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瑶藏主之贡舶
《明史》所记之如瑶贡舶事,明清人记载极多。日人记载则多据中籍迻译,虽间有疑其支离者,亦仅及派使者之为征西或幕府,对于事实本身,则均一致承认。
关于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记述,其主要事实多根据《实录》及《大诰》,《明史》和《实录》更不过详略之异,大体一无出入。文中洋洋洒洒据口供叙述胡惟庸的罪状,于通倭投虏事,仅有二句:
惟庸使指挥林贤下海招倭军,约期来会。又遣元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请兵为外应。(34)
惟庸诛后数日,在宣布罪状的演词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诛,上谕文武百官曰:“……岂意奸臣窃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然,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蠹,皆就殄灭……”(35)
于罢中书省诏中,亦只及其枉法挠政诸罪:
癸卯,罢中书省,诏曰:“……丞相汪广洋、御史大夫陈宁昼夜**昏,酣歌肆乐,各不率职,坐视废兴。以致胡惟庸私构群小,夤缘为奸,或枉法以贿罪,或挠政以诬贤,因是发露,人各伏诛……”(36)
即在十六年后,太祖和刘三吾的谈话中,胡惟庸的罪状,也不过只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谓翰林学士刘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谋为不轨,僭用黄罗帐幔,饰以金龙凤纹。迩者逆贼蓝玉,越礼犯分,床帐护膝,皆饰金龙,又铸金爵为饮器,家奴至于数百,马坊廊房,悉用九五间数,僭乱如此,杀身亡家。”(37)
惟庸诛后七年,始于所颁《大诰》中提及林贤:
维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诰于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卫指挥贤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归贤,贤将辅人乱,不宁于黔黎,诛及出幼子。”(38)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颁《祖训》中(39),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记载,其文云: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今将不征诸夷国名列后:
东北:朝鲜国
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小琉球国
西南:安南国真蜡国暹罗国占城国苏门答剌
西洋国爪洼国湓亨国白花国三弗齐国浡泥国(40)
考《明史·胡惟庸传》谓:“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实录》十九年十月条不载此事。胡惟庸罪状中之通倭一事,据史言发觉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据为当时官书《大诰三编》。据此则十九年以前不当有绝倭之事,而事实上则却相反。《祖训》之成,据《大事记》所言第一次编成于洪武二年。(41)第二次在六年五月。(42)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43)由是可知最后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旧,不过把原来《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败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发在十九年十月,不应先于洪武六年绝倭!细绎《祖训》文意,知其大旨不过戒子孙勿务远略损国威,所列不征之国,亦以其阻绝海洋,不易征服,于胡惟庸事,初无关涉。盖日本之被列为不征之国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这时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为佐证。后来读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国和胡惟庸事因《祖训》先后放在一起,就混为一事,并误为有因果关系。因胡惟庸狱词和《大诰》所载,辗转附会,惟庸之通倭谋逆及明廷因之与日绝交数事,遂成信谳了。
《国朝列卿记》所记全用《实录》原文,明代向例于《实录》修成后即焚稿扃史馆中,不为外人所见。所以后来人的记载大部分可说都是根据《列卿记》这部书。
因为《皇明祖训》《大诰》和《实录》中的记载,出于朝廷。后来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为事实。自郑晓(44)、郎瑛(45)、章潢(46)、邓元锡(47)、茅瑞征(48)、茅元仪(49)、陈仁锡(50)、张复(51)、叶向高(52)、方孔炤(53)、黄道周(54)及《制御四夷典故》(55)诸书,一致以为太祖朝之中日绝交,是因为如瑶贡舶事件;如《苍霞草》所记:
已复纳兵贡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败,事发,上乃著《祖训》示后世毋与倭通。
《吾学编》《制御四夷典故》《皇明世法录》《图书编》诸书云:
十五年归廷用又来贡,于是有林贤之狱,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盖《祖训》所谓日本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也。是时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瑶又来贡,坐通惟庸,发云南守御。
渡边世《室町时代史》(二三五页)亦谓:
时明胡惟庸谋反,使宁波之指挥官请援于征西将军。征西府使僧如瑶率精兵四百余人伪入贡赴之。谋觉,胡惟庸伏诛,逮林贤狱起,我邦通谋事发觉,太祖大怒,尔后一时交通遂绝。
何乔远(56)、郑若曾(57)、严从简(58)诸人记林贤与如瑶之事迹较详尽,《名山藏·王享记》云:
丞相胡惟庸得罪惧诛,谋诸倭不轨,奏调金吾卫指挥林贤备倭明州。阴遣宣使陈得中谕贤送日本使出境,则诬指为寇以为功。贤听惟庸计,事觉,惟庸佯奏贤失远人心,谪居之倭中。既惟庸请宥贤复职,上从之。惟庸以庐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贤,且以密书奉日本王借精锐人为用,王许之。贤还,王遣僧如瑶等率精锐四百余人来,诈献巨烛,烛中藏火药兵器。比至惟庸已败,上犹未悉贤通惟庸状,发四百余人云南守御……十五年惟庸事觉,上追怒惟庸,诛贤磔之。于是名日本曰倭,下诏切责其君臣,暴其过恶天下,著《祖训》绝之。
所记恰与《大诰》合。《筹海图编》亦采此说,而误以胡惟庸为枢密使,为王士骐所讥。(59)且以为先于洪武十六年诏绝日本,二十年如瑶事发,时代与各书歧异。日人辻善之助据之以为怀良亲王已于前四年卒,足证使非征西所遣。(60)书中标明日使为归廷用,足补何氏之缺:
日本使归廷用入贡方物,厚赏回还,明州备倭指挥林贤在京随驾,时交通枢密使胡惟庸,潜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谋,令将归廷用诬为倭寇,分用赏赐。中书省举奏其罪,流贤日本。洪武十六年诏绝日本之贡。贤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练精兵四百,与僧如瑶来献巨烛,中藏火药兵具,意在图乱,上大怒,磔贤于市,乃降诏责其君臣,绝其贡。
《殊域周咨录》本之,而以为十三年发如瑶云南守御,林贤事发则在洪武二十年。日人饭田忠彦(61)、荻野由之(62)、辻善之助(63)、栗田元次及木宫泰彦(64)和德人希泊鲁秃(Sicboldt)(65)诸人所记大率根据以上所引。
李开先所记则与诸书微异,其所撰《宋素卿传》云(66):
自洪武年间因胡惟庸通倭密谋进寿烛,内藏刀箭。将夷以铜甑蒸死,绝其进贡。
这是他把永乐三年十一月日本使者自治倭寇的记载(67)和如瑶贡舶事件混在一起误为一事的错误。
以上诸家所记都属于胡惟庸使林贤通倭,如瑶伪贡事件。王世贞一流的史家所记,则与此异:
日本来贡使,私见惟庸,乃为约其王,令舟载精兵千人,伪为贡者,及期会府中,力掩执上,度可取,取之;不可,则掠库物泛舸就日本有成约。(68)
以下便接着叙云奇事件,把这两件事发生连带关系。他在另一记载中又说:
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谋叛,令(日使)伏精兵贡艘中,计以表裹挟上,即不遂,掠库物,乘风而遁。会事露悉诛。而发僧使于陕西四川各寺中,著训示后世,绝不与通。(69)
又把这事件和如瑶发生关系。陈仁锡(70)、朱国桢(71)诸人都相信这一说,引为定谳。稍后谷应泰、夏燮等,便兼采两家矛盾之说,并列诸事,作最完备之记录。(72)
读了以上诸家记述之后,最后我们试一持与当时的官书一核,看到底哪些史料是可靠的,哪一些是不可靠的,《大诰三编》说:
前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防倭,接至日本使者归廷用入贡方物。其指挥林贤移文赴都府,都府转奏,朕命以礼送来至京。廷用王事既毕,朕厚赏令归,仍命指挥林贤送出东海,既归本国。不期指挥林贤当在京随驾之时,已与胡惟庸交通,结成党弊。及归廷用归,惟庸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计,令林指挥将廷用进贡舡只,假作倭寇舡只,失错打了,分用朝廷赏赐,却仍移文中书申禀。惟庸佯奏林指挥过,朕责指挥林贤就贬日本。居三年,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国王兵,假作进贡来朝,意在作乱。其来者正使如瑶藏主左副使左门尉右副使右门尉,率精兵倭人带甲者四百余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已被诛僇,其日本精兵,就发云南守御。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问出造反情由,族诛了当。呜呼人臣不忠者如此!(73)
又云:
其指挥林贤年将六旬,又将辅人为乱,致黔黎之不宁,伤生所在,岂不得罪于天人者乎!遂于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将贤于京师大中桥及男子出幼者皆诛之,妻妾婢之。(74)
我们且不推敲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这样一个枭桀阴忮的人的话——一面之词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记载比较,至少以下几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这几点是:
(一)诈献巨烛,烛中藏火药兵器的聪明主意。
(二)日本贡使私见惟庸,约贡千人相助绑票的事。
(三)时间的矛盾。
(四)归廷用十五年之再贡发觉事。
(五)奏调林贤备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宠眷而反惧诛事。