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出口和抑制进口,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它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进口和抑制出口。不过,重商主义体系宣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贸易顺差使国家致富。它限制工业原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出口。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进口,使我国人民能以较低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较大的进口。但我没看到对生产工具的进口给予过任何鼓励,至少在我们的法律文献中没有。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生产工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制造业的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进口给予任何奖励,当然会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进口不但不被奖励,还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的进口,除了来自爱尔兰,或来自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曾予以禁止。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一禁令。此后的法令使之永久化。
制造业原料的进口有时通过免税,有时通过发放奖励金予以鼓励。
从几个不同国家进口的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的原棉,从爱尔兰或英领殖民地进口的生亚麻,大部分燃料和生皮,从英领格林兰渔场进口的海豹皮,从英领殖民地进口的生铁和铁条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若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即可得到免征关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而且是符合国家的需要。还可把这种规定推广到所有其他工业原材料,那是一定有利于公众的。各种原料免征关税。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作加工原材料的范围。根据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进口1磅,仅纳1便士的轻税。先前,帆布麻织纱进口一磅须纳6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进口一磅须纳1先令,所有普鲁士产的麻织纱进口100磅须纳2镑13先令4便士。但我国制造业者,仍不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出口每码价格不超过1先令6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得领奖励金的法令,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进口所课轻税。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相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至少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才能维持一个织布工的正常工作;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4/5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而我国的纺工,都是穷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国内各地,没有支持也没有保护。但我国大制造业者不是通过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通过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来获取利润的。如同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强使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出口,发放奖励金,对所有外国麻布的进口,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进口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为能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它们与本国出品竞争。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纺工所得一样。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减低原料价格,都不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不是被忽视就是被压制。
不论是对麻布出口给予的奖励金,还是对外国麻织纱进口的免税条例,颁布时都原以15年为期,后来经过两次延长,直至1786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这种免税以及对麻布出口的奖励金,是一项暂时性的法律规定的。
对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所给予的奖励金主要限于从美洲殖民地所进口的原材料。
授予第一批这类奖励金大约是在本世纪初叶从美洲进口的造船用品。所谓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和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不过船桅木材输入每吨20镑的奖励金,大麻输入每吨6镑的奖励金,也推广到苏格兰进口到英格兰的船桅木材。这两种奖励金,按原有金额无变更地继续发给,一直到满期之时为止。即大麻输入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船桅木材输入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对进口原料发给奖励金主要限于美洲产物如造船用品。
柏油、松脂、松香油进口奖励金,在其存在期间内,经过了一些变更。原来,柏油和松脂每吨进口得奖励金4镑;松香油每吨进口得奖励金3镑。后来,柏油每吨进口的奖励金4镑仅限于按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纯洁的商用柏油,减为每吨2镑4先令。松脂奖励金减为每吨1镑,松香油奖励金减为每吨1镑10先令。
按照时间的顺序,第二次授予的工业原料进口奖励金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蓝靛进口所授予的奖励金。当殖民地的蓝靛价格只有法国蓝靛价格的3/4时,按这法令,可得每磅6便士的奖励金。这个奖励金的咒语,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经数次延期,并减至每磅4便士,它将于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殖民地蓝靛。
第三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所授予的奖励金。时间大约是我们时而讨好北美殖民地,时而和它争执的时候。这个奖励金,以21年为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吨奖励金8镑;第二期6镑;第三期4镑。苏格兰气候不宜于种麻,虽然也种麻,但产量不多,品质较劣,故不得享受此种奖励金。如果苏格兰进口的亚麻,亦可得奖励金,那对联合王国南部本地的生产是一种极大的打击。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
第四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美洲木材进口的奖励金。期限为9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进口上等松板120条,得奖励金20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奖励金12先令。第二期,每进口上等松板120条,得奖励金15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奖励金8先令。第三期,每进口上等松板120条,得奖励金10先令;其他方板每50立方呎,得奖励金5先令。美洲木材。
第五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限期21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100镑,得奖励金25镑;第二期,得奖励金20镑;第三期,得奖励金15镑。但养蚕造丝,需要那么多的手工劳动,而在北美,工价又是那么高,所以连这样大的奖励金,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大的效果。殖民地生丝。
第六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限期9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6镑;第二期,得4镑;第三期,得2镑。殖民地酒桶。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限期为21年,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是一样的,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的,但不像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如果扩展到生亚麻,那将会对不列颠的宗旨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对爱尔兰大麻输入授予奖励金时,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比以前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人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有利于当地。爱尔兰大麻。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进口,我们就给以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送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哪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再多说一句话来揭露 。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此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所有非难。这些商品如果来自外国,均须纳税,据说殖民地的利益和母国的利益是一致的。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通过绝对禁止,有时通过高的关税加以阻止。
我国呢绒制造者,比其他制造业者更加成功地说服国会,使他们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进口,取得了一种对消费者的垄断,而且通过禁止活羊及羊毛出口,取得了一种对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我国保证收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指斥,比如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以严厉处罚,实在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收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垄断权的某几种法律相比就算是温和而始终的。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那些法律可以说是用鲜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公羊,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集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出口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同样的重罚并没收其全部货物。
为了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执行过。但是据我所知,其中的第一项却从来没有直接废除过,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的,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确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出口或企图出口羊一头,罚金20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其中的第二项,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公开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把羊毛出口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事予以废止并宣布无效。”
但是,不论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罚,都是十分严酷的。除了没收货物,出口者每出口或企图出口羊毛1磅,须罚金3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4倍乃至5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和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由于大部分人民的道德并没有像这个法律的起草人所想象的那样败坏,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获得什么好处 。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3个月内交付罚款,即处以7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并不得享受牧师的恩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没收他们的全部货物和不动产,而且根据随后的一项法令,船长要处以6个月以上的监禁。
为要防止出口,整个羊毛的内陆交易处于极其烦琐而具强制性的限制之下。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而且在其外皮必须用不小于三吋长的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并且所有人或者包装人还须支付每磅3先令的罚款。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不可由马或马车运输,也不可在离海岸五里以内由陆路运输,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羊毛价格不到10镑,则罚款20镑,如在10镑以上,则处以原价3倍及诉讼费3倍的罚金。对任何两个居民执行裁判,如同在盗窃案件中一样,法官必须向其他居民征税来偿还其费用。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5年。任何人都可检举,这些规定在全国通行。为了防止私运出口,羊毛内地商业因限制而大受阻碍。
在肯特及萨塞克斯二郡,这些限制更加烦琐。距海岸十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说明所剪得的羊毛数量以及贮放地点。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二郡内,凡居住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把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哩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向这二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现,就没收其羊毛,而且犯者将处以每磅3先令的罚金。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哩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税务所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所有其他罚金外,还须交付3倍的诉讼费。特别是在肯特和萨塞克斯。
在境内贸易受这样的限制时,我们可以相信,沿海贸易绝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须先到出口港进行登记: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然后才能将羊毛输运至离出口港五里以内的地方,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另外还要根据其他现行禁止羊毛出口的规定加以处罚和没收。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本法律将不妨碍任何人从剪毛的地方将羊毛运往家中。若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并在羊毛迁运前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搬运。”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倘若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处以每磅3先令的附加罚款。沿海贸易亦是如此。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了说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正当性,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其他任何国家的羊毛都好;他国的羊毛,不掺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毛纺品;精良呢绒,没有英国羊毛就不能织成高级毛料;英国若能完全禁止本国羊毛出口,就能独占几乎全世界的呢绒业,没有谁能和它竞争,它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在短时期内,根据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财富。这种学说,就像大多数其他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现在的绝大多数人都深信不疑,几乎所有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过呢绒业的人都深信不疑。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的,而且完全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完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甚至把英国羊毛掺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绒的质量。制造者宣称,英格兰羊毛优于所有其他羊毛,这是完全不真实的。
本书的前一部分已经表明,此等法规的效果不仅使羊毛价格降低到现时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后,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的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明而且聪明的作者。据他观察,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就是把这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已经产生了预期的效果。这些规定降低了羊毛的价格,像所预期的那样。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的下降不利于羊毛的生产,必然会大大降低该商品的年产额。虽然没有低于它早先水平,也比现今状态下市场要是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所会有的产额低。但我还是愿意相信,其年产额虽多少会受这种法规的影响,但不可能大受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的,他并不指望从羊毛的价格获取很多的利润,而主要是指望从羊肉的躯体价格中获取利润。通常情况下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补偿羊毛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曾经说过(第一篇第十一章):“不论何种规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价格,使低于自然应有的程度,那么在进步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价格。在经过技术改良和耕作过的土地上饲养的大小牲畜的价格必须足以支付地主对改良和耕作过的土地所期望的地租和农场主有理由期望的从经过改良和耕作的土地上获取的利润。如果不能,其饲养不久就会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够支付这种价格,那就必须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越少,后者所付必越多。这种价格究竟是怎样由羊的各部分分担,地主与农民是不关心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付足了价格没有。所以,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他们作为消费者,虽因这种规定可提高食品价格,不免受一些影响,但地主与农民的利益却不大受这种规定的影响。”所以,照这样推论下去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这样的降低,不致引起该商品年产额的减少。除非由于羊肉价格上涨,可能会减少对它的需求,从而稍稍减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但即使是这样,其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但这没有大大减少羊毛生产的数量。
虽然对年产量的影响不很明显,但是可以设想,那些法规对质量的影响必然会是很大的。英国羊毛的品质,即使不比从前低,也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可以这样认为,品质降低的程度几乎与价格的降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毛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补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几点说,亦就很够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国羊毛价格虽低,但据说其品质在本世纪中亦有相当的改良。价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但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羊毛质量也没有降低。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乎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么大(虽然我认为它对后者的影响可能大于对前者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在一定程度上受伤害,但总的说来其伤害比设想的可能小得多。但是这种考虑不能充分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征收重税是有道理的。羊毛生产者受到的损害不及预期的大。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层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层的利益,而在任何程度上伤害另一阶层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任何一个不同阶层的公民,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出口羊毛一托德即38磅征税5先令甚或10先令,就可以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征税,也许不像禁止出口有那么大的降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少一些。对于制造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出口的情况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5先令或10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节省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不可能设计出一种税收,它既能为居住提供相当的可观收入,同时又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不便。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出口的各种法则,但并没有阻止羊毛的出口。大家都知道每年出口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有很大的差额,这强烈地**着人们进行走私,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阻止。而非法的出口除对走私者有利外,却无利于其他任何人。而课有赋税的合法的出口,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免征其他更苛重、更难堪的赋税,这对国内各阶层人民都是有利的。
制造和清洗毛纺织物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也一直像羊毛的出口一样遭到几乎同样的限制。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根据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及拖鞋除外,所有生皮鞣皮都禁止出口。该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垄断权。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112磅鞣皮纳轻微的税1先令,即可摆脱此种垄断。当鞣皮出口时,同样他们可以获得对他们商品所征的货物税的2/3的退税。所有皮革制造品都可以免税出口,出口者还有权要求收回所纳全部货物税。我国牧畜者却依然要屈从于旧的垄断。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联合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垄断,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垄断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联合起来。甚至牛骨亦禁止出口。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两种不重要的行业,也享有了对畜牧业者的垄断权。生皮禁止出口。
通过禁止或征税来限制半制成品的出口,并不是对皮革制造业所特别采取的措施。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适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认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也是禁止出口的,并受到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的出口亦须纳税;我国染业者迄今也一直享有对呢绒业者的这种垄断权。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然也许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出口。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一类制作品的价格因与外国人的竞争而抬高。毛绒和绒线、白呢绒、表壳等也禁止出口。
根据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所有的金属都是禁止出口的,只有铅锡列为例外。或因为此二金属极为丰饶,而其出口又占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部分。为鼓励采矿业,威廉和玛利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允许由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出口。未加工黄铜,即所谓制枪金属、制钟金属以及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出口。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得免税出口。
那些没有完全禁止出口的制造业的原材料在许多情况下都被征收相当重的税。对各种其他制造原料征收很重的出口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根据以前的法令被征收重税的所有出口货物,所有英国的产品都予以免税。但下述各货物除外: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该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交纳以前所需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1%出口税。
根据同一法令对许多外国燃料的进口予以免税。不过,后来须交纳一定的税。我国染业者一方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进口于己有利,一方面又认为,稍稍阻碍其出口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进口者注意,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进口。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进口自由出口也自由的情况下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被列在染料之内,可以免税进口。在其重新出口时要纳轻微的税,112磅不过才3便士。当时法国垄断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进口来供应。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规定,西尼加胶可以从欧洲各地进口(那与航海条例的本意大相违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于鼓励这种贸易,所以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遍原理,于其进口时每112磅征税10先令,而在以后出口时又不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成立,我们的制造者即要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有害于商品生产者及进口者的垄断。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出口西尼加胶,只许输往不列颠。像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的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实行同样的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进口,112磅只纳轻税6便士,但其再出口,112磅须纳重税30先令。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品运到英国来,而且,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否则不能再出口。他们在这里,像其他许多情况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这种重税对走私**极大,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的,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规定,把此出口税减为每112磅纳5先令。
在征收旧补助税的税则表中,海狸皮一件估值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进口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其估值的1/5,即1先令4便士。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2便士外,都可退还。对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征这样的高关税一直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2先令6便士,进口税亦减为6便士,但出口时亦仅能退还这个数额的一半。1755年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海狸最大的生产国,海狸皮被列入每周只能向不列颠市场出口的商品名单中。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该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进口税减为1便士,出口税则提高至每件7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进口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出口,每磅须纳税1先令6便士,但对海狸皮进口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的税仍在4先令与5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生产工具,故对其出口课以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15先令以上。这在许多情况下,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至高于出口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生产工具的出口,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的。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禁止出口,违者不仅把出口乃至企图出口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处以罚金40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用具禁止出口,违者货物没收,犯者处以罚金200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处以罚金200镑。普遍禁止生产工具出口。
当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也就不可能指望活的生产工具即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罚以100镑以下的罚金并处三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罚金500镑并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1000镑并处二年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引诱技工出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第一项,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么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而且在那里工作或传授技艺,由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领事或当时阁员进行警告,必须在接到警告后6个月内回国,否则将剥夺其所有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而他本人则被宣布为一个十足的外侨,不受国王保护。
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吹嘘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吹嘘的自由却为了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徒劳无益的利益而白白牺牲了。
这所有规定值得称赞的动机是在推广我国制造业。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身的制造业,而是压制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所有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垄断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期内所能雇用的人数并规定各行各业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使其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越少越好,同时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能给外国人。目的是在使我们邻国的制造业不能发达。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必须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生产者的利益才应当受到关注。该原则是完全自明的,根本用不着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做所有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是把生产看做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垄断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出口时发给奖励金,那亦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必须首先支付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税,其次由于国内市场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必然征收更大的税费。
根据与葡萄牙签订的有名的通商条约,通过高的关税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商品,但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尽管明知远方国家生产的这种产品在质地上远逊于邻国生产的产品。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出口某几种产物到这一个遥远的国家去,不得不忍受这种不便。这几种产物的强迫出口在国内市场上引起的价格增高,亦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在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法律中,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完全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而且这些规章比我国所有其他商业规章所包括的更加广泛,牺牲也更大。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消费者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垄断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为了这个目的,而且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一次战争中,用去了2亿镑以上,借债17000万镑以上,至于以前各次战争用费,还不算在里面。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易垄断据说所能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些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言之,大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但最浪费的情况是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管理。
要确定谁是这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可能并不十分困难,我相信,那绝不会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而应当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而在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在本章所关注的商业规章中,我们制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与其说是消费者的利益,不如说是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掉了。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是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