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对那些其贸易差额不利于我国的
各种货物的进口所实行的特殊限制第一节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
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本国金银量的第二个措施,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加以特殊的限制。例如,西里西亚的细竹布,只要向大不列颠缴纳一定的关税,即可被准许进口供国内市场消费;但法国的上等麻纱和细竹布,则除了进入伦敦港口存入仓库以待出口以外,便禁止进口。法国葡萄酒进口所需负担的税,相较于葡萄牙或任何其他葡萄酒国家都更重。根据1692年的所谓进口法,对所有法国货物要征收其价值25%的关税;而对其他国家大部分货物所征的关税要轻得多,很少有超过5%的。但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盐和醋则不在此限,但这些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律的特殊条款要交纳其他的重税。1696年,又因为认为第一次所征的25%还不能够抑制法国货物的进口,于是又对除白兰地外的法国货物加征25%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吨加征25镑,并对法国醋每吨加征15镑的新税。法国货物从未从税率表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列举货物所征收的一般补助税,或5%的税中则减免过。要是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也计算在内,那么这些一般补助税就有5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必须承担75%的关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征收这些税实际上是等于禁止进口。我相信法国人对待我们的货物和制造品也是同样的苛刻,虽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所有的公平贸易,使走私贩成为大不列颠货物进入法国,或者法国货物进入大不列颠的主要进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讨的那些原则都植根于个人利益和垄断精神;而在这章所要探讨的那些原则,则植根于民族偏见和敌视。因此,可以想象得到它们会更加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首先,即使英、法之间的贸易是自由的,贸易差额确实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便断言这样一种贸易将对英格兰不利,或者说英格兰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这种种贸易而更加不利于英格兰。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廉物美,或者说其麻布则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么大不列颠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向法国购买比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更加有利。从法国每年进口的货物的价值虽然将因之而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价格相较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更低廉,故年进口总额的价值将相应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进口的法国货物完全在大不列颠消费,情况也将是如此。如果对法进行自由贸易会使贸易差额不利于我,它也不会使整个世界的贸易差额利于我。
其次,所进口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在那里由于它们可以以一个更好的价格出售,也许会带回一个与全部进口的法国货物的原始成本完全相等的回报。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讲法通常可能对法国贸易也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然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的,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出口,可以给进行这个贸易的国家带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银。现在,荷兰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运送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各国。甚至在大不列颠饮用的法国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秘密从荷兰和西兰岛进口的。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进口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关税,而且再出口时可以退税,那么英格兰可能就会分享到那对荷兰来说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进口法国货物一部分可以再出口,带回金银。
最后,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或者说其中哪一国出口的价值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植根于由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民族偏见与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使用两个标准,即海关登记册与汇兑情况。由于海关登记册对各种商品的评价大部分都不准确,所以现在都公认那是很不可靠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况,恐怕也是同样的不可靠。贸易差额不能准确判断。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之间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是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由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相反,当对巴黎的汇票在伦敦贴水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有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送往巴黎一定量的货币以弥补差额。因为出口货币既招有风险,又很麻烦,还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税,汇兑人亦须给付汇税。据说,这两都市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的日常状况,必然受彼此间日常商务往来的状况支配。当从另一地的进口不大于它向另一地的出口时,各自的债务债权可以相互抵消。但是当其中一方从另一方的进口大于它向另一方的出口时,前者对后者的负债必然比后者对前者的负债更大。各自的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一方必须向对方出口货币。汇兑的日常情况,既标示着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日常状况,同时亦标示着两地间出口和进口的日常状况,因为出口和进口必然影响着那个状况。
可是,即使汇兑的日常状况可以充分标示任何两个地方之间的债务和债权的日常状况,但也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和债权的日常状况对其有利的地方就是贸易的差额对其有利的地方。任何两地之间的债务和债权日常状况并不总是完全由它们相互之间商务往来的日常状况所调控,而往往是受到其中任何一方与其他地方的商务往来的影响。比方说,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要是通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么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日常状况,并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的日常情况的调控,而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商务来往日常情况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英格兰对荷兰的年出口可能大大超过从那里进口的年价值;即使所谓的贸易差额可能大大地有利于英格兰;英格兰可能每年仍不得不送货币到荷兰去。汇兑于一国有利不能证明贸易差额亦于该国有利。
此外,按照通常计算汇兑的方法,汇兑的日常状况就不能对那个似乎会有利或假定会有利的国家的日常债务和债权状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换句话说,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事实上常常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不可能根据汇兑的日常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按照英国铸币厂标准,它包含若干盎司的纯银,而你所得的在法国支付一定数额的汇票,按照法国铸币厂的标准其中含有同等数量的纯银,这就是人们所谓的英国和法国之间的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你就被认为是付出了贴水,因而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英国不利,而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所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你就被认为是得到了贴水,因而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法国不利,而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总是按照别国铸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因为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也使得它们低于铸币厂的标准。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依据各自应含有的纯银量,而应依据各自实际含有的纯银量来定。在威廉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之间的汇兑,按照通常的计算法,按照各自铸币厂的标准,英国要贴水25%。但我们从郎兹先生的研究得知,英国通用铸币的价值当时低于其标准的25%。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按照通常的计算法,虽然是如此不利于英国,但实际上也可能是有利于英国;在英国实际支付的较少数量的纯银可以购买在荷兰应支付的较大数量的纯银的汇票。因而被认为要付出贴水的人实际上可能得到了贴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磨损的程度要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要高出2%或3%。因而,如果英法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2%或3%,那么真实的汇兑可能对英国有利。而自从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通用货币常低于其名义标准。
第二,有些国家的铸币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国家的铸币费用则是由送金块的铸币厂的私人支付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私人所支付的费用不仅包括铸币的费用,甚至还包括提供给政府收入的某些费用。在英国,铸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送1磅标准银到铸币厂去,可换回含同样1磅标准银的62先令。在法国,铸币须扣除8%的税,这不仅支付了铸币的费用,还给政府提供了小小的收入。在英国由于铸造不收费,因而通用货币的价值从来就不可能高于其实际所含的金银量的价值。在法国你付了工匠钱,工匠增加了铸币的价值,就像工匠钱增加了金银餐具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数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具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然同样接近各自铸币厂的标准,但包含一定数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些货币额的汇票。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么两国之间的实际汇兑就可能是平价汇兑。他们之间的债务与债权自然就可以相互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大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么两国之间的实际汇兑就可能是有利于英国,虽然计算汇兑有利于法国。由于收取铸币而有时使铸币价值高于其所包含的金银块的价值。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则以本国的通用货币兑付。所谓的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1000盾,就比阿姆斯特丹的通用货币1000盾有更大的价值。两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在阿姆斯特丹通常是大约5%。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各自铸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那么显然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应该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基于同样的原因,就好比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应该是有利于以较优货币兑付的国家。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所有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伦敦的汇兑按照计算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断言,这种汇兑事实上对伦敦不利。自从金币改铸以来,甚至与这些地方进行汇兑也都是一直有利于伦敦。如果把法国排除在外,对里斯本,对安特卫普,对莱戈恩,我相信伦敦对欧洲大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计算也大都是有利于伦敦,而实际汇兑也很可能都是这样。银行货币带有扣头。
关于存款银行,尤其是关于阿姆斯
特丹的存款银行的一些离题论述
像法国、英国那样的大国,其通货几乎全部都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使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而有效地恢复其通货。但是,像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很少全部都由本国铸币构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与其居民有经常性往来的邻国的铸币构成。因此,这样的国家,通过改铸只能改良其铸币,未必能改良其通货。这种通货,因为其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亦很不确定,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如果必须容许外国铸币流通,其价值是不确定的。
为了补救这种不利的汇兑给商人带来的不便,这种效果在开始注意到贸易利益时,时常就会通过立法,规定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能用通用货币支付,而必须由某一根据其信誉并得到国家保护的特定银行的票据或通过它的转账来支付。因为这个银行总是必须依据国家的标准用良好和真正的货币来支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和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然优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它必然会带有一种扣头,而扣头的大小则取决于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据说,汉堡银行的扣头通常约为14%,这就是国家良好标准货币与由邻国流入的被磨损、剪削和贬值了的货币两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于是建立了银行来用标准货币支付而不问铸币的状况如何,标准货币含有扣头。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泛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大量的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降低了约9%,即低于新从铸币厂出来的良币的9%。在这种情况下,新出的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熔化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于是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一些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解决这种不便,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市政府的担保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与本国良好货币的标准的真实内在价值相符的和被磨损较轻的铸币,只是要扣除铸币所必需的费用和其他管理的必需费用。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所剩余的价值记入银行账簿作为信用。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符合铸币厂的标准,故总是具有与其相同的真实价值,而且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的价值。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开出的或商定的价值600盾以及以上的汇票,都应以银行货币兑付。这种规定,顿时消除了那些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这个规定,每个商人,为了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一定的需求。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求所必然产生的附加价值外,同时还具有某些其他优点:它不会受到火灾、抢劫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影响;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没有计算的麻烦,或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风险。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扣头,而且大家都相信,所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可以继续留在那里,没有人想要收回存款,虽然这种存款在市场上出售可得到贴水。如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由于从铸币厂新出来的一个先令,在市场上所能购得的货物并不比我们常用的被磨损了的先令多,所以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不易辨认也就不可能比国内通用货币价值更大。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众所周知而且是确定的了。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定它的优越性,所付代价也许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也必然会随着丧失:它的安全性丧失了,它的容易和安全的转移性丧失了,它的支付外国汇兑的作用丧失了。不仅如此,如果不预先支付保管费它就不可能从银行的金柜中取出来,这一点随后就会逐渐显露出来。
这些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归还的存款构成了银行的原始资本,或者说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部价值。现在,通常认为那只是银行资本的极小的一部分。为了方便利用金银条块进行贸易,许多年以来,银行也接受金银块存款,在账簿中给予信用。这种信贷一般比金银条块的铸币厂价格约低5%。与此同时,银行给存放人或持有者发一张所谓的收据。存放人或持有者在交还银行账簿上所给信用的同等银行货币以及支付了25%的白银保管费和50%的黄金保管费之后,在六个月内可以随时取回所存放金块。但同时又规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种支付,则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视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得那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前面已经说过黄金的纯度要比白银的纯度更难确定。黄金更容易造假,在比较贵重的金属中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白银作为标准金属,与黄金相比国家愿意鼓励更多地用白银存款。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多,到价格上涨时,则往往被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铸币厂价格高,由于同一原因,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况也是如此。其差额,据说通常为每马克6至16斯泰弗,即银8盎司,其中包含纯银11分合金1分。银行价格或银行对这种白银存款(当用外国铸币存入时,其纯度为公认和已经确定的,例如墨西哥银元)所给予的信用为每马克22盾;铸币厂价格约为23盾,市场价格则为23盾6斯泰弗,或23盾16斯泰弗,超出铸币厂价格2%乃至3%。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人通常可为了获取金银条块的铸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他的收据。一张金银条块的收据多少总可以值一些钱。所以,在6个月期满之前还没有取走,或忽视了支付25%或50%的保管费而获取为期6个月新收据,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这种现象很少发生。但是,这种现象虽然不常有,但据说有时也发生过,而且发生在金块身上的要比在银块身上的还要多些。这是因为银的保管费较低,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收据普遍也值些钱,六个月期满总是更新。
一个在银行存入了金块而获得了一笔银行信用和收据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可以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收据是出售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与收据,很少会被长期保留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一个有收据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总是会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收据,让他购买。存款人常常出售他的收据。
银行信用所有者和收据的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的债权人。收据持有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的银行货币给予银行,就不能提取收据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收据,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收据,他就必须向有银行收据的人购买。收据的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时,就是在购买从银行取回一定量金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铸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5%。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5%的扣头,就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当银行货币的所有者购买一张收据时,他是在购买从银行取回一定量金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通常比其铸币厂价格高2%乃至3%。所以,他为收据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收据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在一起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全部价格。银行货币和收据加在一起,等于存入金银块的价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和给银行信用一样,同时也给收据,但这种收据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3盾3斯泰弗的马克存入银行,银行只给予3盾的银行信用,也就是说低于其流通价值的5%。银行虽亦同样发给收据,持有者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25‰的保管费就可以提出所存数目的马克,但这种收据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3盾银行货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3盾3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马克的完全价值,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25‰的保管费,这将成为持有者的净损失。不过,如果银行的扣头在什么时候跌到3%,这类收据就可以在市场上以175%的价钱出售而值一些钱。但是银行的扣头现在一般都是5%左右,所以这种收据往往是听其满期,或者像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马克所得的收据,就更经常地听其满期,因为在它们被银行取走之前所需交付的仓库租金还要高些。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归银行所有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可得利5%,这5%可以被视作永远保管这种存款的仓库租金。
收据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它一定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原始资本。通常认为银行的全部原始资本自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一直被留在了银行,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收据,或把存款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不论是采取前一种方法,或是采取后一种方法都不可能没有损失。但这数额无论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收据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几年来一直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其收据很少让其过期的,或者按照他们的说法是,听任银行没收的。人们认为该银行绝大部分的货币和账簿上的信用,就是这些年来由金块买卖人不断地存入和取出的存款所创立起来的。因此有大量的银行货币或收据已经过期,但占全部银行货币的比重不大。
没有收据就不可能向银行提出任何要求。过期收据的比较小量的银行货币和仍然有效的比较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没有收据的银行货币额虽然很可观,但是凭收据取款的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是没有具体数目的。银行没有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收据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只有在购买了银行收据时才可以要求银行兑付。在平常时期,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收据并不困难。这个价格,和根据收据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能在市场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社会发生灾难时期,情形就可能完全不同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侵入时,银行货币所有者都想从银行提出货币归自己保存,这时对收据的需求把收据的价格提高到令人吃惊的程度。银行收据的持有者可能对它们持有一种过高的奢望,他们不要求各收据所记明的银行货币的2%或3%,而要求5%。了解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会把所有收据收买进来,以防止人们把财宝带走。通常认为,在这个非常时期,银行会打破只对收据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规。没有银行货币但有收据的人,一定只领取了收据上所记明的存款价值的2%或3%。所以,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毫不犹豫地对不能取得收据的银行货币所有人付给他银行账簿所记载的给予他的信用的全部价值,并以货币或金块支付。同时,对于有收据但无银行货币的人支付2%或3%,在这个时候,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价值了。因此,如果所有银行货币持有者都想将其换成铸币和金银块,收据的价格可能过高。
即使是在平常时期,收据持有者的利益也在于压低扣头。为了以较低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购买收据上所记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银条块),或者以较高价格把收据出售给那些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收据的价格通常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及收据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相反,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益却在于提高扣头,为了把他们的银行货币出售的贵得多或以便宜得多的价格购进收据。这样敌对的利害关系,往往会导致投机买卖的欺诈行为。为防止这种欺诈,银行近年作出了一个决定:在任何时候为了换取通货,出售银行货币时需收5%的扣头,买回时收4%的扣头。这种决定的结果,就是扣头在任何时期不能高过5%,或低于4%。这样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两者间市场价格间的比例,不论什么时候,都很接近它们固有价值间的比例。但在采取此种决定以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由于敌对双方的利益对市场的影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常常高到9%的扣头,有时又低到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将存款的任何部分贷出。它在账簿上给予了持有人的每一个盾,都在金库里保存有1盾所值的货币或金块。银行在金库里保存着所有有效收据,所有随时可能需要提取的,以及实际上是不断地流出又流进而必备的货币或金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那些收据早已过期,在平常时期不可能需要提取的,以及实际上只要联邦还存在很可能永远存放在那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也是这样,就很难肯定了。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最好的信誉莫过于作为银行货币所流通的每一个盾在银行的金库里都储存有一个相应的金盾或银盾所建立起来的信誉。阿姆斯特丹市作了这个信誉的担保人。银行归四个现任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比照账簿,调查银行金库,宣誓接管,后来,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点交给继任的人。在那个虔诚而信教的国家里,誓言是要绝对遵守的。有了此种更迭,似乎就足以保证不会发生任何不正当的行为了。党派斗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许多次革命,但在这所有革命中,得胜的政党都没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指控他们前任的不忠诚。而对于失势的政党的名誉与信用,则没有比这种指控更为可拍的了,而且如果这样的指控能够成立,我们可以肯定人们一定会要提出。1672年,当法国国王在乌德勒支取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的迅速,以致使人们根本无法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带有银行建立后不久市政大厅起火烧焦的痕迹。因而这些货币必定是从那时候起,即保存在银行金库内的。
银行的财富到底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数目,长期以来一直是好奇的人们所猜测的一个问题。但这数目的多少只能是猜测。通常认为约有2000个人在银行开立了账户,假设他们每人平均存有1500镑(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那么银行的货币总量,因之也是银行的财富总量,便大约等于300万镑,以每镑11盾计算,就大约等于3300万盾。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足以用来进行极广泛地流通,但比一些人关于这总量夸大的臆测,却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银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谓的仓库租金外,每个人在银行初次开立账户时须支付10盾的开户费;以后每笔新账又须交纳3盾3斯泰弗的手续费;而每次转账又须交纳2斯泰弗;如果转账的数目不到300盾,则须交纳6斯泰弗,以防止过多的小额转账;每年不清算账目两次的罚款25盾;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存的数目,必须为超支部分支付3%,而且其请求单将被搁置在一边。人们认为银行由收据满期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在有利时出售,亦获得不少利润。此外,银行货币以5%的扣头卖出,以4%的扣头买入,亦给银行提供利润。这些各种各样的报酬加在一起远远超过银行支付职员薪金和管理费用所必要的支出。单从保存金块的收据一项上所获得的纯年收入据说就达到了15万至20万盾。不过,这机关设立的原始目标不是为了收入,而是为了公益。其目的在于使商人不致因不利的汇兑而吃亏。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预料到的,完全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我竭力阐明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和那些用通用通货支付的国家间的汇兑为什么一般都显得对前者有利而对后者不利的原因时,不知不觉地被引入了这个题外话。但是现在是从这个冗长的题外话中转回来的时候了。究其原因,前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总是不变,恰与其铸币厂标准相符;后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不断变动,而且几乎都多少低于其铸币厂标准。
第二节根据其他原则,论这种
特殊限制的不合理性在本章的第一节,我竭力说明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货物进口,也不必加以特殊的限制。
然而,没有什么比赖以建立这些限制以及商业条例的整个贸易差额论更加荒诞不过的东西了。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认为,如果贸易额持平,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然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但是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像我后面所要说明的那样,奖励金与垄断权,虽然是为本国利益而设立的,但由奖励金及垄断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通常情况也就是这样。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两地间的贸易,虽未必对两地同样有利,但肯定对两地都有利。
所谓利益或利得,按照我的理解,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者说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贸易额持平,而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本地商品的交换构成,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必定全然相等或几乎相等。这样,各方将为对方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个市场,并偿还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以及作为收入或生计资本而分发给一定数量的居民的资本。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资本。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又被假设相等,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也必然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本地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资本也必然相等或几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资本将与贸易额的大小成比例。如果这个交易额每年各方的数字为10万镑或100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所提供的年收入,在前一种情况下为10万镑;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为100万镑。
假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是属于这样的性质,即一方向另一方只出口国产商品,而另一方的回程货则为外国商品。那么,在这种假设下,两国的贸易额仍可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偿付。在这种情况下,两国仍然可以获利,只是获利的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将是只出口国产商品的那一国居民。比方说,英国从法国进口的纯为法国所生产的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可给两国居民提供一定的收入,但给法国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然多于给英国居民所提供的。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在法国人民间分配的。但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生产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每年在英国人民间分配的。其中较大部分的资本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对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资本。因此,即使两国所投资本全然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国资本的使用给法国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给英国人民所增加的收入大得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直接提供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间接提供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这两种国外贸易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解释过了。
不过,任何两国间的贸易大概不会出现双方提供的货物全部都是国产货,或者一方全部都是国产货,另一方全部都是外国货这样的情况。几乎所有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是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的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获利者。
假若英国用以偿还法国每年进口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黄金与白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贸易额便被认为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银偿付商品。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也和前面的情况一样,能给两国人民提供一定的收入,只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要比给英国人民提供的多。但英国人民必然也会从此取得收入。为生产可以购买金银的英国商品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一定人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必然将因此得到补偿,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并不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正如输出等价的任何其他货物并不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一样。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的资本总量还将增加。只有其国外需求被认为大于其国内需求,而其回程货物在国内的价值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的那些货物才会出口到国外去。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10万镑,但输往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可值11万镑,那么这种交换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1万镑。如果英国以同样的方式用10万镑黄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可值11万镑,则这种交换也就同样可使英国的资本增加1万镑。在酒库中存有价值11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仓库中存有价值10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样也比在金柜中存有价值10万镑黄金的商人更富裕。与其他二人比较,他可以拉动更大的劳动量,并能够给更多的人民提供收入、生计与职业。一个国家的资本与其全体人民的资本相等,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又等于这所有资本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通常都必然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为英国的利益计,与其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巴西、秘鲁金银,不如用它自己的铁器或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直接用自己的消费品所进行的国外贸易总是比间接地用他人提供的消费品所进行的国外贸易更为有利。但以金银进行的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并不比用其他货物进行的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不利。没有矿产的国家不会因为每年出口金银而变得金银匮乏;正如一个不生产烟草的国家不会因为每年出口烟草而变得烟草匮乏。有财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决不会长久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和啤酒店的交易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间所进行的贸易也可以视作具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啤酒店的交易并不一定是亏本的交易。就这种贸易本身的性质来说,它与其他任何贸易一样是有利可图的,不过,也许这种比较容易被滥用。酿酒人的职业,甚至发酵酒零售商的职业,与其他职业同是必要的分工部门。工人所需的麦酒,通常向酿酒人购买要比自己酿造要有利得多,而且,他若是一个贫穷工人,那么他向零售商一点一点地购买啤酒要比向酿酒人大批量地购买要有利得多。倘若他是个贪食者,他可在邻近的任何一个商人那里购买过多的啤酒,购买过多的鲜肉,要是他能装扮成有钱的公子,他可能购买过多的呢绒布匹。贸易自由,虽然可能被滥用,而且在其中某些贸易中特别容易发生这种滥用的情况,但无论如何,对于工人大众这一整体来说它总是有利的。此外,虽然有时个人可能因挥霍过度而倾家**产,但似乎用不着担心一个国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酒这方面所花费的超过他们财力所允许的范围,但总是有更多人所花费的小于他们财力所允许的范围。应该指出,根据经验,一个地方酒的价格低廉不是因为这里的人酗酒而是因为这里的人清醒。葡萄酒产国的人民通常是欧洲最节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对于普通日常饮食,人民很少过度使用。没有人会借狂饮与啤酒一样便宜的白酒来伪装慷慨和善意。相反,只有在那些由于过热或过寒而不能栽种葡萄树的国家,葡萄酒才异常稀少和昂贵,如北方民族、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醉酒成为普遍的恶习。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各省开拔至南部各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据说,起初往往因见良好的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沉溺其中,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士兵便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同样,如果我们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或可使英国中下等阶层人民间暂时盛行醉酒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出现一个恒久和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那些喜欢赶时髦的人和上流社会有财力消费最贵饮料的人中,醉酒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因喝麦酒而烂醉如泥的绅士也很少能够看到了。此外,英国对葡萄酒贸易的限制,与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还不如说是为了防止人民购买最价廉物美的烈酒。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而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制造品来说,葡萄牙人是很好的顾客,而法国人不是。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加以奖励。他们在生意上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政治的实施原则。其实,只有最小的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做是对待顾客的原则。至于大商人则不会注意这些小节,他们总是到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去采购货物。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所有邻国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益看做是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通常像个人通商一样,原本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本世纪以及上世纪中,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类统治者的暴力与非正义,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担心人类本性的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至于那些既不是亦不应该是人类统治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和垄断的精神,虽然也许不能改正,但要让他们不去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产生并传播这种原则的,无疑是垄断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决不会像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是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低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如此的明白,以至于我们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了。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视听,它也不可能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好是直接对立的。就像同业组织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来取代自己的位置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保住自己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因此,在英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几乎对所有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征收异常沉重的关税。对那些可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制造品更是大都征收特殊的关税,或禁止进口。因此,对于那些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国家,或者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对本国具有强烈民族仇恨的国家的所有货物的进口几乎都加以特殊的限制。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然对我国形成威胁,但在贸易上,则肯定对我国有利。在战时,敌国的财富或可使敌国能够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在和平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必然使他们能够和我们进行更大价值的交易,必然能够为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正如一个富人对于他勤劳的邻居来说是要比一个穷人好得多的顾客一样,一个富裕的国家对于他的邻国来说,同样是一个好得多的顾客。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对邻近各同业者构成威胁,但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所有人提供很好的市场,而绝大多数邻人可以从中获利。不仅如此,他们还可以从富人与实力较差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中购买那些低价抛售的货物,从而获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具威胁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他们可从富国在其他方面的巨大花费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市场而获利。想发财的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想方设法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极少的地方,所能取得的财富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有些财富可归到他们手里。这个以这种凡是指导着1个人、10个人或20个人的常识性的箴言应该同样指导着100万人、1000万人或2000万人的判断。应该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财富是本国可能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如果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最易达到目的。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游牧的未开化人或贫穷的野蛮人,那么它就只有通过耕作本国土地以及经营国内的商业才可使国家致富,而要由国外贸易致富是绝不可能的。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重国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其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予国际贸易任何正当的法律保护。近代对外贸易的信条是以所有邻国陷于贫困为目标的,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之所以会在两国都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审视其真实的利害关系,那么对英国来说,与法国的贸易将比与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基于同一理由,对法国来说,与英国的贸易亦将比与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法国为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像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4次、5次乃至6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国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拉动4倍、5倍乃至6倍的劳动量,能够雇用和养活4倍、5倍乃至6倍的工人。这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间的贸易,也至少可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也和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同样有利。若与夸大了的我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一般要3年,乃至4年5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较,那至少也有利3倍。此外,法国据说有居民2300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据说却不过300万。而且法国又比北美洲富裕得多,虽然由于法国的财富分配不平均导致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相较于我国北美殖民地,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要大8倍,再加上往返更为频繁,利益要大24倍。与英国的贸易也同样有利于法国。如果从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来看,其有利程度大于法国与其殖民地间进行的交易。这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这二者间的巨大差别。
然而,本来可使两国间开放而自由的贸易并成为对双方有利的这些条件却成为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敌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了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助长了激烈的民族仇恨。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但双方的商人和制造者,却都担心会在技术与商业活动上遇到对方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引起了激烈的民族仇恨,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商人,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煞有介事地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产生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必然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为这个系统的自命不凡的学者常常发出警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走向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家不少的忧虑,几乎所有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其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在这所有忧虑以后,在这所有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在任何方面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反而却因此而富强。欧洲今日,从某些方面来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但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当属荷兰,虽然仍离这个目标很远。大家承认,不仅其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都得自对外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还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而且一国的盛衰也取决于它对这个国家有利与否。这就是年生产物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附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的产量。相反,如果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比例地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因此资本必然会减少,随着资本的减少,其产业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完全不相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与世界完全隔绝的国家内也可以产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整个地球上,也可以产生这种差额。这种差额和贸易差额非常不同。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直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个世纪来,这个国家进口的价值都大于出口的价值;即使在这期间,进口的金银全部立即被输出;即使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内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不断增加。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这次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英国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它可以是对一国经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