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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002

国富论 [英]斯密(Smith,A) 21297 2024-10-22 05:03

  

  在荷兰,不论其实际所付房租为多少,亦不论其是否有人租住,对所有房屋都要征收其价值的25%的税。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由于房主从中得不到任何收入,因而在为其支付税收的时候就显得有些困难,尤其当税收又是很重的时候。荷兰的市场利息率不超过3%,对于房屋要征收其全部价值的25%的税,那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要达到建筑物租的1/3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的1/3以上。不过,征税的评价虽然极不平等,但据说通常在房屋的真实价值以下。当房屋重修、改造或扩建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又以此新评价为准。在荷兰,对房屋的资本价值课税。

  英国各个不同时代的房屋税的设计者几乎都认为,要相当准确地确定房屋的实际租金是存在一些困难的。因此,他们规定房屋税时,就会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租具有某种比例的一些事实。英国的房屋税不与租金成比例。

  最初,有所谓的壁炉捐,即每一个壁炉征收2先令。为了确定房屋里有多少壁炉,收税人通常就必须进屋挨个房间查看。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也变得让人讨厌。所以,革命后不久,即被视为奴隶制的标志而被废除了。

  在壁炉捐之后,还有就是对每栋有人居住的房屋征收2先令的税。房屋有10扇窗户的要加征4先令,有20或者20扇以上的窗户要加征8先令。这个税后来又发生了很大改变。对有20扇以上不到30扇窗户的房屋征收10先令的税,而对于有30或者30扇以上窗户的房屋征收20先令的税。窗户数量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在室外数清,因而收税人就不需要进屋了。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壁炉捐那样令人讨厌了。

  之后,这个税也废除了,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窗户税。窗户税设立后,也经历了几次修改和改进。到今日(1775年1月)英国每栋房屋除了征收3先令,苏格兰每栋房屋除了征收1先令以外,还要加收一些窗户税。英国的窗户税是逐步提高的,由对不超过7扇窗的房屋征收最低的2便士的税,升至对有25乃至25扇窗以上的房屋征收最高的2先令的税。

  这些税收招致人们的反对,主要在于它们的不公平性。因为它们通常都是加在穷人身上的负担要比加在富人身上的负担重得多。乡间一栋租金10镑的房屋,有时它的窗户可能还多于伦敦一栋租金500镑的房屋。尽管前者的住户比后者的住户贫穷得多,但依据窗户税的规定,前者必须承担更多的国家费用。这样一来,这类税就直接违反了上述四项原则的第一项。不过,对于其他三项倒还不见得有什么违背之处。窗户税被反对, 主要是由于不平等。

  窗户税以及所有其他房屋税的自然倾向就是降低房租。一个人交纳的税越多,显然他能够交纳的房租便越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窗户税施行以来,房租在英国所有的城镇和农村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上涨。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求的增长,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户税使其降低的程度。这个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的繁荣和居民收入都发展到了更高的水平。假若没有窗户税,房租或许会更高。对房屋课税会降低房租。

  第二项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税

  由资本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自然而然地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以及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一部分,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

  利润的后一部分显然是不能直接征税的对象。这是对投资所冒风险以及所受困难的补偿,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补偿都相当有限。资本使用者必须要得到这项补偿才会继续投资,否则从自己本身的利益出发他不会再乐意于继续投资。因此,假如对他按整个利润成比例地直接征税,他就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润率,或把这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也就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税的比例而抬高他的利润率,那么整个税虽然可能由他垫付,但结果还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而由以下两种人之一付出。假若把它用作农业资本,耕种土地,他就只能通过保留大部分,即保留土地生产物的大部分价格来提高他的利润率,而他想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降低地租,这样,这个税的支付最后就落在了地主身上。假若把它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他就只能通过抬高货物价格来提高他的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了消费者身上。假若他没有抬高利润率,他就不得不把整个税转嫁到利润中分归货币利息的那一部分上。他对于所借的任何资本都只能提供较少的利息,于是这整个税最终就落在了货币利息上。在他不能用某一种方法来减轻自己的税时,他必然就会采用其他可行的方法来减轻自己的税。对剩余是不能课税的。

  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就像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征税的对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在完全补偿了资本运用的全部风险和困难后所剩余的纯收入。地租税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偿还农民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绝不可能在税后大于税前。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为一国的货币量或资本量像土地的数量一样,在税后(据推测)应该是与税前一致的。本书第一篇说过:普通利润率,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已经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换句话说就是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决不会因对利息征收任何税而有所增减。因此,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不会因征税而有所增减,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然保持不变。而补偿资本使用者所冒风险和所承受困难的那部分利润同样也保持不变,因为投资的危险和困难并无任何改变。因此,剩余部分,即归资本所有者所有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就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征税的对象。利息似乎适于课税,像地租一样。

  然而,相较于地租,货币利息事实上并不是那么适宜地作为直接征税的对象,这里有两个不同的缘由。

  第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的数量和价值绝不可能是一个秘密,通常可以很准确地确定,但是,个人所拥有的资本总量却几乎总是一个秘密,绝不可能准确地确定。此外,资本总量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且不说一年,通常一个月甚至一天,它都会或多或少有所增减。因而,为了公平征税而进行的对每个人私人情况的调查,对其财富波动的监视,通常会成为一个没有人支持的不断的和无穷无尽的麻烦的源泉。

  第二,土地是不能转移的,而资本则是很容易地可以转移的。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而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严格地说来他是一个世界公民,不必一定要属于哪一个国家。如果一个国家对他的财产进行调查,在他身上征税,那么他便会离开这个国家。他会把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只要他在那里能够比较随意经营事业或者能够比较自由地享受财富。一旦他转移了资本,那么这资本之前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土地耕作需要资本,使用劳动力需要资本。对于君主和社会来说,一种趋向于把资本驱赶出一个国家的税收,都会使其收入的每一个来源枯竭。资本向外转移,不仅是资本利润,甚至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减少。资本可以从课税国移出。

  因此,试图对资本收入征税的国家,都不是采用这种严格的调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满足于采用某种非常宽松的,因而或多或少有些随意的估算方法。用这种方式估征赋税的不平等和不确定,只能用税额的轻微去补偿,因此,每一个人都发现自己纳税的税率大大低于他的实际收入,以致即便是他的邻居比他纳的税低一些,他也并不以为意了。在这种赋税存在的地方, 那是按非常宽松和非常低的评估来课征的。

  按照英国的所谓土地税法,资本应该和土地按相同的比例征税。当对土地每镑征收4先令,或对假定的地租征收1/5的税时,对资本征税也应该为假定利息的1/5。当现行的年土地税刚刚推行的时候,法定利息率是6%。因此,每100镑应该征税24先令,即6镑的1/5。自从法定利息率降至5%以来,每100镑资本应该只征收20先令。土地税所征收的税额由农村和一些主要的城镇来分担,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城镇负担的部分主要来自房租税。而城镇里除房租税以外的其他部分,即对商业资本征税的部分(因为不打算对城镇里投入到土地上的资本征税),远低于这些商业资本的实际价值。因此,即使最初的估价或许是那么不平等,城镇里也没有起什么骚乱。每个教区和地区仍然按最初的估价来对它的土地、房屋和资本征税,而国家的普遍繁荣在绝大多数地方都使这些东西的价值很大程度地上升了,因此这种不平等现在就更加无关紧要了。而且,既然概率不变,那么向个人资本征税时的不确定性也就很大程度地降低了,同时也变得无关轻重。如果说英国的大部分土地只是按照其实际价值的一半来征收土地税的,那么,英国的大部分资本或许就只是按照其价值的1/50来征税的。在有些城镇,甚至所有的土地税都向房屋征收,而商业资本则免征,比如威斯敏斯特。但伦敦则不然。

  在所有国家,对私人情况作严格的调查都是被小心翼翼避免的。

  在汉堡,每个居民都必须为他的所有财产向政府缴纳025%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都是资本,所以这个税实际上可以视作资本税。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估价,在行政长官面前每年向国库投入一定数量的货币,并宣誓这是他所有财产的025%,但并不需要宣布数额,也不需要就此事接受任何核查。通常认为,这种税的缴纳都是极端忠诚的。在一个小的共和国里,人民充分信任他们的行政长官,深信有必要为维持政府而纳税,并且相信这个税必然会忠实地用于那个目的。这种凭良心自愿纳税的办法在有些情况下是行得通的。所以这种做法并不仅仅局限于汉堡人民。在汉堡,每个居民私下自己估税并宣誓。

  瑞士翁德沃尔德州,时常会遭受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时常需要筹措临时费用。遇到这种情况,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额数,然后据此纳税。在久里奇,法律规定每个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他们的收入纳税,并且每个人还必须宣誓他们所报收入数额的真实性。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不会怀疑他们的同胞欺骗他们。在巴塞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来自于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小额关税。所有公民都宣誓他们会3个月缴纳一次按法律规定他们应该缴纳的税款。所有商人,甚至酒店老板都被委托自己登记他们在国内或国外出售的所有商品,每过3个月就让他们自己把记录单(在记录单的下端算出税额)送交给掌管财务的人。而且从来也没有人怀疑过国库收入是否会因为这种信任遭受到损失。在瑞士的一些州,每个人自行公开估税。

  要求每个公民公开宣誓其财产额,在瑞士的许多州似乎都并不认为有什么困难。然而在汉堡,这却被视为极度困难的事。这是因为从事冒险投机事业的商人都害怕暴露自己财产的真实状况。因为他们预料到这样做,十之八九都会使他们的信用破产。至于那些从来不从事这类冒险投机事业的谨慎和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真实状况的必要。这在汉堡会是一种困难。

  荷兰在已故奥伦治公爵就任总督后不久,对每个公民的全部财产征收2%的税,即所谓的50便士取1的税。每个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做一个估价,以与汉堡同样的方式纳税,而且根据通常的想法,他们纳税的时候也十分诚实。因为当时的人民对于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抱有极大的好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特别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因为它也实在是太重了,人民不可能长期交纳下去。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3%,这个2%的税,即1镑要收取13先令4便士,大概达到向资本征税的最高水平了。几乎没有人可以在缴纳该税的同时还保证自己的资本不受侵蚀。在国家的特殊紧急时刻,人民出于爱国热忱可能会付出很大努力,放弃其一部分资本,但他们决不能在长时期内这样做下去。如果人民真的这样做的话,那么这个税很快便会使他们破产,便再也没有能力去支持国家了。荷兰一度采用汉堡的办法。

  英国根据土地税法案对资本所征收的税,虽然与资本成比例,但是他并不打算减少或者取走资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是想按照土地租税的比例对货币征收一定的税额。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4先令的时候,资本利息税也是每镑4先令。汉堡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更加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征收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征收对象。至于荷兰,则是以资本为征收对象。在这种场合,赋税是作为资本税课征的。

  特殊用途资本的利润税

  有些国家向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这些资本有时是投入到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则是被使用在农业中的。

  在英国,向商人、小贩及行商所征收的税,向出租马车及肩舆所征收的税,还有酒店业主为得到麦酒及火酒的零售执照所缴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最近的战争中曾经提议对店铺征收同类的税,据说,战争发动起来后可以保护本国商业,由此获利的商人自然应当担负战争费用。

  不过,向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征收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在一切情况下他都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并且,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合理利润),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里必然包含了商人垫付的税额。大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一些。这些赋税不是落在商人身上,而是落在货物的消费者身上。

  当这种赋税与商人的营业数额成比例时,最终总是由消费者承担,对商人却没有什么影响。但当它不与商人营业金额成比例,而同样课于所有的商人时,尽管最终仍然由消费者承担,但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则成为或多或少的负担。向每辆出租马车一周征收5先令的税,向每辆出租车舆一周征收10先令的税,这种税由车舆的所有人分别垫付,与他们的营业数额成比例。照这样征收的方法,它既不利于大商人,也不剥削小商人。获得麦酒贩卖执照所要缴纳的税是每年20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所缴纳的税是每年40先令;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缴纳的税是每年80先令。这种税制将零卖酒店一律看待,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很多的好处,小营业者也必然要受到一些剥削。要在货物价格里获得其预先垫付的税款,前者一定比后者更容易。不过,因为这种税率很小,即使不公平也不很重要。许多人认为,小麦酒店到处都有,如果施加适当的阻止措施也没有什么不恰当的。向店铺征收的税本来计划是大小店铺相同,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没有其他的办法。要想相当准确地按各店铺的营业数额比例课征这种税,除了实行自由国家里的民众难以忍受的调查外,没有其他办法。如果这种赋税很重,就会成为对小商人的重大剥削,并使全部零售业集中到大商人的手中。小商人的竞争将不会存在,大商人也会享受经营上的垄断;像其他行业中的垄断者一样,他们会很快联合起来增加利润,并使所增加的利润远高于需要缴纳的税金。这样的话,最终支付的店铺税就不是由店铺主来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不仅如此,消费者还需要支付更多的钱作为店主的利润。因此,就把这种店铺税抛在一边,而代以1759年所设计的补助税。但当其不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 它们压迫小商人, 优惠大商人。在法兰西,有一种税被称为个人贡税。这种税也许是对农业资本的利润所课的最重的税了,欧洲其他任何地方都实行这种税。法兰西对农业利润课征的个人贡税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在昔时欧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乱局面下,君主不得不满足于仅对一般无力拒绝纳税的人民征税。大领主们虽然愿意帮助君主解决紧急事情,却拒绝缴纳一般性的赋税,而君主也无法强迫他们。欧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农奴。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这些人后来都逐渐得到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土地财产,他们以贱奴条件来保护其地产,有时在国王之下,有时则是在大领主之下,如英国古时候根据官册享有土地的人一样。其他没有获得土地的人则在他们的领主之下以一些年为期限租得其土地,这样使他们也不太依附于其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繁荣和独立起来,有些恼怒和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愿意看到君主向他们征收赋税。在一些国家里,这种税的对象仅限于那些以贱奴条件而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这种税就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已故国王所制定的土地税,还有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征税区、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乃至在法兰西其他一些地区所征收的贡税,都是向上述保有地征收的赋税。在其他各国里,这种赋税的对象就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的人所获得的预定利润,而考虑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赋税就是个人的贡税。法兰西的选举区大部分都采用这种赋税。不动产的贡税只向一个国家的部分土地征收赋税,这必然是不公平的。可虽然不公平,毕竟不是完全武断的赋税。个人的贡税按预计是依据某一阶层人民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而利润究竟有多少却只能进行推测,所以必然是武断的和不公平的。

  法国目前(1775年)所实行的个人贡税,每年都要在各选举区的20个征税区加以征收,总计达40107239利弗16苏。各州负担这种赋税的比例每年都有变化,都要取决于枢密院所收到的各州收获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影响他们各自纳税能力情况的报告。每个征税区被区分为若干个选举地域,所有征税区所分担的总税额则分配于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别承担的总额也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它们各自纳税能力的报告,而每年都有所不同。照此看来,枢密院的初衷虽然很完美,但要想以正确的比例决定该年度某州、某地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正的枢密院最终做出错误的判断。一个教区对整个选举地域征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征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按照不同情况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在前一个情况下,这些情况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在后一个场合,则是由教区的收税员判定。这两者或大或小地受到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这些收税员往往对那些情况做出错误判断,不仅是由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是因为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怨。在税额未评定以前,任何纳税者都不能确知他要纳多少税,甚至在税额经评定以后,他还不能确切地知道所需要缴纳的税额。如果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征收赋税,或一个人所缴纳的税超过他应税的比例,虽然他们都必须暂时支付税额,但如果他们申诉不平等,并能够证实其不平等的证据,那么翌年全教区便会追加征收一个附加税额来补偿他们。如果纳税者破产或者无支付能力,其应缴纳的税则必须由收税员垫付,而翌年整个教区也会追加征收一定的附加税额来补偿收税员。如果收税员自身破产了,选出他的教区就必须对此负责。但是,控诉整个教区是总收税员自找麻烦。所以,他往往先随机选定那个教区中最富有的五六个纳税人,让他们补偿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而以后再向全教区追征以补偿他们。这种追征税是在特定年度贡税以外另外征收的数额。估税的机关总是不知道纳税人的实际能力, 常常为友情、党派仇恨和个人愤恨所误导。

  当向特定商业部门利润施加一种赋税时,商人们都会注意避免使上市的货物量过多。这样可以确保销售价格足够偿还他们事先所垫付的税。他们中有的人从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使市场供给减少。如此,价格自然会上涨,最后支付的赋税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但是向农业资本利润征收赋税时,如果农民撤回一部分资本,一定不会得到什么好处。每个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其土地支付地租,所以他们有必要要求土地适宜耕作以及他们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如果他将这些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就不会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赋税。为了能够缴纳赋税,他决不会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会减少市场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这种赋税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赋税转嫁于消费者以补偿其所支付的税。不过,农民也与其他的营业者一样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这种行业。当他有这种负担之后,只有少付给地主地租他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能够提供的地租就越少。如果这种税在租约未满之前征收,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境当中,甚或面临破产。可是,当租约到期的时候,这种赋税通常就必须要转嫁给地主了。对农业利润课税不像对其他行业的利润课税那样,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而是落在地主身上。

  在实行个人贡税的各个国家里,农民所纳的税通常与他在耕作时所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因此,他经常不愿意拥有良马好牛,而尽力使用那些最恶劣和最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一般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担心其强行征收重税,所以总要假装贫困以表示没有能力缴纳。采用这种可怜的策略,大概没有认真考虑自己的利益。从减少农产品产量中所遭受的损失说不定比减少赋税所节约的钱还要多。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是使市场的供给下降,但由此引起的轻微价格上涨,恐怕无法补偿其农产品产量减少所带来的损失。如何还能使其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呢?公家、农民、地主都会因为这种耕作的退化而蒙受损害。个人贡税在许多方面都妨害耕作,从而使富裕国家的财富源泉逐渐枯竭。我在本书的第三篇已经陈述过这个问题。个人贡税对农业耕种的挫抑,有害于公众、农场主和地主。

  北美的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实行所谓的人头税,即针对每个黑奴逐年征收的赋税。恰当地说,这种赋税就是施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赋税最终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了。对黑奴的人头税落在地主身上。过去欧洲都曾向农业中所使用的农奴征收一些赋税,迄今为止,俄罗斯帝国仍实行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常常认为各种人头税具有奴隶的象征,但对纳税者而言,人头税不仅不是奴隶的象征,相反却是自由的象征。一个人纳税表明他隶属于政府。而他还拥有要纳税的财产,因此他本人就不是其主人的财产了。向奴隶征收的人头税和施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由被课征税的人自行支付的,前者则是由不同阶层的其他人支付的。后者完全是武断的或根本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既武断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在一些方面虽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无论就哪方面说都不是武断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明确地知道他应当缴纳多少税。不过,这种税尽管不同,但因为使用同一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具有相同的性质。人头税被说成是奴隶制度的标志, 但对纳税人来说, 每一种赋税都是自由的标志。

  荷兰对男女仆役所征收的税不是施加在资本上的,而是施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就有类似以消费品为对象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每个男仆征税21先令,与荷兰的仆役税相同。中等阶层负担的这种赋税最重。每年收入百镑的人,大概要雇用一个男仆;每年收入达到一万镑的人,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至于穷人则不会受到影响。对家仆的课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一样。

  特定营业资本的利润税不会影响货币利息。将资本用于有税项目的人在借得资本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利息比那些将资本用于无税项目的人必然要多。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试图按照非常正确的比例向各种用途资本的收入一律征收赋税,在许多场合这种税就会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以资本收入的1/20征收赋税即20便士缴纳一便士的税,与英国所谓的土地税相同,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对象。其向资本征收的税虽然不很严厉,但与英国施加于资本上同样的土地税相比却要准确多了。在许多情况中,它完全加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所谓的年金契约。这是一种永续年金,债务者若能偿还原来所借的金额,就可以随时清偿,但债权者除了特殊情况外却不许请求清偿。这种二十缴一的税虽然针对一切年金征收,但似乎没有使年金率提高。对某种利润课税不会影响利息。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和资本上的资本价值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拥有时,对这些财产所征收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减少或攫取其财产中任何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得到该财产所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时,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要对这些财产征收这种性质的税,即必然要攫取其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一切财产,还有由生者转移给另一个生者的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和无法隐瞒的,所以政府对这种对象可以直接征税。而生者彼此间利用借贷关系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密的,并总能保守秘密。对这种秘密转移直接征税则不容易做到,可以采用两种间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约,必须写在已经支付一定数额印花税的纸张或羊皮纸上,否则不具有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具有效力。对容易直接征税的财产转移,包括对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各种财产的有关证件,还有对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不动产的有关证件,也常常征收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古代罗马由奥古斯塔斯建立的二十便士缴一便士的遗产税,就是针对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迪昂·卡西阿斯曾详细地记述了这种税。据他所说,这种税虽然是针对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的,但如果受惠者是最亲的亲属或穷人,则给予豁免。

  荷兰针对继承所征收的税也一样。如果是亲属继承,针对其继承的全部价值,则按照亲疏的程度征收5%乃至30%的税。如果遗赠旁系也采用此税法。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夫妻遗赠都要收取十五分之一的税。如果是直系继承,且属于后辈传与长辈,则仅征收二十分之一的税。如果是直接继承,由长辈传与后辈,一般都不需要缴纳赋税。父亲去世后,其生前住在一起的子女很少能增加收入,且其收入往往会大大减少。父亲去世后,他的劳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消失,如果还要通过征税攫取走一部分遗产,必然会加重这种损失,那就未免过于残酷和剥削。但罗马法对所谓解放的子女,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的子女,即已经享有财产、拥有家室、不仰仗父亲且另有独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实际的财产就会增加一分。所以,对这部分财产征收的继承税不会像其他类似的税那样引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赠给生者和生者转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都要缴税。过去和现在,这种税都是欧洲各国国王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继承采邑时必须支付一定税额,大约是一年的地租。如果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的这些年里,此采邑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所有。国王除抚养该未成年的继承人及向寡妇支付其应得到的那部分亡夫遗产外(采邑中应有遗产的寡妇),没有其他任何负担。继承人到成年时,他还得向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论,如果很多年后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往往可以解除地产上的一切债务,恢复其家族以往的繁荣,但当时不会产生这种结果。那时一般的情况不是解除债务,而是土地荒芜了。

  根据封建法,采邑的拥有者不经过领主同意不能直接进行让渡,领主大多要索取一笔金钱才会同意。最初,这笔钱的数额可以随意确定,以后,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然废止了其他大部分封建惯例,但却仍然让土地让渡税存续着,进而成为君主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伯尔尼联邦,这种税率非常高:贵族保有的土地要征收其价格的六分之一,平民保有的则征收其价格的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变卖税只局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果为了搬迁到其他地区而出售土地,则要从销售价格中征收十分之一的税。此外,有的国家对一切土地变卖都征税,有的则对按照一定的土地拥有条件而对保有土地的变卖进行征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征收,而这种税也可和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和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印花税的高低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需贴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确定的。最重的印花税为每张纸或羊皮纸贴6镑印花,这种税主要针对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而不管转移物的价值大小。英国对契约或文件注册并不征税,如果说有,不过是管理此册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即使是这种手续费,也很少超过该管理者劳动所应得到的合理报酬的数额。君主并没有从这里获得好处。

  荷兰同时采用印花税和注册税。在一些情况下,征收这种税是按照转移财产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情况下,又没有按照此比例。一切遗嘱都需要使用印花纸书写,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财产的价值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3便士或3斯泰弗一张到300弗洛林(即27镑10先令)一张的。如果所用印花纸的价格低于其应使用的印花纸的价格,所继承的财产就会被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在其他各项针对继承行为所征收的税之上的一种赋税。除汇票及其他一些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按照所转移物价值的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出售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册,在注册时向国家缴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的25%的税。出售载重200吨以上之船舶的时候,不管其有没有甲板,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依据法庭命令而出售的动产,也同样缴纳25%的印花税。

  法兰西也是同时实行印花税和注册税的。前者被看做是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州,都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被当做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利用印花及注册来征税的方法都是最近的发明,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印花税几乎在整个欧洲都得到了采用,注册税也非常普遍。向其他政府学习管理方法的时候,一个政府学得最快的莫过于从人民的钱包里搜刮金钱的方法。

  对由死者转移到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最终将直接落在接受此财产的人身上。对变卖土地所征收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出卖人身上。其出售土地往往是迫于情况,所以必须接受所能得到的价格。而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给出所愿出的价格。他把购买土地所要支付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考虑: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他愿意支付的价格就越低。因此,这种税经常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而且一定是不堪重负的。在不出售地皮的情况下,对出售新房屋所征收的税大都由购买者负担,因为建筑商必须要获取利润,如果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个行业。如果他垫付了税,购买者总得要给予补偿。对出售旧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出售者负担,其理由与出售土地相同。他出售房屋大概是因为有这个必要或因为出售了之后更方便一些。每年出售的新房屋数量的多少是受需求支配的。如果这种需求无法给建筑商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房屋。而每年出售的旧房屋的数量却是受偶发事件影响,这些事件多数与需求没有什么关系。一个城镇如果发生了两三件重大的破产事件,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售,并且都会以所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售。对出售地皮所征收的税也由出售者负担,其理由与出售土地相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由借方承担,而事实上也经常由他支付。向诉讼事件所征收的印花税及注册税也由诉讼者负担。这种税肯定会减少原告或被告等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项财产所要支付的越多,最终获得财产的净价值一定越少。

  财产转移的各种赋税会减少财产的资本价值,也必会减少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这种做法或多或少有些浪费,因为其增加了君主的收入,而君主的收入多半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人民的资本要减少,而这部分资本则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

  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征收这种税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同价值的财产未必都发生相同次数的转移。而像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那样不按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许就更不平等了。不过,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税都是明确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然有时会落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缴纳的时间总是会方便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时候,纳税人总会有钱来付税。此外,征收此税所需的支出很少。除纳税本身不可避免的不便外,一般这种税不会给纳税者增加其他任何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几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谓的注册税却充满怨言。它使负责征税的官员有了进行勒索的机会,而这种勒索又是随意的和不确定的。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小册子大半都以注册税的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性并不必然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性质。如果普遍的抱怨确有理由,大多不是产生于此税的性质,而是因为征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都会给予债权者和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所以会非常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对大众没有什么好处,却往往给个人带来不便,甚至危险。一般认为所有应当被保密的注册簿当然从来不会存在。个人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依赖像下级税收官员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收入源泉的情况下,则应注册的契据必然需要注册,不应注册的契据也需要注册,所以通常会没有限制地增设注册机关。法国有各种保密的注册簿。这种弊端虽然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得承认,那是此税自然而然的结果。

  恰当地说,英国在纸牌、骰子、新闻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上征收的印花税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终的支付都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酒零卖执照所征收的税虽然要加在这些零售者的利润里,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虽然这类税也被称为印花税,虽然与上述财产转移所征收的印花税一样都是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质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资源负担。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第一篇里努力地说明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始终受到两种不同情况的影响,即劳动的需求价格和食物的一般的或平均的价格的影响。劳动的需求价格到底是增加、不增不减,还是减退呢?换言之,人口数量是增加、不增不减,还是减退呢?支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是丰裕、一般或是短缺食物的一般或平均价格决定必须支付给劳动者多少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料?当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的唯一结果就是将工资数量提高到稍稍超过这个税额。比如,假定有一个特定的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使一般的劳动工资为10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是1/5,即每镑征收4先令,如果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仍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每周10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必须在付过了工资税之后,还有每周10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使缴纳税后劳动者还能有这个工资额,那么,这地方的劳动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12先令,而且要提高到12先令6便士。这就是说,为使他能够支付1/5的税,他的工资就必须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1/5,还要提高1/4。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一切场合,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增高,而且还会按照稍微高于这种税率的比例增高。例如,此税率如为1/10,则劳动工资不久就会上涨1/8,而不仅仅是1/10。对工资的课税提高工资会比税额更多。

  直接对劳动工资所征收的税虽然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连由他垫付都说不上,至少,在征税后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仍保持征税前的原状的情况下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用他的人垫付的。至于最后的负担者则会根据场合不同而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的劳动工资由征税而提高的数额,垫付者为制造业的业主。制造业业主有权利而且不得不把垫支的数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因此,工资提高的数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农村里的劳动工资由征税而提高的数额的垫付者为农场主。农场主为维持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要投入较多的资本。为收回这些数额较多的资本及其一般利润,他必须留下大部分的土地农产品或大部分土地农产品的价值。结果,他就不得不少付地主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的数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要由地主负担。从长期看,在一切场合里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将会产生的效果是,必会使地租产生更大的缩减,也必会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上涨;而征收一种与该税收数额相等的税,则只会一部分征于地租,一部分征于消费品。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升由雇主垫支,由消费者支付; 农业工资的上升由农场主垫支,由地主支付。

  如果直接对工资征收的税没有使工资相应提高,那就是因为劳动需求因此发生了大规模缩减。农业的衰退,穷人就业的减少,一个国家土地年产品的下降,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由于此税的存在,劳动价格一定会比在没有此税时根据劳动需求的实际状况所对应的劳动价格要高一些,并且,这上涨的价格以及垫付此价格的人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赋税提高工资的效果,一般为它所造成的对劳动需求的下降所掩饰。

  对农村劳动工资所征收的税并不会按照这种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农产品的价格,就如同农场主利润税不会按照该税的比例而提高农产品价格一样。对农业工资课税提高价格,不比对农场主利润课税更多。

  虽然这种税不合理且很有害,但许多国家仍然在实行。严格地说,法国对农村劳动者及领取日薪的工人的劳动所征收的那部分贡税就属于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他们所居住地域的一般工资率计算,而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承受额外的负担,其每年所得只按不超过两百日的工资来估计。每个人需要缴纳的税则根据各年度的情形而有所不同,上述情形的评估权属于州长委派协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1748年波希米亚开始改革财政制度,结果是对于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每年缴纳税100弗洛林,每弗洛林按1先令10便士半换算,计达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缴纳税70弗洛林;第三级每年缴纳税50弗洛林;第四级,还包括农村手工业者及城镇里最低级的手工业者,每年缴纳税25弗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篇曾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与较低级的职业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种报酬征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的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有像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就不再与其他职业保持相同的水平,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后又重新恢复到原先的水平。对自由职业等的课税,也会提高报酬。

  因为政府官吏的报酬不像普通职业者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程度的影响,所以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报酬并不总是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的人大概都倾向于向自身乃至那些所属的官员提供超过限度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吏的报酬是可以征税的。而且,任官职的人,尤其是担任报酬较丰厚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是遭受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征税,即使较其他收入所征收的税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国,当各种其他收入依照土地税法每镑征4先令时,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还有其他少数不受人嫉妒的若干官薪外,对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官吏的薪俸征收每镑5先令6便士的税,非常得人心。英国没有对劳动工资征收其他的直接税。但对政府官员的课税不会提高薪俸。

  第四项打算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就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征收,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这些是人头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

  人头税名义上和收入成比例的人头税完全是武断的。

  如企图按照各个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人头税,就要彻底成为武断了。一个人的财富状况每天都有不同。不加以令人感到厌烦的调查,或每年至少不重新修订一次的话,那就只有依靠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税额的评估必然要以估税员一时的好恶为转移,也必然会成为彻底随意的和不确定的。

  如果不按照每个纳税人所推定的财富的比例征收人头税,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这种税,那就完全是不公平的。相同身份的人的富裕程度经常不一样。如其与身份成比例,它就是不平等的。

  因此,如果试图使这类税公平,就要完全成为随意的和不确定的;如果试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随意,就要完全变成不公平的。不论税率是重或轻,不确定总是产生不满的重要原因。如果是轻税,人们大约还可以容忍巨大的不公平;如果是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糟糕的。在第一种场合, 它总是苦难;在第二种场合, 除非很轻,否则就是不可忍受的。

  在威廉三世时,英国曾实行过各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按照其身份确定的。身份的等级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财富在300镑以上的行商坐贾,换句话说,商贾中较富裕的同样要被征税,而300镑以上的人的财富差异则不加以考虑。在考虑他们的税额时,更多的是考虑身份而不是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所推定的他们拥有的财富来征税的,此后则改按照其身份征税。法律人士、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征收人头税每镑3先令,后来则改为按绅士的身份征税。在征收的过程中曾发觉所征收的税不很重的话,就会产生相当程度的不公平,不过这倒还没有什么,一旦这种税有很大的不确定,纳税者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在仍继续实行。向人民中的最高阶层所课的税率不变,而依最低阶层所推定的财富程度,每年都有所不同。宫廷的官员、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员和军队的士官等,都采用第一方法缴纳税。各州中较低阶层的人民则以第二方法缴纳税。对法国的达官显贵有影响的税如果不过重的话,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能够被接受,但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州长任意估价税额的作风。在那个国家,底层人民都能忍受其管理者给予他们的待遇。在法国,对较高等级的人民按身份估税,对较低等级的人民按财产估税。

  英国所实行的各种人头税从来没有使政府获得其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精确程度下应可收到的金额。反之,法兰西的人头税却总是征收到其所期望得到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层人民课征人头税时,常常为所征收的金额而满足;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而未强制其完纳的人,他们虽然使国家蒙受损失,但政府并没有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厉的,它对每个征税区都征收一定的金额,州长必须竭尽所能收足上述金额。如果某州抱怨所征收的税太高,可以在次年的估价税额中按照前年度多缴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还是要按照估价来缴纳的。州长为确保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税额估得比应收足的金额高一些,这样,因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人的额外负担中加以补偿。到1756年,这种额外征税的决定还是由州长裁定,但就在这年,枢密院把这种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人士观察,各州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人头税的比例最轻。最大的部分却是向负担贡税的人征收的,办法是按照他们所支付贡税的多寡每镑征收一定金额的人头税。法国的税比英国的税征收更为严峻。

  向底层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会产生种种的不便。对较低等级人民课征的人头税与对工资课税相似。

  征收人头税所消耗的支出有限。如果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必然会为国家提供一项极稳定的收入。因为这个缘故,在不把下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里,人头税极其普遍。不过,一个普通的大帝国从这种税所得到的往往不过是其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所提供的金额也可以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消费品税。人头税不很费钱,能提供确定的收入。

  消费品税

  不论采用哪种人头税,要按照人民收入的比例来征收都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似乎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出现。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并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征税,它就试图间接地对他们的支出加以征税。这些费用被认为在大多数场合里与他们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费用征税,就是把税加在费用所对应的消费品上。不能根据收入课税产生了根据对消费品支出的课税。

  消费品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一国习俗决定了如果没有这种消费品,就是最底层人民也觉得有伤体面的那些商品。例如,严格说来,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据我推想,希腊人罗马人虽然没有亚麻,他们还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到现在,在欧洲大部分国家里,哪怕是一个领取日薪的工人,如果没有穿上麻衬衫也羞于走到别人面前。没有衬衫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程度,并且,一个人没有做极端坏事的话,是不会那样穷的。同样的习俗使皮鞋成为英国生活的必需品。哪怕是最穷的体面男人或女人,没穿上皮鞋也不肯出去献丑。在苏格兰,习俗虽然也是使得社会最下层男子以皮鞋为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但对同阶层的女子却不然,赤脚没有什么不体面。在法国,皮鞋对男人和女人而言都不是生活的必需品。法国最下层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别人的面前,而不会伤体面。所以,我的解释是,在必需品中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底层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还包括那些涉及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底层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其他一切的物品都被我叫做奢侈品。不过,称之为奢侈品,并不是要对其适度使用而有所责难。比如,英国的啤酒、麦酒,甚至在葡萄酒产国的葡萄酒,都被我叫做奢侈品。不论哪一阶层的人,如果他完全放弃这类饮料,决不会遭到别人的非难。因为,大自然没有使这类饮料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风俗也没有使其成为少了它便有失面子的必需品。必需品包括最低级的值得称赞的人为保持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由于各地的劳动工资部分地受劳动需要的支配,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的支配;凡提高平均价格都必然会提高工资,这使得劳动者仍有能力来购买按照当时劳动需求情况所应该有的各种必需品,不管那时候劳动需求情况是怎样,是增加、不增不减或减少。对这些必需品所征收的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要略高于税额,因为垫付此税的商人一定要收回这项垫付的金额,额外要加上由此应得的利润。因此,这种必需品税必定使劳动工资按此类必需品价格升涨的比例而提高。凡是提高生活资料价格的时候都会提高工资。

  这样一来,对生活必需品征税所产生的影响和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恰恰相同。劳动者虽然要自己支付此税,但从长期看,他甚至连垫付也说不上。那种税最终总是通过所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返还给他。如果雇主是制造业者,他将把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都转嫁到货物的价格上,所以,最后支付此税的以及支付增加利润的将是消费者。如果雇主是农场主,则此税将由地主负担。因此, 对必需品的课税像对工资的课税一样,必然抬高工资。

  对所谓的奢侈品征税,甚至对贫穷者的奢侈品征税,则又另当别论。征税商品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例如,香烟虽然是富人和穷人的奢侈品,但对这种奢侈品征税不会导致劳动工资的提高。英国的香烟税达到香烟原价的三倍,在法国则达到原价的十五倍,税率虽然这么高,但劳动工资似乎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在英国和荷兰,茶和砂糖已成为底层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也是如此。对此类奢侈品征税与对香烟征税相同,并没有对工资产生影响。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也没有人去考虑对劳动工资是否有影响。对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三先令,导致黑麦酒价格陡增,然而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并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税未征收以前,他们每天的工资约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现在的工资也没有增加多少。对奢侈品的课税,即使是由穷人消费的,也没有这种效果。

  这类商品的高价格不一定会降低下层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对朴实勤劳的穷人而言,向这些商品征税的作用类似于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征税会使他们少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已不再能轻易就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的节约,他们养家的能力不但不因此税而降低,反而往往会因此税而提高。一般地说,养活大家庭及提供所需要的劳动力的人主要都是这些朴实勤劳的穷人。固然,所有的穷人并不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放肆的、胡作非为的人,在奢侈品的价格上升以后依然像以前一样消费这些奢侈品,不考虑其放纵的行为将如何使其家族陷入困境。不过像这样胡作非为的人很少能养育大家庭。他们的孩子大概都因为照料不周、处理不善及食物缺乏与不卫生而夭折了。即使孩子身体健壮,能忍受其双亲不当行为所带来的痛苦而活下去,但双亲的不当行为通常也会败坏孩子的德行。这些儿童长大了,不但不能用其勤劳贡献社会,而且会成为社会上伤风败俗的害群之马。所以,尽管穷人的奢侈品价格的上升不免多少增加这种胡作非为家庭的困苦,从而多少降低了其养家的能力,但不会大大减少一个国家里有效的劳动力的数量。它们的作用类似取缔奢侈的法律, 因此没有减少穷人抚育子女的能力。

  不论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上升多少,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必然会多少降低穷人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其提供有效劳动的能力,不管劳动需求状况如何,是增加、不增不减,还是减少。而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却会降低穷人养育子女和供应劳动需求的能力。

  对奢侈品征税除了引起这种商品本身价格的变化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而提高。对必需品征税会提高劳动工资,也必然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它们销售与消费的程度。奢侈品税最终是由征税品的消费者毫无补偿地支付的,它们会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在其影响穷人的限度内,最终有一部分必需品税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为其支付,另一部分则是从提高制造品价格的过程中,由富有的消费者、地主或其他人为其支付。而且他们往往要另外支付一笔相当大的数额,以担负起真正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供穷人消费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的价格上升必然要通过提高工资使贫民得到补偿。中等及上等阶层人民如真能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一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反对劳动工资直接税。最后支付这两者的还是他们自己,而且还要有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地主的负担尤其重,他常常以两重资格支付此类税:一是以地主的资格减少地租;二是以消费者的资格增加费用。马太·德克尔关于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是十分正确的。他认为,某种税转嫁到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有时竟会重复累积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的价格而言,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皮革的税,还须支付鞋匠及制革匠所穿的鞋所用皮革的税的一部分;而且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消费的盐、肥皂及蜡烛等的税,乃至制盐者、制肥皂者、制蜡烛者生产期间所消费皮革的税,都需要由你付出。对必需品课税不符合中等和上等阶级人民的利益。

  英国对生活必需品所征收的税,主要是针对刚才提到过的那四种商品——盐、皮革、肥皂及蜡烛来征的。

  盐为最古老且最普遍的征税对象。罗马曾对盐征税,我相信,现在欧洲各地无不实行盐税。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量极少,还可以随时地少量购买所必需的盐。因此,虽然盐税很重,但没有人会因此而感到如何难堪。英国的盐税为每蒲式耳3先令4便士,大约是原来价格的3倍。其他各国的盐税可能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了必需品。冬天夜晚较长的国家,蜡烛成为各行各业的必要工具。英国的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3便士半。蜡烛税则为每磅1便士。就皮革的原价而言,皮革税约达8%或10%;就肥皂的原价看,肥皂税约达20%或15%;就蜡烛的原价看,蜡烛税约达14%或15%。这些税虽然比盐税要轻一些,但仍然是很重的。这四种商品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重税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那些朴实勤劳的穷人的生活开支,也必然引起他们劳动工资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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