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尊重法律,法律的发展是该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据英国学者H.W.F.萨格斯(H.W.F.Saggs)估算,在迄今所发现的楔形文字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献中占95%左右,在阿卡德文献中所占的比例不会少很多。[1]其中包括一些“松散”的契约,尽管实际上主要是一些各种财产的收据、记账单和有关登记记录。在没有文书记录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财产买卖和转让都是无效的。任意伪造和更改文书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每位国王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颁布新法律,宣布自己建立了秩序和正义。在古代苏美尔的书吏学校中,高年级的学生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学习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必须反复地练习和抄写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术语以及法典和一些具体案例的法庭判决书等。由此可见,法律在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美索不达米亚文字的产生相类似,法律可能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不会晚于文字太久。美索不达米亚国王们所宣称的所谓“正义”,最初指的就是经济方面的正义。现存的文献材料很清楚地表明,国王们在“世界四方”建立正义指的就是减免或延缓债务。最初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大部分涉及的是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如各种买卖和转让财产的契约和各类账单等。
一、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改革家和立法者
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改革家和立法者,是苏美尔城邦拉伽什的统治者乌鲁卡基那。改革和立法的主要原因是拉伽什城邦内部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苏美尔各城邦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富、奴隶和霸权,经常发生战争。连绵不断的战争削弱了苏美尔城邦的实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各城邦内部土地兼并严重,城市公民两极分化加剧,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其中尤以拉伽什城邦为甚。拉伽什城邦在恩铁美那即位(约公元前2450年)时,由于大量公民丧失土地,享有公民权之人只有3600人。在卢伽尔安达统治时期,阶级矛盾的尖锐化不仅表现在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十分尖锐,而且还表现在统治阶级内部祭司贵族和王室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主要是因为卢伽尔安达及其家属兼并了拉伽什主神吉尔苏及其妻巴乌女神神庙的土地,并强迫原来免税的神庙纳税。平民则遭受官吏和祭司贵族的双重剥削。卢伽尔安达在全国设立监督官、税吏,巧立名目增收苛捐杂税,祭司贵族则向百姓增收葬礼费。此外,平民战时还要承担兵役。
卢伽尔安达的暴政终于激起广大平民的反抗。公元前2378年,卢伽尔安达的统治被推翻,奴隶主贵族出身的乌鲁卡基那乘机夺取政权,成为拉伽什城邦的“恩西”(后改称“卢伽尔”)。为巩固统治,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乌鲁卡基那针对卢伽尔安达统治时期的各项弊政,进行了历史上已知的第一次社会改革。[2]
乌鲁卡基那将卢伽尔安达及其妻子霸占的神庙土地和建筑物归还给神庙,取消其向僧侣征收的赋税;免除平民所欠王室之赋税,撤销派往各地的监督官和税吏;减轻手工业者的负担;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保护拉伽什城邦公民和依附民的私有财产和身份,禁止官吏及其他人强夺他人财产;禁止以人身作为债务抵押,释放因债务而被奴役或遭拘禁的平民;降低丧葬费用;确立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改变过去以贵族子弟兵为主要军事力量的制度,建立以平民为军队主要力量的制度,用由平民组成的步兵代替由贵族组成的战车兵,等等。改革的内容虽然涉及税收、婚姻与家庭及军队等诸多方面,但可以归结为一个宗旨,即确立私有制形式,减轻平民的负担以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的不断发展。改革确实收到了很大的效果,平民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公民人数扩大了十倍,乌鲁卡基那自称宁吉尔苏神在36000人中授予他“王”权。
虽然现在所知的有关乌鲁卡基那改革的内容并非出自法典之上,而是记载在乌鲁卡基那的档案学家们为纪念新运河开凿所作的铭文之上,但改革无疑具有明显的立法性质,并对之后两河流域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关改革的铭文原文用苏美尔语写成,现存于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图7.1 记录乌鲁卡基那改革内容的锥形铭文。约公元前2350年。出自特罗(古代吉尔苏)
虽然乌鲁卡基那是迄今所知人类第一位立法者和改革家,但可以肯定地说,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传统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历史时期,因为在拉伽什称霸的时期,苏美尔城邦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相对成熟的时期,而法律的发达绝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所以在乌鲁卡基那之前美索不达米亚肯定存在着立法文献。正如美国著名苏美尔学家S.N.克莱默在评论《乌尔纳木法典》时所说:“已经有迹象表明,在乌尔纳木之前很久就存在着立法者,某位幸运的发掘者或迟或早将会发现早于乌尔纳木一个世纪或更早时期的法典版本。”[3]学者们对美索不达米亚更早历史时期的法典出土的期待,是有充足的理由的。因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是,“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4]。具体到美索不达米亚社会,可以说,从苏美尔城邦诞生的那一刻起,生产、分配和产品交换就随着城市文明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律也一定是随着苏美尔城邦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不成文的习惯法甚至在城邦文明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在苏美尔城邦时期之后,阿卡德人统治者未留下一部法典或相应的法律文献。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未曾从事立法活动,阿卡德王国的创立者萨尔贡就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继阿卡德人之后的古提人统治时期,可以说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停滞、文化倒退的时期,自然不能奢望有法典传世。
二、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两河流域南部已经完全进入青铜时代,生产力和奴隶制都较以前的历史时期有新的发展。这时期王权比较强大,中央集权制统一局面形成。随着两河流域由分散的城邦发展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编纂成文法典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需。乌尔第三王朝的创立者乌尔纳木的法典便应运而生。虽然更新的学术观点认为法典不是乌尔纳木而是舒尔吉颁布的,但我们还是沿用《乌尔纳木法典》这一传统名称。
《乌尔纳木法典》得以重见天日应归功于两位世界著名的苏美尔学家和亚述学家。1952年,美国著名苏美尔学家S.N.克莱默博士根据世界著名亚述学家、荷兰莱顿大学楔形文字研究教授F.R.克劳斯(F.R.Kraus)提供的线索,在伊斯坦布尔古代东方博物馆找到了一块泥板,编号为“尼普尔文献集第3191号”。该泥板所载内容便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该泥板本来是两块泥板的残片,是克劳斯教授当年在那里担任博物馆馆长期间接合起来的,并为之编了号。克莱默博士不愧为苏美尔学的权威,他只用几天时间便弄清了泥板上所载的内容,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泥板是迄今最古老的法律的抄本。该泥板系由太阳自然烤干而成,颜色呈浅褐色,约20厘米×10厘米大小。不幸的是,泥板上一半以上的文字被毁。古代书吏把该泥板分为8栏,正面4栏,反面4栏,每栏包括45个小格,其中只有一小半可以辨认出来。正面载有一个长篇序言,因为文献多处中断,只有部分可以解读。此外,考古学家还在乌尔发现了古巴比伦时期一位书吏学校学生的抄本。
现在的《乌尔纳木法典》由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前言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在创世以后,在苏美尔和乌尔的命运被决定以后,苏美尔的两位主神安和恩利尔任命月亮神南那为乌尔国王。月神南那选择乌尔纳木作为其在人间的代表,统治苏美尔和乌尔。乌尔纳木被说成是宁荪女神所生之子,为了保证苏美尔和乌尔的政治安定和军事安全,他根据月神南那确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与邻国拉伽什展开战争。他击败了拉伽什,处死了其统治者纳姆哈尼(Namhani)。然后,他借助于乌尔城之主南那的力量,重建了乌尔先前的边界。稳定了边界以后,乌尔纳木便致力于国内事务。他被称为“伟大的战士、乌尔之王、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他借助南那的力量,根据太阳神乌图的“真言”,在全国建立平等,消除诅咒、暴力和斗争。他处死了骗子们或夺取公民的牛、羊和驴的强盗;规定了诚信无欺、不得更改的度量衡;他使孤儿不受富人欺凌,使寡妇不受权贵的强暴,使拥有一舍克勒银之人不受拥有一明那银之人的剥削和压迫。
总体说来,法典涉及范围包括社会伦理、婚姻家庭、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奴隶制、司法和诉讼程序以及刑法等诸多方面。最引人注意的是,在有关身体伤害的刑罚中,该法典已用罚金的形式取代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处罚原则。对此,我们后面还将详论。
从本质上讲,《乌尔纳木法典》极力维护私有制,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开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之先河(仅就目前的考古发掘成果而言,以后如有更早的成文法重见天日乃学术界之幸事),对之后这一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们所从事的立法活动以及他们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典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成为后来两河流域其他法典的范例。
三、两河流域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进入了其最辉煌的时期——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2006—前1559年)。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古巴比伦时期包括伊新和拉尔萨两个独立王朝及著名的巴比伦第一王朝。国家的强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演进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法律的发展,使这一时期成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编纂法典的鼎盛期。
古巴比伦时期之初,两河流域呈现多国林立的分裂局面。在这些国家中,最重要的有南部的伊新和拉尔萨,北部的埃什努那、马里和亚述,这些国家共存达两个世纪之久。拉尔萨王朝建于公元前2025年,其创立者纳波拉努姆是第一个在巴比伦尼亚建立统治的阿摩利人。拉尔萨王朝的法律比较发达,遗憾的是属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典籍只保存下来所谓《苏美尔法典》的断片和所谓《苏美尔亲属法》。有关《苏美尔法典》的情况学界目前所知甚少,甚至连编纂的具体时间及颁布此法典的国王都不清楚。目前保存下来的法典文本是古巴比伦时期苏美尔地区书吏学校学生的习作,时间大约在公元前1800年。法典抄本的原文为草书体的晚期苏美尔文,刻在一块大型的楔形文字泥板上,该泥板可能出自乌鲁克城。可惜的是,保存下来的仅是该大泥板的一个片断。泥板的正面损坏严重,因此学者们未曾发表过,但从依稀可辨的几行中可以推断,它包括一些毫不相关的法律术语和句子,仅涉及债务抵押和丢失牲畜等有限的主题。反面保存稍好,其内容可概括为10条,包括保护孕妇及胎儿、租借船只、收养、婚姻伦理及保护牲畜等方面。[5]《苏美尔亲属法》的出现时间可能较《苏美尔法典》稍早,大概编纂于公元前20世纪。原文为苏美尔文,现存的只有公元前7世纪的阿卡德文抄本,出自尼尼微的亚述国王的档案。《苏美尔亲属法》的正文只保存下来7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父母与儿子(第1~4条)及丈夫与妻子(第5~6条)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否认自己所处的这种社会地位,更不能摆脱所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要受到惩罚;其二为规定雇用奴隶所应支付的佣金(第7条)。
伊新王朝建立于公元前2017年,它虽晚于拉尔萨摆脱乌尔第三王朝的控制,但比拉尔萨更强大。其创立者伊什比伊拉占据着尼普尔、乌鲁克和埃利都三个重要的中心城市,并在其统治末年赶走了埃兰人在乌尔的驻防军,控制了乌尔。伊新的霸权一直维持到其第五代统治者李必特伊什塔尔统治时期。这位国王以立法者著称,大约在他统治的末年,他颁布了著名的《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法典以晚期苏美尔文写成,最初可能刻在石柱之上。现存的抄本包括9个楔形文字泥板的断片,其中大部分出土于尼普尔。这些泥板的片断只保存下来法典正文43条,还有部分前言和结语。正文内容涉及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占有、各种动产的损害与赔偿、各种雇佣契约、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以及私有奴隶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李必特伊什塔尔在前言中自称把尼普尔、乌尔、伊新、苏美尔和阿卡德的公民“解放”出来,在“苏美尔和阿卡德”“主持正义”。这可能是指他把奴隶从奴役中解放出来[6],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李必特伊什塔尔统治时期伊新王朝非常强大。
图7.2 刻有伊新的《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序言的黏土泥板
与美索不达米亚南部诸国国力强大、法律盛行交相辉映,北部国家的实力也蒸蒸日上。在立法方面的代表是埃什努那王国的国王俾拉拉马。埃什努那位于底格里斯河与扎格罗斯山脉之间,迪亚拉河以东10英里处,是上美索不达米亚通往埃兰之路的中转站,其文明和文化受多方面的影响。它处于苏美尔—阿卡德文明的氛围之下,与北部地区有密切的联系,与东部的埃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有广泛的交往。公元前2028年,埃什努那摆脱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伊比辛的控制,脱离乌尔第三王朝,成立独立的王国。埃什努那的统治者自称“提什帕克神的仆从”[7],而不再称“乌尔国王的仆从”。他们还以埃什努那自己的地方名字取代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采用的年月的名称,以阿卡德语取代了苏美尔语作为官方语言。埃什努那的早期统治者很快就扩大了王国的领土,在一支阿摩利人的帮助下占据了下迪亚拉河的整个谷地,包括重要的中心城市图图勃,其统治在北方可能远至基尔库克地区。在这些早期统治者之中,俾拉拉马为最著名者。
俾拉拉马统治的具体时间目前尚不得而知,只知他是伊新王朝第二代国王舒伊里舒(?u-ili?u,公元前1984—前1975年在位)的同时代人。俾拉拉马也是以立法者名载史册的。他统治时期颁布的《俾拉拉马法典》(或称《埃什努那法典》)在时间上应该早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但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不同,《俾拉拉马法典》的正文不是以苏美尔文写成,而是以阿卡德文写成的,但两者的序言又都是用苏美尔文写成的。有趣的是,该法典是伊拉克考古学家在1945—1949年发现的,发现的地点不是阿斯马尔遗址,而是巴格达郊区的一个小土堆哈尔玛尔遗址。哈尔玛尔是埃什努那王国农业区的管理中心,考古学家在“市政厅”中发现了该法典的抄本以及其他许多颇有价值的泥板文书。该抄本由两块泥板组成,现存于巴格达博物馆。这两块泥板保存下来的《俾拉拉马法典》只有简短的序言和正文59条。其中正文内容涉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大麦、上等植物油和羊毛等的最高限价,租用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费用,雇佣劳动力的佣金,借贷谷物和白银,婚姻家庭,偷盗、伤害乃至于杀人的刑罚,等等。
图7.3 刻写《汉谟拉比法典》的石碑。现为法国卢浮宫博物馆最引以为傲的藏品
标志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典编纂到达最顶峰的是举世闻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是古巴比伦王国(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代统治者,他的统治使两河流域达到了空前的统一,把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和文明带入了最辉煌的时代。汉谟拉比统一两河流域后,如同以前的统治者一样,在其土地上“建立秩序”,“发扬正义”。他集以往苏美尔和阿卡德法典之大成,并结合阿摩利人的习惯法,编纂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刻写法典的石碑是由摩尔根率领的法国考古队于1901年12月至1902年1月在埃兰古都苏撒遗址发现的。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米,上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石碑上部刻有太阳神、正义之神沙马什授予汉谟拉比王权权标的浮雕,下部是用阿卡德语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据考证,法典是埃兰国王于公元前1150年前后入侵巴比伦尼亚时,作为战利品掳回苏撒的。法典中的部分铭文已被磨损得无法辨认,据推测系埃兰国王意欲刻上自己的功绩而为,虽然因故未能刻成。残缺部分依法典复本及在其他地区发现的法典片断进行了填补。石碑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保存完整的古代法典。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神化王权,宣扬其权力得自神授;其二,炫耀汉谟拉比本人的伟大业绩;其三,声明其立法的目的,即“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在结语中,汉谟拉比主要宣扬他的法典如何“公平”与“正义”,希望垂之后世,并诅咒敢于破坏法典之人。正文共282条,包括关于神判的规定(第1~5条),关于盗窃动产和奴隶的规定(第6~25条),关于田园房屋等各种不动产的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和抵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26~88条,其中有14条残缺),关于借贷、经商和所谓债奴等方面的规定(第89~126条,其中有4条残缺),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第127~194条),关于伤害不同地位之人予以不同处罚的规定(第195~214条),关于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和责任的规定(第215~240条),关于租用工具、牲畜和雇工的规定(第241~277条),关于赎还奴隶的规定(第278~282条),等等。
自汉谟拉比以后,古巴比伦王国逐渐衰落。其后继者可能仍按先王汉谟拉比制定的法律来治国,因为这一时期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制度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似无另立新法之必要,汉谟拉比的子孙们也远没有他那样强大,因此没有著名的法典流传下来。但是,这一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或法令,即所谓“正义”或“平等”法令(阿卡德语称mi?ārum)。这些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减免债务和其他义务,将小块土地归还原主等,因此有些学者也称之为“巴比伦解负令”。这些“正义”或“平等”法令显然是统治者在自由民分化严重、平民与贵族斗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为稳定社会局势、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巴比伦解负令”,目前只发现一篇,即古巴比伦王国第十代王阿米萨杜卡的诏令。另外还发现一残篇,即汉谟拉比之子萨姆苏伊鲁纳诏令的断片。其实,这种“正义”或“平等”法令并非古巴比伦王国后期所特有,它一直可以追溯到迄今所知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始祖乌鲁卡基那。迫使乌鲁卡基那改革和立法的社会条件及改革和立法的内容,几乎与这些“正义”或“平等”法令完全相同。《乌尔纳木法典》、《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埃什努那法典》甚至《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减免债务的问题,都属于“正义”或“平等”法令的条款。几乎所有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者都极力标榜自己在其统治的土地上建立了“正义”和“平等”,汉谟拉比的子孙们直接把自己的法令冠以“正义”或“平等”的名称,只是有些太过招摇罢了。因此,古巴比伦王国后期的“正义”或“平等”法令与以往的法典并无本质的区别,实为一脉相承。这些“正义”或“平等”法令如同此前的法典一样,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古巴比伦时期成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典编纂的鼎盛期,绝不是偶然的。乌尔第三王朝崩溃后,两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先前由王室控制的大农庄和手工作坊瓦解了,私人经济在混乱和破坏之后迅速恢复。古巴比伦时期,商品货币关系迅速发展,土地的私有化和奴隶的家庭私人占有制不断深化,高利贷活动空前活跃,在经济领域还出现了新的生产方式——租佃方式。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证社会稳定,肯定现存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关系,把既存的一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美索不达米亚中晚期法律之发展
古巴比伦王国衰落并最终于公元前1595年被赫梯王国灭亡后,美索不达米亚的政治中心开始北移,即由南部的巴比伦尼亚转移至北部的亚述。公元前第二千纪后半期,在米坦尼王国打击下衰落下去的古亚述开始复兴,史称中期亚述时代。在这时期,亚述的奴隶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王权不断加强。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史是以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为标志的,它就是《中期亚述法典》。该法典与《汉谟拉比法典》不同,它不是刻在石碑之上,而是刻在泥板之上的,因此有些内容已毁坏。这些泥板是德国考古学家于1903年至1914年春在挖掘亚述古城遗址时发现的。泥板本身属于亚述国王提格拉特帕拉沙尔一世统治时期,上面所刻的法典条文则可追溯到公元前15世纪。泥板保存下来的法典共有三表:第一表包括20条,主要内容是对与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继承原则的规定;第二表包括12条,主要内容是对与债务、抵押和买卖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三表所包括的内容稍多,计59条,主要涉及的是有关婚姻和家庭方面的规定。根据法典所载内容判断,在中期亚述时代,私有土地占主导地位,水利和灌溉则为共有;但逃亡者的土地则由国家处理。《中期亚述法典》的刑罚显然要比《汉谟拉比法典》严厉得多。例如,后者规定,作为债务抵押的人质为债权人服役不得超过3年,第4年就获得自由,而《中期亚述法典》规定,人质的服役无限期,到一定时候甚至可以将其卖往国外(第二表第2~3条);又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殴打自由民之女致使其流产者,应赔偿白银10舍克勒(第209条),而在同一情况下,《中期亚述法典》的处罚为赔偿2塔兰特黑铅、受五十杖责及为王室服劳役一整月(第三表第21条)。
迄今发现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最晚的一部法典是《新巴比伦法典》。该法典发现于大英博物馆所藏的一块泥板上。从符号、书写和构词等方面看,该法典显然属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公元前626—前538年)。整理后的法典共16条,其中只有9条保存完好,2条保存下大部分内容,其余5条要么只保存下来几个字,要么一字未存。法典内容包括出租土地、灌溉、买卖奴隶、偷盗木材、婚姻、家庭及财产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