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
社会的收入不仅必须支付社会的防务费用以及维护元首尊严的费用,而且需要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开支。因为国家的宪法为这些开支并没有规定任何特殊的收入。社会的这个收入有两个来源:第一,专门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关的某种基金;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专门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的基金或来源
专门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的基金或来源,由资本和土地构成。
君主由其资本获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资本所有者相同,这种方式有两种:一是亲自运用这笔资本,一是放贷给别人。他的收入在前者为利润,在后者为利息。
鞑靼和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为利润,他们自身是他的游牧民族或部落的主要放牧人或牧主,他们亲自监督饲养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获取收入。不过,以利润为王国公共收入主要部分的,只是最初期、最原始统治状态下的事情。
小共和国的收入,有时大部分是由商业经营上的利润构成的。据说汉堡共和国的大部分收入就是从公共酒窖和药店的利润中获取的。这样的国家自然不可能很大,因为这样君主才可能有空闲时间来经营酒和药的贸易。公立银行的利润也时常是更大国家收入的来源。不但汉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许多人认为就连英国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并未忽视过这种收入。英国银行的平均红利为55%,按资本1078万镑计算,每年除去管理费用外剩下的纯利润据说应该有5929万镑。有人主张:政府可以以3%的利息把这笔资本借过来,这样一年可以获得纯利润2695万镑。经验表明,经营这种事业,像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政治下有秩序的、谨慎的、节约的政府才最为适宜;像英国这样的政府,虽然也可能有其优点,但从未曾以善于理财著名。它的行动,在和平时期一般总是流于君主政治自然易有的怠惰和疏忽的浪费,在战争时期又常常流于所有民主政治易有的轻率的浪费。因而是否能够放心地托付给像英国这样的政府来经营管理这样一项事业,至少是很值得怀疑的。汉堡从葡萄酒窖和药店, 许多国家从银行获得收入。
邮政本来就是一种商业。政府事先垫款设立不同的分局并购买或租赁必要的车辆马匹,这种垫款很快就可以通过政府对邮局工作所征的税收回,而且可以获取巨大的利润。我相信,这也许是唯一一个各种政府都能够成功经营管理的商业项目。这上面投下的资本并不很多,而其业务又没有什么秘密。资本的收回不但确定,而且极迅速。和邮局。
不过,各国君主们常常从事其他许多商业项目,他们同普通人一样,都想通过商业的普通部门成为冒险家而增加他们的财富。可是他们成功的很少。一种业务让君主经营往往免不了浪费,这样就使他们的成功变为不可能了。君主的代理人,往往以为主人的财富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因而,他们购买和出售货物通常都不考虑价格,把货物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时也不考虑运费。他们通常过着与君主一样奢侈浪费的生活;并且有时除了挥霍之外,还通过适当的方法制造假账来欺骗君主的钱财。据马基雅弗利说:“麦迪西的洛伦佑其实并不是一个无能的君主,但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就是如此。由于他的代理人的浪费和挥霍,使得佛洛伦萨共和国不得不多次替他偿还债务。因此,他发现放弃商业对他可能比较合适,虽然他的家庭原来是靠商业致富的。在他的后半生,他把剩下的财产和他有权处置的国家收入都投在更适合于自己地位的事业及开支上。”但是一般说来, 君主当商人是不成功的。
再没有哪两种性格像商人性格与君主性格那样不可调和的了。如果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精神使他们成为非常不称职的君主,那么主权的精神看来又使他们成为同样坏的商人。当该公司专以商人资格经商时,它是成功的,而且还能从获得的利润中为他们的资本所有者支付相当可观的红利。但自它成为当地的统治者以来,虽然据说有300万镑以上的收入,可是现在为了避免立即破产,不得不请求政府临时的援助。在先前的地位,该公司在印度的人员都视自己为商人的雇员;在现在的地位,他们却视自己为君主的大臣。两种性格互不相容。
一个国家有时可以从货币的利息以及资本的利润中获取部分公共收入。如果国家积累了财富,它可以把部分财富借贷给其他国家或自己的臣民。财富可以贷与臣民或外国。
伯尔尼联邦通过把部分财富借贷给其他国家,即把它投入于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的公债,从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这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种公债的安全性如何,或者管理此公债的政府的信用如何;其次要看与债务国继续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发生战争,债务国方面最初采取的敌对行为恐怕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以货币贷借于外国,据我所知,那是伯尔尼联邦特有的政策。
汉堡市设立有一种公立当铺,人民把物品抵押给当铺,当铺即贷款于人民,取利息6%。这种当铺,也称作伦巴德。据说它要向国家提供15万克朗的收入。1克朗以4先令6便士计,约为33750镑。
宾夕法尼亚政府没有积蓄任何财富,于是它发明了一种特殊的借贷方法,不交货币,只交与货币等值的信用券。这种信用券规定必须在15年内偿还,在偿还以前就如同银行钞票一样可在市面流通授受;而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人民间的法币。人民借贷此券,需要以2倍价值的土地作为担保,并且还要支付一些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是节俭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开支不过才4500镑;它由这种贷款方法筹到不小的收入,对支付这笔费用大有帮助。不过,这种权宜之计得以成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除金银货币外,取决于商业对某种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即取决于必须以金银币向国外购买的消费品的数量;第二,取决于采取这种权宜之计的政府的良好信誉;第三,取决于适用程度。信用券的全部价值绝不可超过在没有这证券的情况下流通界所需金银币的全部价值。在美洲其他几处殖民地,亦曾几度施行过这一权宜之计,但由于滥用无度,结局多半是利少害多。
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与尊严的,只有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至于不确实的、不经久的资本及信用,绝不可把它当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资源。所以,一个越过了游牧状态的小国的政府似乎一直是在从这类来源中获取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从这种来源得不到大收入。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状态的大国的收入,都是以国有地地租为主要来源。古代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就是如此。它们国家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在很长时期内都是从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中获取的。而古代欧洲各国君主的大部分收入,亦在很长时期内从皇室土地的地租中获取。从土地获得的收入更为重要。
在近代,战争及准备战争是引起所有大国必要费用增加的两件大事。但是在古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士兵,服役也好,准备服役也好,费用通常都由他们自己负担。因此,这两件事都无须增加国家的开支。一个中等占地的庄园的地租就完全足以支付政府其他必要的费用了。特别是当战争所费甚少时,如在古代的希腊和意大利。
在古代欧洲各君主国家中,大多数人民因当时风俗及习惯所趋,对于战争都有充分准备;一旦参加战争,根据封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他们或者由自己承担生活费用,或者由他们的领主承担生活费用,不会增加君主的任何负担。政府其他费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这一项不但不用开支,而且还是收入的一个来源,这是我们前面说过的。农村人民于每年收获前及收获后,各提供三日劳动;国内商业上认为必要的一切桥梁、大道及其他公共工程,有这项劳动就够营造维持了。那些年月君主的主要费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的官吏即国家的大官。财务大臣收地租,管家和宫廷大臣管理皇室的开支。他的马厩由家庭总管和典礼官负责管理,君主的所有房舍都是修建为城堡的形式,看来也就是他所掌握的主要要塞。那些房舍或者说城堡的守护者可以被视作卫戍总督。他们似乎也就是和平时期君主唯一需要出资供养的武官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大的土地庄园的地租在通常的情况下就完全足以支付政府所有必要的费用了。在封建时代,当所有的支出很小时。
欧洲大部分文明君主国家的现状是,全国所有土地管理得好像全部归一个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够提供的地租也许没有他们在和平时期在人民头上征收的普通收入那么多。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包括支付每年经常开支的必要费用,支付公债利息,及清偿一部分公债等用途的,每年要达到1000万镑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税,以每镑征收4先令计,尚不及200万镑。这所谓土地税,按照设想,不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收的1/5,而且包括对所有房租以及所有资本利息征收的1/5,免纳此税的资本,只有借贷给公共团体用于土地工作的农业资本的那一部分资本。这土地税,很大部分是取自房屋地租及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4先令计,伦敦市的土地税,可达133399镑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63092镑1先令6便士;沃特赫尔及圣詹姆斯两宫殿,30754镑6先令3便士。这土地税的一部分,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向王国各部会各市镇征收的,它们几乎全都不是来自房屋的地租,就是来自所谓的商业和资本的利息。总之,英国以五抽一的土地税,既然不到200万镑,则从所有土地、所有房屋以及所有资本(其中借贷给公共团体或投资于土地耕种的资本除外)的利息征收的土地税的收入总额自然一年不超过1000万镑,也就是说不超过英国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额。英国为征收土地税对各种收入所做的估计无疑取的是整个联合王国的平均数。虽然据说在几个州和几个区,该估计和实际价值很接近,但事实上它大大低于实际价值。有许多人估计,单单土地地租这一项,即不计房屋地租及资本利息,每年总额就已达到2000万镑。他们这种估计做得非常随便,因而我认为它很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情况。但是,如果在目前耕作状态下,英国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一年还不超过2000万镑,那么,这土地如果通常由一个人所有,而且是处于他的代办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费和专横的管理之下,那么这些土地可能提供的地租,不要说是2000万镑的一半,甚至很可能连2000万镑的1/4都达不到。英国当今王室领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还不到这土地如果属于私人所有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数额的1/4。如果王室领地更大一些的话,那它们可能会管理得更差。现在国内所有土地的地租,不足以应付普通支出。
人民由土地获取的收入,不是与土地地租成比例的,而是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是归由人民逐年消费,或者用以交换他们所消费的其他物品。任何使土地的产量降低到它本来可以达到的程度以下的东西,都会使大部分人民的收入降低,而且还低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降低的程度。英国土地地租,即生产物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几乎在所有地方都被认为不超过全部产物的1/3。假使在某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提供1000万镑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提供2000万镑地租,又假使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都相当于年产物的1/3,那么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滞在前一耕作状态下所受的损失只不过1000万镑,而大部分人民的收入在除去必须留作种子的以外,一年将减少3000万镑。这时国家的人口也会相应地跟着减少。土地的产物一年减少了3000万镑,再除去种子后的剩余部分,就将在不同阶级人民中依照他们的生活和消费模式进行分配。而人民收入减少的数目就会更大。
在欧洲,现在已经没有一个文明国家,它的大部分公共收入是来自国家财产的土地的地租了;但在欧洲所有实行君主制度的大国,那里仍有许多大面积的土地属于王室。王室领地大抵都是森林,可是有时你在那些地方走了几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使国家产物减少,又使国家人口减少。在欧洲每一个大的君主制国家,出售王室的土地都将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那笔钱如果用于支付公债,它从抵押中取得的收入将比这些土地曾经给王室提供的收入要大得多。在那些土地改良得极好、耕种得极好,当其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土地的售价通常是年租的30倍。而未经改良的、未经耕种的和低地租的王室土地却可指望卖到年租的40倍、50倍或60倍。君主可以用这个收入赎回公债抵押品,立即享受这笔收入。而在数年之内,还会享有其他收入。因为,王室领地一变为个人财产,在几年内它们就可以变成改良得很好、耕种得很好的土地。生产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随着增加,因此人民的收入和消费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费增大,君主从关税及国产税得到的收入势必随着增加。出售王室土地既有利于君主,又有利于人民。
在任何一个文明的君主制国家里,王室从王室土地上获取的收入虽然在表面上与国民个人无关,实际上它对社会的影响超过王室所享受的其他任何相等的收入对社会的影响。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考虑,莫若拍卖王室领地,从而分配给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从王室土地获得的收入, 比任何其他收入使人民付出更多。
土地用作公园、花园及散步场所,其目的在于供游乐与观赏,不仅非收入来源,而且必须时常花费葺治。看来在大的文明君主国家里,只有这种土地应该属于君主。公园等等应当是属于君主的唯一土地。
因此,公共资本和公有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的来源,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足以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由这种或那种税收来支付,换言之,人民把自己收入的部分贡献出来以弥补君主或国家公共收入的不足。大部分的君主支出应由赋税去支付。
第二节税收
本书第一篇说过,个人的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来源:即地租、利润和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须是由这三种收入中的某种支付,或者由这三者共同支付。因此我将竭尽所能充分论述以下各点:第一,所有预定落到地租上的税,第二,所有预定落到利润上的税,第三,所有预定落到工资上的税,第四,所有预定不加区分地落到这三种不同私人收入来源上的税。由于分别考察这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将分四个条款来专门探讨,并且其中三个条款还将分成几个细则。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许多这些赋税似乎并不是最终由它们原预定落到的那个基金或收入来源所支付的。赋税可以打算落在地租、利润或工资上面, 或落在所有这三种收入上面。
在认真探讨各种特殊赋税之前,必须列举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一、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根据他们各自的能力为维持政府做出贡献,也就是说必须根据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所享受的收入按比例做出贡献。一个大国的国民必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必须根据他们各自在该地产上的利益按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在于对这个准则的遵守或者不遵守。必须注意,任何一种赋税如果最终只落到上面提到过的三种收入之一上,而其他两种收入并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将不再多加论述。之后的大多数情况下,我将只讨论由于某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每个国民应当交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交纳的日期,交纳的方式,交纳的数额,都应当让所有纳税人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如若不然,每个纳税人就不免为收税人的权力所左右:收税人会借机加重任何他不喜欢的纳税人的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那么哪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收税人也会由此变得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根据各个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即使相当不平等,也没有赋税极小程度的不确定对人民产生的危害大。因而确定每个人在纳税中所应交纳的数额是一件极其重大的事情。
三、各种赋税的征收日期以及征收方式,都必须给予纳税人以最大便利。地租税或房产税应在通常交纳地租和房租的同一时期征收,因为这时期对纳税人最为便利,或者说这是他最有能力交付的时候。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税,最终是要由消费者支付的,征收的方式通常对他来说也极其便利,就是他在需要购买这些商品时才支付,因而他是一点一点地支付的。由于买与不买是自由的,是随他的意愿的,因而如果对于这种税他感到有什么不便,那么他也只能责备自己。
四、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应当尽量做到使人民所付出的等于最终进入国库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大大超过最终进入国库的,那可能是由于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征税所雇用的官吏人数过多,他们的薪饷耗去了税收的大部分,同时他们对人们强加了附加税作为他们私下的收入,从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奋,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交纳税款而缩减甚至消失。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没收财产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产,这样也就使得运用他们的资本原本可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也失去了。不适当的征税实际上是逃税的大诱因,而对逃税的惩罚又势必会随这种**同比例地加强。与所有的普通正义的原则相反,这条法律首先制造了**,而后又去惩罚那些受了**的人,而且它同时又为了减少对这种犯罪的**而按比例地加强惩罚。第四,收税人频繁的访问以及令人反感的核查,常常使纳税人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烦恼与压迫。这种烦恼严格地讲虽然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无异是一种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摆脱这种烦恼。总之,赋税之所以常常对人民成为一种负担,总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而且这种负担远远超过了它给君主带来的好处。
上述四个原则的公平性和实用性使它们受到各国或多或少的关注。所有国家都在尽他们最公平的判断,努力想使他们的征税像他们能够设想的那样公平,尽可能明确。纳税日期以及纳税方式都务求其确定和便利于纳税人。此外他们也曾竭力使人民于交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尽可能使其与交给君主的收入成比例。但下面对于不同年代不同国家的几种主要赋税的短短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功。上述原则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注意。
第一项地租税或加在土地地租上的税
土地地租的税,有两种征收方式: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定数额的地租,评估后不得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土地耕种的改良或恶化而增加或减少。对土地地租的赋税可以按固定的或变化的评估去课征。
英国就是采取前一种方式,即各地区按照一个不变的标准来评定。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然说是平等的,然而由于各地区对土地耕作的改良或忽视的程度不同,久而久之必然会变得不平等。英国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上述四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了,所幸它对于其他三个原则是完全符合的,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交纳税款与交纳地租的时间完全一致,这对纳税者来说是极为便利的。虽然在各种情况下,地主是真正的纳税人,但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必须把这部分扣除。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很少的。由于这种税在各个地区都是固定的,不随地租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君主并不会分享到地主在改良土地的耕作中所获取的利润。固然,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的破产的原因,但这有时会加重某特定地产租税负担的程度极其有限,不会妨碍人们进行改良,也不会使土地的产量低于它应有的数量。减少土地产量的倾向既然没有了,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自然亦没有,从而决不会妨碍人民的勤劳。除了不可避免地要纳税以外,它并未给地主增加什么别的不便。如按固定的评估课征,它就会变得不平等, 如英国的土地税。
英国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不变的恒久性得到了好处,但这一好处的获得,和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主要是由于某些外部条件。
英国自这个评估确立以来,各个地区的土地地租几乎都在不断上涨,而很少有下降。当然部分也是由于几乎各个地区的极大繁荣。因此,按现在的地租应交纳的地租税和按照过去的评估他们现在实际应交纳的地租税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差额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由于土地的耕作衰退而逐渐降低,那么所有的地主都将丧失这个差额。自从革命以来,在英国目前这个状况,土地税的恒久性一直是对地主有利,而对君主不利;设若情形与此相反,那么这个恒久性说不定就对君主有利,而对地主不利。外部情况使固定的评估有利于英国地主, 因为国家繁荣而地租上升了。
由于地租税规定用货币缴纳,所以对土地的评估自然也是用货币表示的。自从这个评估确立以来,银价一直十分稳定,无论是在重量上还是在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假若银价显著上涨,像在美洲金矿发现之前的两百年间那样,那么这个评估的恒久性将使地主蒙受极大的损失。假如银价显著下降,像在美洲金矿发现之后的一百年间那样,那么则是君主将因这个评估的恒久性而蒙受极大的损失。此外,如果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则同一银量就会或被降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大的名义价格。例如,1盎司白银,原可铸5先令2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那么,在后一种情况下将使君主的收入受到损害,在前一种情况下将使所有的地主的收入受到损害。货币和白银的价值保持不变。
因此,在与当时实际情况多少有些不同的条件下,评估的这个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人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在几个世纪中,这种情况在某一个时候是必然会要发生的。帝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都是要死亡的,但它们却妄图永远存在。所以帝国的任何法规,都被认为应与帝国一样永存,所以它应当是方便人民,不仅是在某些情况下,而且应当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或者说应当不是适合那些暂时性、偶然性或突发性的情况,而是应当适合那些必要的,因而也是不变的情况。评估的固定性可能对有关双方的一方不利。
征收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或者根据土地耕作的改良或恶化而增加或降低。这曾被法国一批自称为经济学家的学者推为最公平的税。他们认为,所有的税最终都是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此,应该平等地加在最后必须支付赋税的来源上。所有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落在最后支付它们的来源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无须去探究支持他们这个极具独创性理论的相互矛盾和形而上学的争论。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论述就可以十分明确:那些赋税是最终出自于地租;那些赋税是最终出自于其他来源。法国经济学家建议采用一种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的税。
在威尼斯境内,所有耕地都是以地租的1/10的地租税租借给农民的。租约都要在公共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要由每州或各地区的税收官员保管。假若土地所有者自己耕作自己的土地,则其地租即由税收官员根据一个公平的评估来评定,可减去税额的1/5。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为这种土地所交纳的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10%,而是8%了。
相较于英国的土地税,这种土地税肯定要更公平些。但也不能如此肯定,因为它在评估税额上时常会引起地主的很多麻烦,而且在征收上可能要花费大得多的费用。这种赋税更为平等,但不是那么确定,比英国的税更麻烦、更费钱。
不过,也许可以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它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确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上述费用。不确定性和征收支出可以减少。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双方联合在公共登记册上登记他们的租约。假若一方隐瞒或虚报租约,则要被处以适当的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这种隐瞒或虚报的一方。这样,就将有效地防止双方联合起来骗取公共收入。而租约的所有条件,也就可以从这登记册中充分了解到了。
有些地主在续订租约时并不要求提高地租,而是要求获得一些续租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爱挥霍的人的一种权宜之计,他们为了得到一点现金而放弃了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利益的,也时常不利于佃人,而在所有情况下,是对国家有害的。因为佃农常常会为此付出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降低了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而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地租税为国家收入的最重要部分,因此,凡是降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地租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如果对这种续租金征收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税,对这种有害的做法可能会起到一些抑制作用,各有关方面——地主、佃农、君主和整个国家也都将获益匪浅。租约应当登记, 罚金应当比地租的课税更重。
有的租约明确规定了在整个租约期间佃农应当采取何种耕种模式,应当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件,通常是地主对自己优越的知识自满的一种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自满是毫无根据的)。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一种附加地租,一种代替货币地租的劳务地租。为了抑制这种愚蠢的做法,惟有从高评估这种地租,并征以比普通货币地租更高的税。规定如何耕种的条件应通过较高评价予以阻止。
有些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葡萄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此外有些地主还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还是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对佃农的好处小于对地主的好处。佃农口袋所出的往往多于地主口袋所入的。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通常是贫困不堪的,实行得越严格,佃农也就越贫困。这种有害于整个社会的做法,如果使用同一方法,即从高评估这种地租,征以比普通货币地租更高的税,那也许会得到足够的抑制。对实物地租应评价较高。
当地主愿意耕种自己所有的一部分时,其地租可以由邻近农民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租,如果没有超过一定的数额的话,可照威尼斯境内所实行的办法,适当地减免一些税额,重要的是能够鼓励地主自己耕种所有的土地。因为地主的资本通常要比佃农多,所以尽管耕种的技术和熟练程度不如佃农,但他时常能够得到较大的回报。地主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通常都乐意进行试验。即使试验不成功,损失也相当有限,试验一旦成功,即对全国耕作的改良将有很大帮助。可是,借减税鼓励地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如果大部分地主都被诱使去耕种其所有土地,那全国将充满着懒惰而爱挥霍的地主管家(受自身利益的驱使而去尽自己的资本和技术的可能来耕种土地的那些精明而勤劳的佃农,尽会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地主管家这种滥用权利的管理,很快便会使耕作荒废,使土地年产量减少,这样一来,不仅会使他们的主人的收入减少,全社会收入中最重要的部分也会减少。对自耕一部分土地的地主减税。
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这种税收由于任何程度的不确定对纳税人所造成的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管理上也许又可由此引进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国耕作的改善有极大贡献的计划或政策。这种制度会使赋税不再有不方便的不确定性,并鼓励改良。
如果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其征收费用必定要比征收某一固定税额的土地税要大些。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必然要在各地建立不同的登记机构,而且同时由于地主要耕作部分自有土地,就必须要对土地做出不同的评估,这样就会引起一些附加开支。不过,所有这些费用大概都不高,相较于其他收入比这种土地税少得多的税收的征收费用要低得多。课征的额外费用数目很小。
变动的土地税会阻碍土地的改良,似乎可以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的理由。因为,如果君主不为土地的改良付出任何费用而又要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那么对于地主来说,似乎肯定也没有兴趣去改良土地。不过这种阻碍也许也有办法可以消除。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之前,允许其会同收税官员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一定数量的邻近地主及农民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征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够完全得到补偿,这样他将很乐意对土地进行改良了。这种土地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它从关心自己收入增长的角度促使君主关注对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补偿地主而规定的年限只要求达到补偿目的,而不应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该利益的时间太长,那就恐怕会大大降低君主的这种关注。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把时间定得长一点总比短一点要好。因为没有任何促使君主对土地改良的刺激能抗衡对地主最小的抑制,哪怕是极小的一点抑制,地主就不会乐意去进行改良了。君主的关注最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才有助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于地主的关注则是在特殊的细密的环节上,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一寸土地。总之,君主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民关心农事,也就是说,允许他们两者按照自己的判断用自己的方法去寻求他们的利益;给予他们最大的安全保障,保障他们能够充分享受他们勤劳的回报;并且,在领土内建立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运输通道,使他们所有的生产物能够拥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所有这些才是君主应当好好关注的。
如果这种管理制度能够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还能够促进土地改良,那么土地税就不会给地主造成任何不便,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地按期交纳土地税的任务了。于是赋税的不方便就会变得最小。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状态中,农业改良的进步与退步中,白银价值以及铸币法定标准的变动中,这样一种赋税即使没有政府的关注,亦会自然而然地与事物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在所有这些变动下,都会保持同样的适当和公平。所以,最适当的办法,不是只依据某种变化而征收一种税收的政策,而是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不变的规章,或所谓的国家的基本法。它会使自己适应于一切变化。
有些国家不采用简单明了的土地租约登记法,而不惜采用一种费工又费钱的全国土地实际勘测和评估的方法。他们这样做,也许是为了避免出租人和承租人联合起来隐瞒租约的真实条款而骗取公共收入的情况发生。所谓的土地丈量册,似乎就是这种极其准确的勘测的结果。有些国家为征收土地税进行测量和评估。
在古代普鲁士国王的领土上,征收土地税都以实际勘测及评价为准,而且随时会复查和更改。依当时的评价,对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其收入的20%到25%的土地税,对教士土地所有者征收其收入的40%到45%的土地税。西里西亚土地的勘测及评价是依现时国王的命令施行的,据说非常精确。根据这个评价,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25%;新旧两个教会教士的其他收入,则取其50%。条顿骑士团采邑及马尔他骑士团采邑,则征收40%。贵族保有地,为3833%,平民保有地,则为3533%。
波希米亚土地的勘测及评价据说进行了上百年,直到1748年和平以后,才由现今的女王命令限期完成。由查理六世时代开始的米兰公领地的勘测,直到1760年才完成。据一般评定,这是勘测得最精确的一个。塞沃伊及波得蒙特的勘测,是出于已故国王沙廷尼亚的命令。
在普鲁士王国中,对教会收入征收的税要比对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高得多。教会收入的大部分都出自于土地地租,于是赋税可能就成为一个负担,以致收入中没有任何一部分能够投入到土地改良中,或者说能够用在任何有助于增加人民整体收入的方面。这也许是由于普鲁士国王认为教会收入应该更多地投在用于救助国家意外事件的费用上。然而在有些国家,教会土地却全然免税;有些国家则对它们征的税轻于其他土地。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所有教会土地,仅按它的实际价值的1/3征税。根据普鲁士土地法,教会土地比其余的土地课税稍高, 在某些州则较低。
在西里西亚,对贵族保有地所征的税要比对平民保有地所征的税高3%。这种差异,也许是由于普鲁士国王认为前者享有的各种不同的荣誉和特权足以补偿对他们所征收的略高的税;同时,后者所感觉的不如人的耻辱也可以由于征税较轻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安抚。然而在其他国家,它们的赋税制度不但不减轻平民的负担,却反而加重平民的负担。如在沙廷尼亚国王的领地内,以及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土地税全部落在平民保有地上,贵族保有地则全部得到豁免权。常常对贵族保有地和平民保有地做出区分。
按照一般勘测及评价而估定的土地税,虽然开始很公平,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必然会沦为不公平。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政府需要不断地耐心地关注国内各农场的状况及其产物的所有变化。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亚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都曾努力给予了这种关注。不过,这是一种很不合乎政府性质的关注,所以很难持久;即或长久持续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对纳税人无所助益,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不便。按一般测量和评估课征的土地税不久就变得不平等。
据说,在1666年,芒托本税区所征收的贡税是以极其精确的勘测及评价为准,但到1727年,这税却变为完全不公平了。为了纠正这个现象,政府被迫对全区征收12万利弗的附加税,除此之外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法了。这项附加税,虽按规定要课在一切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征收贡税的税区,但实际上只课在了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少的地方,用以去补贴依照旧的估价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多的地方。例如,现在有两个地区,其一,按实际情况应征收900利弗,其二,应征收1000利弗。而按旧的评估都只收了1000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都被定在了1100利弗。但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负担过少的地区;负担过重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额给予救济。所以后者也只交纳了900利弗。附加税既然是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造成的不公平,所以对政府而言也无所得无所失。不过,这种救济方法过多地取决于地区行政长官的裁夺,因此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显得有些武断。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税收
加在土地生产物上的税收实际上就是加在土地地租上的税收。这个赋税,虽然起初可能是由农民支付,但最终还是由地主支付的。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然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他在与地主达成的交纳地租中按比例地将其扣除。农民向教会交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土地税。农民在交纳生产物作为一部分赋税时,不可能不认真计算一下这一部分逐年的价值是多少。对产物课征的赋税最后由地主支付。
什一税以及其他所有类似的土地税,表面上似乎十分公平,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在不同情况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事实上往往等于极不相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极肥沃的土地上往往产量极高,那生产物有一半就足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平均利润,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价值,在没有什一税的情况下是足够支付地主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果从产物中取走1/10用以支付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的1/5,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有一部分收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部土地生产物的一半或5/10了,而只有4/10了。至于在某些贫瘠土地上产量有时相当低,而耕作的费用又那么大,以致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需要用去全部年产物的4/5。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所得地租亦不可能超过全部生产物的1/5或2/10。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1/10用以支付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去等量的部分,这样,地主所得就要降低到只相当于全部生产物的1/10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有时可能不超过1/5,或者说每镑4先令,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可能要等于1/2或每镑10先令。这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税。
什一税既然是一种常常加在地租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教会对此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却要分享大部分的利润。这样就使地主不愿意冒风险去进行那原本是最重要的,通常也是费用最多的各种土地改良;而农民自然也不愿意冒风险去种植那最有价值,通常也是费用最多的谷物。欧洲自从什一税实施以来,很长一段时期只有荷兰联邦种植茜草,从而享有这种有用染料在欧洲市场的垄断权。因为荷兰联邦是一个长老会国家,那里没有这种不公平的什一税。最近英国议会制定了新法令,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收5先令以代替什一税,因而在英国也开始种植茜草了。这种税挫抑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
有许多亚洲国家就像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教会一样,主要收入都是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中国皇帝的主要收入是由国家所有土地生产物的1/10构成的。不过,这所谓的1/10是从宽估计的,据说在很多地方不超过普通产量的1/30。孟加拉国在未受英国东印度公司控制之前,孟加拉的穆罕默德政府所征的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同样为1/5。在许多亚洲国家,这种税形成国家的主要收入。
有许多亚洲的君主由于这种土地税而开始关注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据说中国的皇帝、穆罕默德支持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为求尽可能地增加其国内所有土地生产物的产量和价值,都曾竭尽心力关注修建和维护道路以及通航运河,从而使得各种产品都能在其领地内得到最为广阔的市场。欧洲享有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各教会所分得的什一税都被划分成小份,因此没有一个会像亚洲君主那样关注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教区牧师永远也不会看到修筑通往偏远地区的道路或者运河,为自己教区的产品打开市场对自身有多大好处。因此,这种税如果用以维持国家,其所带来的一些利益尚可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其不便;如果用以维持教会,那么除了不便外,再也无利益可言了。据说这种税使君主对改良和耕种那里的土地感兴趣。
加在土地生产物上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根据一定的评价征收货币。
一个教区牧师或者一个稍有资本居住在自己庄园里的乡绅,有时也许会认为以实物交付什一税或地租对自己来说要更为有利一些。因为,他征集的数量少,所从征集的区域也小,所以对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他自己能够亲自监督。可是,一个住在大都市而有巨大资产的富绅,如果他在远处各地的田租也以实物来征收,他无法监督到,通常都可能要承担受管家以及代理人蒙骗的危险。至于收税人由于滥权溺职而带给君主的损失,那无疑要大得多。一个极其粗心大意的普通人,在监视仆人这一方面,恐怕也要比最小心谨慎的君主强得多。公共收入如果以实物征收,那么由于收税人管理不当而产生的损失将十分巨大,以致最终进入国库的税收将仅仅是人民所付出的一小部分。然而中国有些部分的公共收入,据说就是以这种方式征收的。中国官员及其税收人员无疑都乐于继续实行这种征税方式,因为征收实物能够方便他们为所欲为,带给他们的好处远比征收货币要大得多。
土地生产物税以货币征收,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征收;有的则是按照一个固定的评价征收,例如,无论市场情况怎样,一蒲式耳小麦总是估价为同一货币价格。以前一种方法征收的税的税额,仅随耕作的进步或退步对土地实际产量的影响而变动,以后一种方法征收的税的税额,就不但随土地实际产量的变动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动以及在不同时代同名铸币所含贵金属的分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就前一种方法而言,税额对于土地实际产量的价值总是保持同一比例;就后一种方法而言,税额对于那个价值,在不同时期会保持不同的比例。对产物征收货币税可以永久不变或随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
不征收土地生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而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来完全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税就变得与英国的土地税具有同一性质了。它不但不会随土地地租的涨落而涨落,而且对于土地的改良也起不到任何鼓励或者阻碍作用。在许多教区里,不以实物征收什一税,而以货币代替实物的税。那种税法,亦与英国土地税相类似。在孟加拉穆罕默德政府时代,其所属大部分地区,对于生产物的征税也不是交纳产量1/5的实物,而是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此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借口要把公共收入恢复到其应有的价值,在某些州区把货币代税改为实物付税。可是,在他们的管理之下,这一改变一方面打击了耕作的积极性,同时又带给收取公共收入的人在征收上滥用职权的新机会,所以相较于他们开始管理那种税收时公共收入大为减少。公司的人员在损害他们的主人以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从这种改变中获取了相当大的好处。当用一定数额的货币付税时,这种赋税变得和英国土地税完全一样。
房租税
房租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即通常所谓的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用于建造房屋的资本的利息或者利润。为了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处于同等的地位,这种建筑物租,首先就必须支付给建筑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向有良好担保的人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其次是保持房屋享有长期的维修,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是受货币的普通利息所支配的。在市场利息率为4%的地方,如果除去地皮租后,房租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6%或65%的收入,那么建筑主的利润就算是充足的了。在市场利息率为5%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7%或75%的收入,才算是充足的。在这种情况下,利息与利润是成比例的。如果建筑业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比这个利率高得多的利润,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行业的资本转移到建筑业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常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在任何时候提供的利润比这个利息率低得多,则很快这方面的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行业上去,直至建筑业利润再抬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都自然而然地归作地皮租。在地皮主与建筑主为不同的两个人的情况下,地皮租是全部付给前者的。这种剩余租金,是住户为其位置的某种真实的或设想的优点而多付出的代价。在远离大城镇的有充足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屋的农村里,地皮租几乎为零,或者最多不会超过房屋所占地面用于农业时所须交纳的费用。大城镇附近的农村别墅,其地皮租有时就高一些。至于具有特别便利或周围风景优美的位置,则时常需要支付一大笔钱。在一国首都那些对房屋需求最大的特殊地段(不管需求的理由是什么,是为了商业、办公、娱乐或社团,或者仅仅为了虚荣和时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加在房租上的税,若由住户支付且与各房屋的租金成比例,那么就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金。建筑业者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利润,他就会离开这个行业,这样一来,通过建筑物的需求的提高,不用多久建筑业的利润就会恢复到一个与其他行业利润相当的水平。这种税也不会全然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会这样自行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房屋的住户承担,一部分由地皮的所有者承担。对房屋租金课税由承租人支付,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打个比方,假定有一个人认为他有能力支付每年60镑的房租,同时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户支出的房租税为每镑4先令,或全租金的1/5。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每年60镑的房子就将花费他72镑;这其中的12镑就超过了他认为所能承担的数额。这样一来,他将愿意住差一点的房子,或租金50镑一年的房屋。这50镑再加上必须支付的房租税10镑,恰恰为他认为每年所能承担的60镑的数额。为了要支付房租税,他将放弃一些他在租用一年多了10镑的房屋时所能享受到的一些附加的便利。我之所以说他不得不放弃这部分附加的便利,是因为他不会放弃全部。有了房租税,他会以50镑租得无税时50镑所租不到的更好的房屋。因为,有了这种税,就会把他这个竞争者排除出去,对于年租60镑的房屋来说竞争自然减少了,同样对于年租50镑的房屋来说竞争自然也减少了。以此类推,除了租金最低,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因此而加剧其竞争的房屋外,对于其他所有房屋竞争都会以同样的方式减弱;其结果就是各类房屋的租金必然将或多或少地降下来。可是,因为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税最后的支付,一部分落在那些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户身上,另一部分落在那些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身上。至于这两部分分担的比例是怎样,也许还很不容易断定。也许在不同的条件下这个划分会极不相同;而且,随着这些不同情况,这种税对房屋的住户和地皮所有者产生的影响也极不相同。
地皮租所有者由于这种税收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产生于这种划分的偶然不平等。但住户由于这种税收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则不能仅仅归于上述原因,同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房租对于整个生活费的比例随着财产的大小而不同。通常说来,财富越大,其所占比例越大;随着财富的减少,其所占比例也随之相应降低;财富最小,其所占比例也最低。生活必需品占去了穷人的绝大部分开支。获得充足的食物对于他们来说已经相当困难了,因而他们微薄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是花费在了食物上。然而富人则不同。他们的主要支出都是在生活奢侈品和看起来无用的东西上面;而富丽堂皇的房屋又能够被他们所占有的那些奢侈品和无用的东西装点和润色得更加美丽,从而大大满足了他们的虚荣心。因此,加在房租上的税绝大部分是落在了富人身上。这种不平等,也许算不上不合理。富人对公共收入所做出的贡献,理应与他们的收入成比例,甚至还应该高于那个比例,这是完全合理的。对于住户,它会是非常不平等的赋税,落在富人身上的最重。
房租虽然在某些方面与土地地租相类似,但在某一点上与土地地租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土地地租的付给,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土地自己生产地租。至于房租的付给,却由于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不论是房屋还是房屋所占的地皮均不生产任何东西。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从其他与房屋绝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支出房租。由于加在房租上的税是落在住户身上的,因而它必然与房租本身是同一来源,即必然由他们的收入来支付,不论这收入是来自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是土地地租。由于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的,所以它是这样一种税,即不是单独课于某一种收入来源,而是无区别地课于上述所有收入来源;它在所有方面都与任何消费品税具有同样的性质。通常说来,也许没有哪一种费用或消费能够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到底是奢侈还是节俭了。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按比例征税,也许所获得的收入相较于现今欧洲任何地方从其他税收中获得的收入都要大得多。不过,如果房租税定得过高,那么大部分人都会竭力避免它,尽量满足于较小的房屋,从而把大部分费用投入到其他方面。它会像对任何其他消费品课税一样,会和人们的全部支出非常成比例, 并带来很大的收入。
只要采用确定普通地租所使用的政策,就可以很容易地准确确定房租。没有人居住的房屋自然是免税的。如果对其征税,则税收就会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于是他就需要为一件既不为他提供收入,也不给予他便利的东西交税。如果对所有者自己居住的房屋征税,则其应纳税额不应当以其建筑费为准,而应按房屋要是租给别人依照公平裁定所能租得的租金为准。如果依其建筑费为准,那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税,再加上他项税款,就几乎会把全国的富人和大家族全部毁掉,并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国如果都这样做,也都会得到同一结果。任何人只要留心考察我国某些富有大家族的城中住宅及乡下别墅,就会发现,如果按这些地宅的原始建筑费之65%或7%计算,他们的房租就几乎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金。他们所建造的富丽堂皇的住宅,虽然花费了几代人的积累,但与其原始费用相比,却仅有极少的交换价值。房租容易确定。空房应当免税,由主人占住的房屋应按出租价值评估。
相较于房租,地皮租是更为妥当的征税对象。对地皮租征税不会引起房租的上涨。那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扮演着垄断者的角色,他从地皮的使用上尽可能多地索取租金。他所能获得的租金的多少,取决于竞相争用地皮者的贫富程度,或者说取决于他们能付出多少代价来满足对某一块地皮的幻想。在所有国家中,争用地皮的有钱人最多的地方都是在首都,因而首都的地皮时常能够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都不会愿意为使用一块地皮而付出更多的地租。至于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付,还是由地皮所有者垫付,这一点是无关紧要的。住户所必须交纳的税越重,那么他所愿意支付的地皮租也就越少。所以地皮税最终就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没有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自然不应该征税。地皮租金比建筑物租金是更适当的课税对象。
在大多数情况下,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都是一种无须所有者本人劳神便可以获得的收入。因此,从所有者的这个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交付国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什么损害。不管是在加收这个税前还是加收这个税后,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即大部分人民的真实财富和收入都是一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是一种最能承受对它们征收特殊税的收入。
单就这方面来说,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征收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归因于地主的关注和管理。因而,过重的地租税可能挫伤地主的努力和良好的管理的积极性。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如果超过普通土地地租,则完全是由于君主的善政。这善政,通过对全人民产业的保护,同时对某些特殊地方居民产业的保护,使这些居户能够对其房屋所占地皮,偿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住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过足够赔偿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损失的报酬。对于得益于国家善政而存在的资源加征特别税,或使其纳税较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来源以支援国家的费用,那是再合理不过的事了。地皮租金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适当的课税对象。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对房租征税,但就我所知,似乎并没有一个国家把地皮租单独地作为一个征税对象。也许,税法的设计者也感到很难确定房租中的哪一部分应该归作地皮租,哪一部分应该归作建筑物租。然而要把它们彼此区分,似乎应该并不十分困难。地皮租金在各处都不是分别课税的,但可以这样做。
在英国,房租与地租征以相同比例的税,即所谓的年土地税。各个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所定的评价总是相同的。那在起初是极不公平的,现今依然如此。就联合王国的大部分地区来说,这个税课在房租上的,依然要比课在地租上的轻一些。仅有少数地区,这两个税起初都定得很高,而在这些地区房租又大大跌了价。据说,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而在大多数地区,却由估税人员的好意免除了。而这种豁免有时就引起了对一些特殊房屋的税率的某些微小变动,不过全区总的税率还是不变的。房屋建筑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税却无增加,这就使特殊房屋的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房屋租金在法律上应缴纳英国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