成长成才的强劲动力。
(4)终身学习。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年代,新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突飞猛进地发展,不断改变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这需要教师不断提高对新知识、新科技的掌握能力,以及对新环境、新变化的应对能力。教师不能满足于在学校学得的那点东西,要注意及时“充电”,更新知识,不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就会成为竞争的失败者。在这种形势下,教师要深入开展读书学习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教师要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具备教书育人的实践能力,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三大标准既体现了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教育发展对教师素质的新要求,是传统与变革的有机结合。
教师专业标准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突出师德要求,要求教师要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三是强调实践能力,要求教师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不断研究,改善教育教学工作,提升专业能力。四是体现时代特点,要求教师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7]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基础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教师队伍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大幅度提升,教师的素质也逐步提高。多年来广大教师在比较清苦的条件下,在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呕心沥血,无私牵献,教书育人,为祖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爱校如家,辛勤育人,为人师表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是,必须看到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对教育职业缺乏责任心,过分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以罚代教、以教谋私;热衷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个别教师甚至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这些问题有悖于教师修养,有损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社会舆论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因此,加强教师修养建设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50年大事记(1949—1959年)》,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63/200408/3444.html,2013-2-1。
[2] 《邓小平文选》(1975-198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05页。
[3] 《邓小平文选》(1975-198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06页。
[4] 胡锦涛:《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教育报》,2007年9月1日,第1版。
[5] 温家宝:《在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中国教育报》,2012年9月10日,第1版。
[6]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国教育报》,2011年12月14日,第3版。
[7] 《制定教师专业标准,建设高素质教师素质》,《中国教育报》,2011年12月12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