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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限制国内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

国富论 [英]斯密(Smith,A) 14119 2024-10-22 05:03

  

  通过高关税或者绝对禁止以限制国内能够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这样就多少保证了国内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例如,禁止从外国进口活牲畜和腌制食品,就确保了国内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对谷物进口征收高关税,就给予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因为在中等收成的年份对谷物进口征收高关税,等于禁止它的进口。外国毛纺织品进口的禁止,同样有利于毛纺织品制造业。丝织业虽然完全依赖外国原料,但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织业暂时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正在大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大不列颠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对他们同胞的垄断权。大不列颠所绝对禁止进口或在一定条件下禁止进口的商品,其种类之繁多,大大超过了不大熟悉海关法的人所能想象到的。高关税和禁止二者赋予本国某种工业以垄断权是非常普遍的。

  这种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对享有垄断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了很大的鼓励,同时往往使原本不会流向它的较大部分的社会劳动和资金也转向了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办法究竟是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还是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这一点也许不完全明显。这种做法会鼓励特定的产业。

  社会全部的产业绝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宛如任何人所能雇用的工人的人数必须与其资金保持一定的比例一样,一个社会所有成员能够不断雇用的工人的人数也必须与那个社会的总资金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且从来不可能超过那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上来。而且谁也不能肯定这种人为的导向会比其自然的流向对社会更加有利。

  每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为有利的投资途径。诚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在研究自身利益的时候,自然而然会或者说也是必然会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途径。

  首先,只要他能取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或者不太低于资本的普通利润,每个人总是竭力把自己的资本投入在尽可能离家近的地方,从而也就尽可能地支持了国内的产业。

  所以,在利润相等或者几乎相等的情况下,每一个批发商人就都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经营消费品的对外贸易,宁愿经营消费品对外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在国内贸易中他的资金绝不会像在对外贸易中的那样长期处于他的事业之外。这样他能够更好地了解信托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被骗了的话,也比较清楚地了解他为取得赔偿所必须根据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是被分割在两个外国之间,而且没有任何一部分必然会带回本国,或者置于他的直接视线之内和支配之下。例如,一个从事从柯尼斯堡到里斯本贩运谷物和从里斯本到柯尼斯堡贩运水果和葡萄酒的阿姆斯特丹商人,通常必须把他资本的一半投在柯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居住在柯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使他选择阿姆斯特丹作为他的住处。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安,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柯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柯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不计装货卸货的双重费用,也不计税金和关税的支付,运往阿姆斯特丹。为了亲身监视和支配部分资本,他愿意支付这种特殊的费用。也正由于这样的情况,每个拥有相当份额的运送贸易的国家成为了进行贸易的所有国家的货物的商业中心或共同市场。为了节省第二次装货卸货的费用,商人总是尽量设法在本国市场出售不同国家的货物,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使运送贸易变为消费品对外贸易。同样,经营消费品对外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是愿意以相等或几乎相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出售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他的消费品对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避免承担出口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本国就以这种方式成为中心,每个国家的居民的资本就是这样不断地环绕这个中心而周转,而且它们总是向这个中心靠拢,虽然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它们有时可能被从这个中心赶开或驱走,用在更遥远的地方。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然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获得收入和工作。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相等的资本相比,具有同样的优越性。所以,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情况下,每个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支持,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工作。

  其次,把自己的资本用于支持国内产业的每个人必然会努力引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具有最大的价值。他力图生产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产物是劳动在其投入的对象或原料上所附加的价值。雇佣劳动的人的利润同样与这个生产物的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然也是以谋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竭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说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是,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与其产业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相等,或者确切地说是与那个交换价值相同的东西。所以,由于每一个人都竭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经营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每一个人就必然会尽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增加。确实,他通常无意去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是国外产业,是由于他追求的只是自己的安全;他管理产业从而促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是由于他追求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他就像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总是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而且并不因为不是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在追求个人的利益时,往往使比他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了公众利益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在商人中并不是普遍存在,所以也就无须说什么去劝阻他们。

  关于可以把他的资本用在什么类型的国内产业上面,而且其生产物又有可能具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显然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当地环境能够比任何政治家或立法家为他做出更好的判断。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该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托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而且再也没有比把这样一个权力交到一个愚蠢傲慢和自以为适合于行使这样权力的人的手中更危险的事了。他比政治家们能做出更好的判断。

  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垄断国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指导私人应该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益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生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同外国产业的生产物一样低廉,那么这种管制显然是无益的。如果价格不能同样低廉,那么这个管制通常就必然是有害的。每一个精打细算的人的信条都是:绝不要试图在家里制作其花费比购买还贵的任何东西。裁缝绝不会试图制作他自己的鞋子,他会去鞋匠那里购买。鞋匠绝不会试图制作他自己的衣服,他会去裁缝那里购买。农民也绝不会试图制作自己的鞋子或者衣服,他会雇用那些不同的工匠去做。他们都感到,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应当把全部劳动投入到他们对其邻人有某种优势的方面,而且用部分自己的产品,或者用部分自己产品的价值去购买他们随时需要的东西。

  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管理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管理中就很少是愚蠢的事情。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自己有某些优势的产业生产的产品去购买它们。国家的总劳动量既然总是与维持它的产业的资本成比例,就绝不会因此减少,正如上述工匠的劳动并不减少一样,只不过是要寻找出一条能获取最大好处的运用途径。要是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那肯定不是一种最有利的运用途径。当劳动被以这样的方式从生产明显更有价值的商品转向生产被指定的产品时,劳动年产物的价值肯定会要减少。假设购买外国的同样的商品能够比自己国内生产便宜些,那么如果顺其自然,仅以等量资本雇佣劳动,在国内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把这些商品购买进来。所以,上述管制导致了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被转入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而增加,而且必然会逐渐减少。自行制造可以更加低廉地购买的东西,对国家对个人同样都是蠢事。

  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有时某一特定制造业可能比没有这种管制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经过一段时期以后,其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可能与国外的同样低廉或者更加低廉。不过,虽然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此种管制可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社会的总劳动或总收入量决不会由于这种管制而增加。社会的总劳动量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然而社会资本又只能随社会收入的节余的逐渐增多而成比例地增多。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就是减少社会的收入,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肯定不可能把社会资本增长得比凭其自然发展增加得更快;要是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的话,社会的资本自然会迅速地增加。

  虽然没有这种管制,社会将永远建立不起某种制造业,但是不能根据那一点就说社会在其存在的某一时期就必然会比较贫困。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期,其全部资本与全部劳动量仍然会以当时最有利的方式得到运用,尽管是用在不同的项目上。在每一个时期,其收入可能是当时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与收入也许以可能有的最快速度进行扩张。

  在某些特殊商品的生产中,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有时是极其巨大的,以至于全世界都认为,与这些天然优势作斗争是徒劳的。通过玻璃、温床和温墙,苏格兰也能培植出极好的葡萄,用它们也可以酿造出极好的葡萄酒,只是其费用大约30倍于能由外国购买的至少是同样好品质的葡萄酒。单单为了鼓励在苏格兰制造法国波尔多和勃艮第的红葡萄酒,而禁止所有外国的葡萄酒进口能是合理的法律吗?如果说把比从外国购买同等数量所需商品的费用高出30倍的资本和劳动去从事生产本国的那种商品是荒谬的话,那么用多出1/30,甚或1/300的资本和劳动去从事任何这种生产也必然是荒谬的,其荒谬的程度虽然不是那么耀眼,但其性质完全相同。至于一国比另一国的优势,是天然的还是后天建立起来的,在这一点上无关紧要。只要一个国家有此优势,另一个国家无此优势,那么向前者购买就总是比自己制造对后者更为有利。一个工匠对从事另一行当的邻人虽然建立了某种优势,但是他们双方仍然发现相互购买彼此的东西要比自己去制造不属于自己行当的东西要更为有利。

  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中获得了最大的好处。禁止外国牲畜及腌制食品的进口,以及对外国谷物征收高关税——这在中等丰收的年份提高到了禁止进口的地步——虽有利于英国畜牧业者与农民,但其有利程度远没有像其他同类性质的规章给商人和制造业者所带来的那么高。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对外贸易通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只要有一点微小的优势,就能够使外国人以低于我们自己工人的产品的价格出售,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是如此。但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则将需要有一种极大的优势才能使外国人做到这一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进口,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遭受挫折,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彻底走向毁灭,结果会导致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将离去现在用途而被迫寻找其他用途。然而对土地原生产物最自由的进口,对本国农业也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商人和工厂主从高关税和禁止进口获得最大的好处。

  比方说,即使牲畜的进口变得那么自由,但由于能够进口的数量是那么少,所以对大不列颠的畜牧业就不会有生命影响。也许,活牲畜是唯一的一种海上运费要比陆路运费昂贵的商品。因为牲畜能够行走,陆运时牲畜能自己搬运自己。但由海运,则被输运的不仅是牲畜,而且还有牲畜所需的食物和水,这样会花费不小的代价并会造成许多不便。诚然,由于爱尔兰和大不列颠之间的海路很短,使得从爱尔兰进口牲畜比较容易。最近只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进口,但如果允许其永久自由进口,对大不列颠畜牧业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很大影响。大不列颠靠近爱尔兰海的地方都是牧草丛生的农村。从爱尔兰进口的牲畜,必须穿过那些辽阔的农村才能到达适当的市场,所需费用不小,而且还要经历很多不便。肥的牲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牲畜才能输入。而这种输入不会损害饲养牲畜的地方的利益,因为减低了瘦牲畜的价值,所以对这些地方是有利的,这种输入只会损害繁殖牲畜的农村的利益。自从进口爱尔兰牲畜以后,爱尔兰牲畜运入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依然高昂这一事实,似乎足以证明,即使是大不列颠繁殖牲畜的农村也从来没有受到自由进口爱尔兰牲畜的很大影响。据说,爱尔兰的老百姓对于牲畜的出口,有时曾加以强烈的反对。但是,如果出口商发现继续经营这种出口有很大的好处的话,那么当法律站在他们一边的时候,他们就能够很容易地战胜群众的这种反对。

  此外,饲养牲畜及饲养肥牲畜的农村必须不断改良,因为繁殖牲畜的农村通常都是没有很好地开垦过的地方。提高瘦牲畜的价格,由于增加了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无疑是一种反对改良的奖励金。对于任何一个全部土地都已大加改良的国家,进口瘦牲畜比自己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因此,据说荷兰现今就是遵循着这个信条。苏格兰、威尔士及诺森伯兰的山地,都是不可能有多大改良的地方,好像天生就是注定作为大不列颠的牲畜繁殖基地。准许外国牲畜自由进口,其唯一结果不过是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联合王国其他地方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获得好处,即阻止他们把自己牲畜的价格抬高到最高的限度,阻止对全国所有比较进步和开垦过的地区收取实物税。

  对腌制食品的最大进口自由,也像活牲畜一样,同样对大不列颠的牲畜业者的利益所能产生的影响小得几乎等于零。腌制食品,不仅是体积大的商品,而且与鲜肉比较,其质量也较差,又因为运输所需劳动和费用较高而价格也更高。所以,这种腌制食品虽然能与本国的腌制食品竞争,但绝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它们虽然可以作为远航船只的储备食物;然而这类用途从来也不可能构成人民食物中的任何重要部分。自从腌制食品允许自由进口以来,从爱尔兰进口的腌制食品量仍然不多这一事实,是我国畜牧业者丝毫用不着畏惧这种自由进口的实证。鲜肉的价格似乎不曾显著地受到它的影响。

  外国谷物的自由进口对大不列颠农民的利益也不能有什么影响。谷物是比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1便士1镑的小麦就同4便士1镑的鲜肉一样的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这一事实,足以消除我国农民对自由进口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进口的各种谷物量约为23728夸脱,只达本国年消费量的1/571。但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收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能允许的大量出口,所以在歉收之年,必然会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能允许的大量进口。这样一来,一年的丰收并不能补偿另一年的歉收。由于出口的平均量必然因为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进口的平均量必然也要超过耕作的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进口的状态。要是没有奖励金,那么谷物的出口就会少些,那么谷物的进口也可能逐年地会比目前要少些。谷物商人,或者说在大不列颠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就乡绅和农民来说,则不会受到什么损失。因此,谷物商人比乡绅和农民对恢复和保持奖励金制具有更大要求。即使是谷物的自由输入,对农场主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在所有人民中,乡绅与农民是最少受制于令人讨厌的垄断的,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大的光荣。大制造厂的经营者如果发觉附近20英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类性质的工厂,有时会惊慌起来。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纺织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个城镇附近60英里内,不能建立同类性质的工厂。相反,农民和乡绅们则通常都是乐于促进他们邻近的农场进行开垦和改良,而不愿阻碍其发展。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持的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通常都愿意与他们的邻人交往,并尽可能推广。老卡托曾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 cogitantes sunt, qui in co studio occuoati (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们所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乡绅和农民分散在全国各个不同的角落,不可能像聚居城镇和具有垄断性的同业公会精神的商人和制造业者那么容易联合起来。他们自然竭力反对针对各城镇居民的垄断性特权,看来他们是对外国商品进口施加各种限制的最初发明人。因为这些限制可以确保他们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乡绅和农民似乎忘记了属于他们地位天然具有的慷慨,也要求向他们的同胞提供谷物和鲜肉的垄断性特权。他们可能没有花时间去思考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起对他们所效仿的那些人的利益的影响又小得多。

  通过一项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进口,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劳动力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某些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是有利的。

  第一种情况是当某种特定产业是为国防所必须时。例如,大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员与船只的数量。所以,大不列颠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征收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垄断本国航运业。下面是这个法令的主要规定:

  一、凡是与大不列颠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大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3/4船员,必须为大不列颠居民者,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许多体积很大的进口货物,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者商品生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3/4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大不列颠,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要征收双倍的外国人税。如果装运进口的船舶属于其他任何国家,则罚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荷兰从前和现在都是欧洲的大运输者,当这个法令颁布时,根据这个规定他们就完全被排斥在与大不列颠进行运输的队伍之外,或者完全被剥夺向我们输入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的权力。

  三、有许多体积很大的进口货物,只允许由生产国船舶输入,就连使用大不列颠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当时的荷兰像现今一样是欧洲各国货物的一个大中心市场,有了这个条例,大不列颠船舶就不能在荷兰国境内装载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如果不是由大不列颠船只捕获且不是在大不列颠船上加工,那么在输入大不列颠时,要征收双倍外国人税。那时荷兰人像现今一样仍然是主要的捕鱼业者,是当时欧洲唯一的力图供应各国鱼类的捕鱼业者。有了这个条例,他们把鱼供应给大不列颠,就必须缴纳很重的税。

  当航海法制定的时候,尽管英格兰和荷兰实际上并未交战,然而两国彼此的仇恨已达到极点。这仇恨在制定此项法律的长期议会时期已经开始。并在克伦威尔王朝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后不久便爆发了出来。所以说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规定是源于民族的仇恨也未尝不可。不过,它们非常明智,就像它们是最谨慎的智慧的结果一样。那个时期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能够对英格兰安全形成威胁的荷兰海军力量为目标,这和最谨慎的智慧要建议的完全相同。

  航海法对外贸,或者说对因对外贸易而增加的财富是不利的。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它与外国的商业关系中就像一个商人的利益与同他做交易的各种人们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最为有利。但是,只有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才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才会鼓励所有国家把它所要出售的货物都输送到市场上去。由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那样的话市场上会充满最大多数的买者,从而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没有对前来出口大不列颠产物的外国船舶征收重税。甚至过去一贯对出口和进口所有货物征收的外国人税,由于后来的几个法令,有大部分的出口产品不需要再缴纳了。但这所有都不足以减轻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损害。由于禁止或者高关税的原因,外国人受阻不能前来出售,那么自然也不可能前来购买。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必然要遭受从本国到大不列颠一路之上空船的损失。所以减少了卖者的数量,也是减少了买者的数量。这样,相较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我们不仅购买外国货物要更贵些,而且在出售本国货物也要更便宜些。但是,由于国防比富裕更加重要,也许航海法要算是英格兰所有商业法规中最明智的了。航海法于对外贸易不利。

  第二种情况是,为了鼓励本国的产业而对外国商品加以某种负担,那就是在国内对本国劳动的产品征收某种税收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劳动的同样产物征收同等的税收似乎也是合理的。这样就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垄断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本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征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本与劳动不流入非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征税后,仍能在和征税前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大不列颠,当任何这种税附加在国内劳动的产物上时,通常就对同种类外国商品的输入征收更高的关税,从而避免我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对于他们的商品只得廉价出售的抱怨。

  关于自由贸易的第二项限制,有些人抱有这样一点观点,即在某些情况下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征税商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而应该扩大到所有外国商品。他们认为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征税,那么不仅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征税是适宜的,即对输入本国能和本国任何产业的生产物竞争的各种外国商品征税也是适宜的。他们说,这种征税的结果必然会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劳动的价格也必然总是随着劳动者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同时增长。所以,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虽然没有直接征税,但其价格都将因此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些税虽然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所有产物征税。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于同等地位,所以他们认为必须对每一种商品征税,其税额等于使国内商品能与外国商品进行竞争而提高了的价格。

  生活必需品税,如大不列颠的石硷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探讨各种税收时再加以论述。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后果(它无疑有这后果),所有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征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人们总是可以极准确地知道由于这种征税这样一种商品的价格会上涨多少;但劳动价格普遍上涨,可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定税就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生活条件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因此,就像需要特别的劳动和费用去培植它们一样,食品会变得贵些。在土壤和气候引起天然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适应自己的处境(尽管他们的条件不好),寻找那些他们可能在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有某种优势的用途。他们的税已经是不堪重负了,而且他们为生活必需品已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如果为了使他们为其他大部分商品同样付出过于昂贵的代价,而对他们征收新税,无疑是最不合理的赔偿方法。

  这类税收,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气候险恶所造成的祸害。然而在最富裕和最勤劳的国家,它们通常都是普遍征收的。其他国家都承受不起这么大的混乱。就像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处在健康状态,所以也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天然优势和后来获得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税收下生存并繁荣。在欧洲,这一类税收最多的国家当属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像那种不合理的想象那样是由于有了这一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自身的特殊情况而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对外国商品征收某种税以鼓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通常是有利的,而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则有考虑的余地。(一)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准许某些外国货物的自由进口是适宜的;(二)在自由进口被中断一段时间之后,恢复到什么尺度或以什么方式恢复可能算作是适宜的。

  当某一个国家通过高关税限制或者禁止我们的某些制造品进入他们的国家时,我们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准许某些外国货物的自由进口,这种情况有时可能是一件值得考虑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心理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某些或者所有制造品的进口征收同样的赋税或者同样实行禁止。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特别喜欢对能与他们本国商品进行竞争的这类外国商品的进口进行限制。这似乎是科尔伯特先生的政策的大部分。科尔伯特尽管有很大才能,但在这里却似乎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迷惑了,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总是要求对本国的同胞有垄断权。当今法国最有才智的人的看法是他在这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对其本国一直是有利的。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制造品征收极高的关税。在他拒绝对荷兰减轻关税之后,荷兰在1671年禁止了法国的葡萄酒和白兰地的进口。1672年的战事似乎部分可归根于这次商业上的纠纷。1678年,尼麦根和约结束了那次战争。通过减轻某些对荷兰商品的关税,荷兰人于是也撤回了输入禁令。英法两国几乎是在同一个时期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的,但首先采用的似乎是法兰西。从那时以来存在着的敌对情绪一直妨碍着双方的缓和。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花边进口。弗兰德那时为西班牙领地,作为回报,他们宣布禁止进口英国毛纺织品。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花边进口的禁令,条件是英国的毛纺织品要像以前一样在同样立足点上进入弗兰德。

  为了要撤废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撤废的目的,就可以说是良好的政策。通常来说,一个广大的国外市场的恢复所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对在一个短时期内对某种货物所付出的价高的暂时不便的补偿。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者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者的思考应该是受永恒不变的普通原理所支配,而狡猾的动物即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考虑,则是受事物的顷刻波动所支配的。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性的时候,为了要补偿我国某些阶级人民所受的伤害,再由我们自己来伤害我们的利益,于是不仅对那些阶级,而且对几乎所有其他阶级进行了另一次伤害,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制造品进口时,我们通常不但禁止他们的同种制造品,而且禁止他们的某些其他制造品,因为仅仅只禁止前者不足以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够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绝不会从我国的禁令中得到利益。相反,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级的人民,都因此而必须为某些货物支付比以前更高的价格。所以,每一道这类法令都对整个国家征收了一种实际的税,它不利于受我们邻国的禁令伤害的那一阶级的工人,而是有利于其他某一阶级的工人。在能使外国取消限制时,可能是好政策。

  一种有时可能是值得考虑的情况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禁止后,对外国货物的自由进口恢复到何种程度或者以什么方式恢复才是适宜的。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所有能和它们的制造品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被征收高关税或被禁止进口,从而大大地发展起来,发展到能雇用大量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人道主义也许要求缓慢地逐步恢复自由贸易,不过这必须要有极大的保留和慎重。如果骤然撤废高关税与禁令,那么较为低廉的同类外国货物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把我国成千上万人民的日常工作与生活资料夺去。由此而起的混乱无疑将是十分巨大的。但依据下述两个原因,这混乱也许比我们通常所想象的要小得多。

  第一,所有不享受奖励金而通常有一部分向其他欧洲国家出口的那些制造品,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进口多大的影响。这种制造品,出口到外国,其售价必须与同种类同品质的其他外国商品同样低廉。而在国内,其售价还需更低廉,这样才能继续占有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会因为是外国货便去购买,而不愿购买本国制造的价更廉物更美的同类货物,不过这种愚蠢的行为从事物的本性出发是不会普及的,因而对人民的一般就业也就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我国的毛纺织品制造业、制革业和五金业中,在不享受奖励金的情况下每年有大量产品出口到欧洲其他国家,而这些制造业却雇用了最大数量的工人。也许,自由贸易的最大受害者是丝织业,其次是麻织业,虽然后者比前者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

  第二,虽然有很大数量的人会由于自由贸易的恢复而失去他们平常的工作和普通的生存手段,但绝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说他们将从此永远被剥夺工作或生活的手段。上次战争结束后,海陆军裁减了十万以上,所减人数等于所有大的制造业中所雇用的工人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未因此而就被剥夺了所有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手段。较大部分也许只要有机会就逐渐转移到商船界;同时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也都被融入了人民大众之中,而受雇于各行各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军人,他们位置的巨大变化并不曾引发什么大的**和混乱。并没有一个什么地方流氓的数目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都没有因此而减少。但是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士兵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生活习惯,就可以发现后者改业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士兵一向依赖薪饷而生活,而制造业工人则一直习惯于凭自己的劳动而且仅仅是自己的劳动而生活。前者习惯于怠惰与闲**,后者习惯于勤勉与刻苦,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怠惰闲**改为辛勤劳动容易得多。此外,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许多性质十分相近的附属制造业,所以工人能够比较容易地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从事农村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本仍留在国内,只是以另外的方式去雇佣同等数量的工人。国家的资本仍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者几乎相同,不过是用在了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有在大不列颠或爱尔兰的任何城镇或任何地方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如果要恢复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拥有能够选择任何职业的天赋自由(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那么就只有打破行业工会的排他性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蚕食),此外,还因废除居留权法,使穷苦工人被从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解雇后,无须担心被人检举,亦无须担心被迫遣返,这样不论是社会还是个人就不会由于遭到某一类制造业的偶尔遣散而受到比士兵遭到遣散还要大的伤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之躯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显然较小,当然也就不应该受到更大的照顾。

  的确,指望自由贸易能在大不列颠完全恢复是同指望在大不列颠建立“理想岛”或者“乌托邦”一样荒谬。那样不仅会遭到公众偏见的反对,而且会遭到更加难以战胜的许多人个人利益的坚决反对。如果军队的军官,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一致地反对裁减军队,都像制造业者煽动他们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议者那样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企图裁减军队就将同现在企图在任何方面削减我国制造业者既得垄断权同样危险。这种垄断权,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像一支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仅对政府已形成威胁,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已经可以恐吓立法机关了。支持加强这种垄断权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获得了解贸易的极佳声誉,而且还会获得人数和财富都具有极大重要性的那个阶层的极大欢迎和拥护。相反,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要是他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那么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恐怕仍不可避免遭受愤怒而失望的垄断者的疯狂报复所发出的最不名誉的谩骂、诽谤和人身攻击,有时甚至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私人利益过于强大,以致不能在大不列颠恢复行业自由。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国内市场突然对外国竞争者的开放而被迫放弃了他的行业,无疑会遭受很大的损失。通常用来购买原料和支付工人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厂房及生产工具上的那一部分资本,其处置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而,出于对他们的利益公平的考虑,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来得太突然,而要缓慢地、逐渐地,而且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如果可能,立法机关的考虑不应总是受局部利益的纠缠不休的要求所支配,而应受共同利益的长远眼光所支配,那么它为此要特别小心地不去建立任何新的这类垄断,也不推广已经建立的这类垄断。因为每一种这类法规都会引起国家内部机构某种程度的混乱,要克服这种混乱就容易引起另外新的一种混乱。公平对待在企业中投下资本的制造业者,是一项反对建立新垄断的理由。

  至于能在什么程度上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关税,不是为了阻碍进口,而是为了提高政府收入,那是以后当我探讨税收时需要予以考虑的问题。但为阻止甚或为减少进口而征收的税,显然既是对自由贸易的破坏,又是对海关收入的破坏。为收入而课征的税以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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